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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4 21:48
写作核心提示:
快递转让合同作文注意事项
在撰写快递转让合同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合同标题明确": - 标题应明确指出合同的性质,如“快递业务转让合同”。
2. "双方信息完整": - 详细列出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转让内容具体": - 明确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品牌、服务范围、客户资源、设备设施等。
4. "转让原因清晰": - 简述转让的原因,如转让方因经营策略调整、资金周转困难等。
5. "转让期限明确": - 明确转让的起始和终止日期,以及合同的有效期。
6.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 详细说明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如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
7. "服务保障及质量承诺": - 受让方应承诺继续提供与转让前相同或更优质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8. "合同解除条件": - 列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
9. "争议解决方式": - 明确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10. "合同附件": - 合同附件应包括但不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通讯员张倩倩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发展迅猛,快递网点的经营权转让也日益增多,转让合同纠纷也由此产生。近日,信阳市淮滨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快递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张某和黄某达成约定,黄某将某快递公司加盟资质店铺租赁使用权转让给张某。2022年10月1日,双方补签《快递转让合同》,张某依约支付了转让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黄某违反约定,未结清9月份之前所有积欠的客户投诉扣款等债务,并且未将该驿站退货暂存软件所绑定的银行卡转让给张某,导致张某的经营收入仍存在黄某的银行卡中。张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黄某赔偿损失10000元。
法院裁判: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矛盾根源在于被告未将驿站退货暂存软件所绑定的银行卡变更到原告名下,导致原告无法对经营收入提现,同时多笔订单因此被取消,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结清合同签订之前所积欠的费用、未协助变更银行卡账户,都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促使合同继续履行,并未导致原告不能正常开展快递业务。从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节省其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说并不是最佳选择,裁判不予解除。被告作为从事快递业务多年的经营者,应当预见到自身的违约行为会导致原告利益受损,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行业经营规则,酌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
法官说法: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四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确因其中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方可解除合同,不能因一方轻微的违约行为,随意解除合同。如果履行合同中的瑕疵行为可以补救,能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在当事人合同目的基本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应尽量维持稳定的合同关系,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市场行业的稳定性。
原告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向某快递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品牌快递公司)申请加盟,在上海某区开设该品牌的运营网点,并缴纳意向金70000元,约定网点开通时间2019年4月1日。
2019年7月12日原告实业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快递网点转让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将品牌快递公司上海某网点(即上文所涉网点)转让给被告经营,转让内容:经营权、租赁权和买断权;含该网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快递许可证(实业公司负责办理)等。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0000元(含订金20000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刘某为经营快递业务设立上海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2019年8月28日,品牌快递公司和商务公司签订品牌快递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品牌快递公司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商务公司快递业务特许经营权。
2019年9月1日品牌快递公司网点加盟审批表中涉案网点负责人由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刘某,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为商务公司。
2021年原告实业公司以被告刘某未按约支付转让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转让款160000元及利息。审理中,被告刘某辩称,涉案快递网点未办理快递许可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原告返还订金20000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快递网点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已经品牌快递公司备案认可,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原告已将该快递网点转让给被告刘某,被告刘某支付订金后,该快递网点由被告刘某控制并以商务公司名义自主运营,应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行为已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判决刘某支付原告转让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涉案快递网点系某品牌快递根据业务需要在特定区域设立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根据《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开办者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由于经营涉案网点只需备案无需行政许可,且根据品牌快递官网查询数据以及实地调查情况,该网点已由被告自主正常运营。故被告主张的原告未办理许可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重大违约的辩称并不成立。
但需要注意的是
被告在实际经营快递末端网点过程中,未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可予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鉴于此,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也向被告提示了风险,指导被告提高规范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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