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养多久可以宰杀

猪养多久可以宰杀"/

东北酸菜。

两个男人用编织袋套住猪头,后面两个人用绳子绑住一条猪腿,克郎猪几番挣扎后被按倒在地。在东北很多地方都一直保持着杀年猪的习俗。清早起来待宰的年猪就不会再喂食了,仅喂上一些淡盐水以便清洗肠毒素。年猪一般都会选养了两年左右大的克郎猪,这是猪肉的味道味最佳。

·宰杀之前要先过料,养了两年的肥猪一共440斤。接着一众人将大肥猪抬上案板,滚烫的开水反复的浇在猪身上,这样猪毛更容易刮掉。切开的整猪按照部位一块一块的进行分割。

·接下来就要开始做杀猪菜,制作血肠是杀猪菜的一道主菜。血肠的制作并不复杂,新鲜的猪血里加入葱花和姜末,再淋少许豆油就可以灌制。猪肠是刚刚洗干净的,猪血灌至三分之二就可以灌太多血肠易破碎、太少,吃起来不饱满。

·血肠是比较有东北特色的菜肴,一般是清水下锅煮20分钟左右,开锅时再用细针扎一下,如果不出血水就是煮熟了。切制时要抓住前面的肠衣然后下刀,这样切出来的血肠才完整。

·猪血还有一种吃法是蒸猪血肠。新鲜的猪血加上农村笨鸡蛋,撒上适量的葱花和姜末装入大盆进锅,蒸粗犷豪放的东北菜就是如此炼成的。虽然今天诸事主角,但是杀猪菜没了酸菜那就是没了灵魂。

·清洗干净的酸菜用刀从中间一分为二,这样切出来的丝更细。以前老人切酸菜时总会把酸菜心留下,他们认为酸菜心是一颗酸菜最好吃的地方。酸菜心曾经是小孩子之间必争的零食。切好的酸菜要洗上几遍,根据各家口味决定清洗次数。

·接着准备五花肉,这个五花肉就是白肉,血肠中的白肉。五花肉也要清水下锅糊上一小时,然后把切好的酸菜丝放进去。烀熟的五花肉捞出来切片,再放进锅里继续炖血肠,也整根加进来,继续小火慢炖。

·吃杀猪菜的蒜泥一定要用擀面杖来捣碎,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大多数东北家庭都是这样操作。掀开锅盖的一刹那,记忆中的香气迎面扑来。东北大锅炖出来的味道是没有任何炊具可以代替的。小盆和盘子齐上阵,肥而不腻。白煮肉嫩滑的血肠蘸蒜、泥、手撕肉和拆骨肉游戏演。

最有人气的酸菜是所有人的心头爱,这就是传统的东北杀猪菜。虽然这道菜制作方法粗犷豪放,但是却承载了无数东北人家乡的记忆。好了,今天的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你看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西瓜视频作者:星期三先生。象这样子农村人自己喂养的猪就不能杀了吃肉,有权有势的人人都可以杀,还何况猪。丁丁无话不说

食堂养猪,杀猪自用,江苏宿迁一学校使用“校方自供猪肉” 922斤,被市场监督局罚款10万,学校不服,认为猪肉由学校食堂自用,没有外卖,不该处罚,于是将市场监督局告上法庭。   (来源:宿迁中院) 2019年8月12号,有群众举报,宿迁一学校食堂,自己养猪自己杀,恐怕涉嫌违法,市场监督局接到举报后火速前往调查。   在学校食堂后厨,执法人员果然起获用于制作餐饮的猪肉,账本记载“校方自供猪肉922斤“,货款金额8759元。同时,执法人员还了解到,尚有3.2吨猪肉尚未使用,于是一并查封。   事情查明,这所学校利用空余的校舍改了几间养猪场,养了一群大肥猪,6月和7月,分两次屠宰了出栏的猪,出肉共计3.29吨,学校食堂准备在做菜时把这批猪肉用掉。   市场监督局做出罚款10万的处罚决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34条: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学校认为,处罚明显于法无据,学校的食堂不属于生产经营者,属于“自养自宰自消费”, 养猪自用,避免浪费,质量有保证,于是将市场监督局告告了,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那么,究竟孰对孰错,不妨依法来看。   首先,学校的食堂,并不对外,服务的对象是学校的全体师生,是不是《食品安全法》里涉及的“生产经营行为”呢? 对此,《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了哪些活动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其中第2条第1款列举: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可见,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被定性为食品经营。   问题又来了,餐饮服务是什么概念?虽然大家都知道不管是去饭店还是买小吃大概都属于餐饮服务,但法律要求严谨而细致,什么是餐饮服务,也有法规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2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两个法规合起来看,得出的结论就是,学校的食堂属于食品经营中的餐饮服务行为。   学校辩解 “自己养猪自己用,自养自宰自消费”,学校食堂不是生产经营者,就不攻自破了。   在此,学校的理解过于狭隘,认为杀的猪肉不是拿去市场上出售获利,就不算是“经营”,但学校食堂,又不是免费用餐,老师学生去就餐难道是无偿的么?又有哪个学校食堂不要求盈利呢?   第二,处罚10万的理由是什么?   市场监督局做出处罚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校方自供猪肉一共922斤,货款金额8759元,属于不足一万的档次,市场监督局考虑到查处及时,没产生严重后果,还有,校方已将剩余的3.2吨猪肉无害化销毁,将处罚金额定在了最低档的10万,处罚幅度是适当的,甚至可以认为处罚的偏轻。   如果顶格处罚,不但食堂要吊销许可证,学校和食堂负责人也要被拘留。   法院认为,对学校的处罚合理合法,没有不当之处,判决驳回了学校的诉讼请求。   食堂经营不是 “杀年猪”自宰自吃,全校师生食用,没有检验检疫,食堂用的也是泔水,如何保证猪肉没有问题?   暂且不提猪肉到底合不合格,单就校园食堂而言,关系着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往大了说,学生就是家庭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校园食品安全屡屡爆出隐患,更要严格监督,依法惩治危害校园食品的问题。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