鄱阳县专业捕捞渔民多少人

鄱阳县专业捕捞渔民多少人"/

鄱阳县虽目前相对不发达,但日后必将迎来辉煌的崛起。鄱阳县是江西省人口第一大县,也是江西省面积最大的县,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鄱阳县古称都邑、饶州,是秦始皇实行那县制时设立的。鄱阳县是江西省最早设立的18个古月之一,位于江西省东北部,总面积4215平方公里,地势东北高、西南低。境内最高峰为东北处的雷打石,海拔746米。境内高速公路有济广、高速、杭瑞高速,铁路有昌景黄高铁和衢九高铁,还有贯穿城区的G236国道。鄱阳县物产丰富,拥有全国水产第二大县——翻阳湘捕捞面积11万亩。虽然目前鄱阳县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但未来必将迎来腾飞。为了捕捞螺蛳,竟然进了局子?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而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公平更是维系社会正义的重要一环,在现代社会中,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一种结果,更是对于法律原则的应用和维护。

 

一起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近年来在社会舆论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针对此类案件,不仅需要坚定地维护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需要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为渔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2019年8月,被告人毛某彩、毛某法、毛某国合伙购买快艇收购螺蛳,2019年9月7日,毛某法、毛某彩驾驶快艇现场指挥,被告人毛某根和石某屏、毛某芳和毛某霞、毛某长和毛某连、朱某勇和朱某青、张某元、王某孝分别驾驶六条吊杆式捕捞渔船,前往鄱阳湖水域捕捞螺蛳,并运至码头装船。

 

经现场称重,被告人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净重29882斤,江西省鄱阳县人检察院以毛某彩等1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毛某彩等1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鉴于毛某彩、毛某法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毛某根、王某孝有犯罪前科等情形,一审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彩、毛某法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判处被告人毛某国拘役五个月、王某孝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毛某芳等人罚金1.5万元至6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强化水产资源保护:该案件突出了对水产资源保护的重要性,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违反相关法规,还对水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重大损害,通过对被告人的起诉和判决,充分展示了维护水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决心,对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该案件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明确打击,被告人以合伙形式进行螺蛳捕捞,并使用禁用工具,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均做出了相应的刑事制裁,从源头上打击了非法捕捞行为,起到了震慑效果,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了有益参考。

 

增强社会法治意识:通过该案件的公诉和审判过程,引发了社会对于非法捕捞行为的关注和讨论,这种公开的司法程序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提高社会法治意识,同时,对于其他从事渔业或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引导他们依法经营,自觉维护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机制:该案对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水产资源的保护离不开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和执法工作,需要加强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渔船和相关装备的检查和管理,保障渔业资源的合规运营。

 

保护生态环境:该案件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对水产资源造成破坏,还对整个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此案通过追究被告人的责任,彰显了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正,也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水产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通过该案件的公诉和审判,不仅对违法人员予以了法律制裁,更为广大公众树立了合法经营、保护环境的观念。

 

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严格依法行事,审慎判断,始终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公正的审判环境,一审判决的结果,对不同被告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了恰当的量刑,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自首情节,这使得判决不仅体现了刑法的威慑作用,也鼓励了被告人的改正和悔过之心,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机会。

 

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