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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9 14:48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酒店租房合同写作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酒店行业也日益繁荣。不少投资者选择将酒店出租,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然而,在签订酒店租房合同时,有许多事项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一、明确租赁双方信息
1. 合同中应详细列出租赁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确保双方身份真实可靠。
2. 如租赁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二、明确租赁物信息
1. 合同中应详细描述租赁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位置等,确保租赁物清晰明确。
2. 如租赁物包含附属设施,也应明确列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明确租赁期限
1. 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2. 如租赁期限较长,可考虑约定续租条款,方便双方续签合同。
四、明确租金及支付方式
1. 合同中应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确保租金收付清晰。
2. 如存在押金,也应明确押金金额、退还条件及退还时间。
五、明确维修责任
1. 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包括日常维修、大修等。
2. 如租赁物出现故障,双方应协商解决,明确维修费用承担方。
六、明确
婚礼前一天,男女双方吵架,导致婚宴临时取消,彩礼、见面礼、婚纱照费用、住房租金、酒店定金,这些钱能要回来吗?
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
情变引发经济纠纷
同在上海生活的徐宇轩与郭馨月相恋多年,2023年10月开始谈婚论嫁,郭馨月收取了彩礼等相关财物,两人还拍摄了婚纱照。双方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为此徐宇轩操办了预订酒店等相关事宜。
然而,在婚礼举行前日,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同日,徐宇轩自行联系酒店取消婚宴。之后,双方确认无和好可能,徐宇轩要求郭馨月承担婚宴取消的损失并返还彩礼,遭拒绝。
双方协商未果,徐宇轩及其母亲单梅梅告到闵行区法院,要求郭馨月返还见面礼、彩礼等相关款项,并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
徐宇轩称,此前支付给郭馨月的相关财物均系以两人结婚为目的。现两人结婚未成,徐宇轩及单梅梅主张:1.判令郭馨月返还彩礼15万元,首饰、手机款3万元,见面礼1万元,恋爱期间郭馨月收取徐宇轩的款项10万元;2.判令郭馨月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2万元;3.判令郭馨月返还代付的房屋租金6万元,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上述金额合计37万元。另外,徐宇轩及单梅梅表示要求郭馨月返还的彩礼金额不在其母子之间区分。
郭馨月辩称,彩礼15万元已用于支付为结婚置办的嫁妆及酒席,无可以分割的款项。首饰、手机等物品系生日、春节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与。徐宇轩无法证实家人曾给自己1万元的见面礼,即便有也只是感情往来,且他也曾收取自己家给的见面礼。转账实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婚礼系徐宇轩单方取消,赔偿酒店定金无依据。婚纱照已拍摄完毕并存放徐宇轩家中,属于已消费内容,无返还依据。此外,她与徐宇轩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也曾支付房租,还出资10万元用于徐宇轩名下房屋的装修、购置家具等,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闵行区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徐宇轩及单梅梅主张返还的款项是否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徐宇轩和郭馨月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单梅梅于2023年11月1日向郭馨月转款15万元。结合该笔15万元的给付时间及金额,法院认定该款项系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而给付的彩礼。
徐宇轩购买首饰、手机等消费行为均发生于特定的节假日,实属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徐宇轩主张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相恋期间的见面礼及转款,徐宇轩于庭审中自认曾收取郭馨月家人给付的见面礼及郭馨月转账11万元。结合徐宇轩转款时各种亲昵备注,其所转款项系为表达或者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对于其要求返还相恋期间的见面礼及转账之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
婚纱照已拍摄且成片存于徐宇轩处,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婚礼取消的过错在于郭馨月,对于徐宇轩要求返还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之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现有证据显示徐宇轩与郭馨月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而郭馨月亦曾支付两人在外的租房费用,因此对于徐宇轩主张返还租房款之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徐宇轩与郭馨月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且徐宇轩多年来向郭馨月频繁转款,对于郭馨月主张返还一半租金及10万多元转款之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徐宇轩认可郭馨月出资为其名下房屋添置的家具且现仍放置于其处,本着物尽其用、方便诉讼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上述物品均归徐宇轩所有,由徐宇轩支付郭馨月相应财产折价款且在彩礼金额中予以抵扣。
2025年1月,结合徐宇轩与郭馨月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及郭馨月为徐宇轩名下房屋添置的物品数量、价值及折旧情况,结合当地习俗,法院酌情确定郭馨月返还彩礼3万元。
彩礼为附条件赠与
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彩礼、订婚礼物、共同筹备婚礼的费用等财物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对此,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礼,若高额财物导致给付方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或存在明显“交易化”倾向,法院可全额或部分支持返还。婚姻自由不得被物质利益绑架,借婚姻敛财的行为将受法律否定性评价。
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要综合考量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用途及对家庭的影响。例如,已共同生活多年或生育子女的,因彩礼已部分转化为家庭共同利益,返还比例可显著降低。
法官建议大家强化证据意识,恋爱期间的节日红包、日常消费等一般认定为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可通过书面协议、银行转账等可溯方式明确彩礼性质,防止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建议避免彩礼与个人财产混同使用,保留独立账户存取记录。若彩礼已部分消耗,需提供租房合同、婚礼支出票据等证明。
作者:文/牛瑛
来源: 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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