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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4 03:13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注意事项
正文:
租赁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对于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租赁合同可能需要提前解除。以下是在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解除原因
在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首先应明确解除的原因。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提前解除合同。
2. 一方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
3. 法律法规变动:因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4. 其他原因:如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
明确解除原因有助于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并为后续的赔偿、补偿等问题提供依据。
二、遵守法定程序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以下为解除合同的一般程序:
1. 提前通知:在提前解除合同前,应提前通知对方,给予对方合理期限考虑。
2. 协商一致:双方就解除合同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签订解除协议: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合同的具体内容。
4. 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承租人能否单方提前解除合同?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或个人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会选择租赁厂房或住宅,并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期间,租赁人由于一些原因,想要提前退租。那么,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8日,王某由于经营需要与某市场管理公司签订《冷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租金50928元,约定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缴纳。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租金,预存电费11949元。

王某诉称,在租赁期间,市场管理公司强令其预交2023年度的租金,同时还要求王某及亲友不得在其它市场经营批发生意,否则将强行收回租赁物。王某不愿接受霸王条款,遭到市场安保人员的多次骚扰,被迫于2021年12月18日搬离。王某认为因出租人单方违约,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开展经营活动,承租人的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2023年2月16日,王某诉至七星法院,诉请确认案涉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18日解除,并判令某市场管理公司退还未使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

某市场管理公司辩称,市场管理公司从未强制王某签署任何补充协议,也未干扰过王某的经营管理,现案涉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请求判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七星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常年经营果蔬批发生意。2021年10月8日双方签订《冷库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某果蔬批发市场内的1号冷库;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租金为50928元,承租人应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缴纳。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和预存电费11949元。2021年12月18日,王某搬离租赁物时未与市场管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未结清2021年8月-12月的水电费9618.5元。搬离后,市场管理公司在案涉合同期限内未将租赁物出租。

法院判决

七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市场管理公司退还王某预存电费2330.5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法官说法

本案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冷库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的定性以及承租人要求退还预付的租金、费用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首先,涉案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费用,出租人亦已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冷库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未提交证明出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并影响承租人合同目的实现的相关证据,因此,承租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其次,承租人未与出租人充分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亦未在2021年12月18日自行搬离后与出租人通过合法程序处理因其擅自搬离所引发的矛盾,且承租人在庭审中自认其为享受租金优惠搬至新开设的冷链物流园经营,承租人搬离行为不具有善意。出租人未同意解除案涉合同,且双方均未针对案涉冷库办理交接、结算等事宜。承租人在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擅自搬离租赁物,该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承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涉案租赁租期已届满,承租人诉请判令出租人退还租金无法律依据。但预存水电费,扣除承租人欠付费用后,剩余2330.5元应退还承租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五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作者:谢嘉星

承租人提前解约退租,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如何处置?

鲁法案例【2023】447

(图源网络 侵删)

租赁期内承租人提出解约,但未及时交还承租房屋的钥匙,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应否退还?通过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李某(甲方)与孔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孔某承租李某房屋,租期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每月租金1860元;房租押一付三,提前15天支付下期租金;合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合同到期之日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押金……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依约履行。2023年2月,孔某依约提前15日支付了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的租金,2023年4月20日孔某提出与李某解除合同,5月22日将钥匙退还李某。因退还租金、押金事宜协商未果,孔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1个月租金1860元、押金1860元。

李某辩称,孔某最终交还钥匙是在5月22日,5月份已使用房屋22天,故同意退还剩余9天的租金;依照租赁合同约定,不同意退还押金。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应退还的合理租金数额以及应否退还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与李某之间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租金。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孔某虽在2023年4月20日提出解除合同,但于5月22日才将钥匙退还李某,应认定涉案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22日解除,孔某应支付租金至2023年5月22日,本案中孔某已支付租金至2023年5月31日,且李某亦同意退还孔某9天租金,故李某应退还孔某租金540元,对孔某该部分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押金。本案中,孔某系在租赁期限到期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孔某虽称“双方口头约定退租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即视为不违约”,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亦不认可,故根据涉案合同关于“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押金”的约定,法院对孔某关于退还押金18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孔某房屋租金540元,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承租人单方通知出租人提前解约,通知到达的时间不能认定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合同实际解除的时间通常以出租人同意解除的时间或者房屋腾空且双方完成房屋交接的时间为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守约方可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法院可以参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裁量。本案中,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以承租人交还钥匙为准,租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同时按合同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退还押金。

法官提醒,承租人应充分考量租房需求,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就租期、租金、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若承租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就提前退租事宜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后,办理房屋交接等退租手续,切勿一走了之,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转自:槐荫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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