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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门面申请书》,(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7 03:42

手把手教你写《门面申请书》,(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在撰写门面申请书时,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以确保您的申请能够得到认真考虑:
1. "明确目的": - 在申请书中清晰地表达您申请门面的目的,比如是为了开设店铺、办公或租赁。
2. "详细个人信息": - 提供您的全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 "门面信息": - 描述门面的具体位置、面积、建筑结构等详细信息。 - 如果门面是您自己的,说明产权证明;如果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
4. "商业计划": - 详细阐述您的商业计划,包括经营范围、市场分析、预期目标、经营策略等。 - 如果可能,提供市场调研数据或行业分析报告。
5. "财务状况": - 提供您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信用记录、投资能力等。 - 如果有预付款项或投资计划,也应明确说明。
6. "合规性": - 确保您的商业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业许可等。 -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行业许可证等。
7. "社会责任": - 表达您对社区和环境的责任感,包括环保措施、员工福利等。 - 如果您的商业活动对社区有正面影响,也应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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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装修或更改牌匾如何快速办理?历下城管给您支招

在历下如果想装修门匾

或对门店外部进行改造

该办理哪些手续呢?

怎样才能“只跑一次”节省时间呢?

现在全市都在大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

如何能够让大家尽量节省时间,快速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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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给你解答下吧!

申请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核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严格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等文件进行审批,特别是严格控制涉及房屋使用性质改变、窗改门或另开、新开门窗的变更。

涉及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须提供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书。

外部改造装修涉及扩建、加建的,应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再办理装修手续。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关于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涉及租赁关系的,提供租赁合同);

4.建筑物的外观平面图;

5.建筑物位置示意图(七寸彩照一张);

6.原貌实景彩色照片(七寸彩照一张);

7.拟改造位置彩色效果图(七寸彩照一张);

8.涉及到法定相邻关系的,提交法定相邻人同意改造的书面协议;

9.建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同意房屋使用人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同意证明;

10.施工单位法定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盖公章);

  1. 其他必要材料(如涉及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温馨提示: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二环东路7097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1—81288521

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核准流程图

商铺营业执照办不下来,房东有责任吗?

租了商铺

但因为房东的原因

商铺营业执照办不下来

那么

没开业之前可以免租吗

损失怎么办

本期嘉宾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董丹 律师

(点击收听完整音频)

李董丹律师表示,根据市民反映的情况,市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市民已经支付商铺的房租,但房子不能办出营业执照,不能正常使用,房东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至于开业前免租的事情,市民可以先和房东协商,协商不成,建议走法律途径。

律师提醒

李董丹律师提醒:租商铺或者租住房时,签订合同一定要尽到自己的审慎注意义务;

一定要看对方的房产证、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土地用途;

签订合同时,双方尽量在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尽可能多的、详细的约定,比如维修责任、消防内容等;

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双方都应该要记得保留相关证据,方便后续进一步协商或者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记者:沈佳怡

编辑:沈佳怡 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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