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合同一方死亡》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22 19:49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合同一方死亡时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关系日益普遍。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当合同一方死亡时,合同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确认死亡情况
首先,要确认合同一方是否已经死亡。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1. 查看死亡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等。
2. 联系当事人亲属: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确认当事人死亡情况。
3. 律师介入:在无法确认死亡情况时,可寻求律师帮助,依法调查。
二、了解合同性质
在确认死亡情况后,要了解合同的性质。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这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处理方式。
1. 有偿合同:当事人死亡后,合同的处理需遵循合同法相关规定。继承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无偿合同:合同的处理相对简单,继承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三、通知其他当事人
在确认合同一方死亡并了解合同性质后,要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通知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
1. 书面通知: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死亡情况及相关信息通知给其他当事人。
2. 电子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将死亡情况及相关信息通知给
“半路夫妻”一方死亡财产怎么分
基本案情李华(化名)和韩梅(化名)于2019年4月登记结婚,系再婚夫妻,两人再婚前各有一子,李华和前任的孩子小华(化名)由李华抚养,韩梅和前任的孩子小明(化名)由韩梅前任抚养。2021年春,韩梅一家搬入韩梅父母在二人婚前为韩梅付首付款购买的商品房里。2022年10月25日,韩梅因故离世,留有商品房一间、存款若干。李华与韩梅父母就韩梅遗产范围及小华是否有权继承韩梅遗产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请求对韩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和继承。法院审理商丘中院再审认为,韩梅虽于2019年7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方仅显示“韩梅”一人,且相关转账记录证实韩梅母亲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向卖方陆续转款25万余元,可以认定案涉房产系韩梅父母为韩梅婚前部分出资购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韩梅父母为韩梅婚前购置的案涉房屋是对韩梅一人的赠予,原审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案涉房屋系韩梅婚前财产,属韩梅一人所有,应作为韩梅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法院对李华、韩梅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后,加上韩梅婚前的存款计算得出韩梅存款部分遗产为9万余元。继子小华是否享有继承资格。李华提交的与韩梅的微信聊天截图、生活照片等,能证明小华随韩梅生活,继母子之间的情感较深,双方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法院认定小华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因李华居住在案涉房屋,且愿意向其他遗产继承人支付案涉房屋遗产份额对应款项,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李华所有,李华分别给付韩梅父母、小华、小明案涉房屋的遗产继承份额对应款项;韩梅存款合计9万余元,韩梅父母、小明、李华、小华各继承1.8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且李华已主动要求履行该判决。法官说法再婚重组家庭中,遗产继承、抚养赡养一直是敏感话题,成为影响家庭成员和睦的“绊脚石”。本案被继承人再婚三年后离世,对其留下的遗产应当怎么分配呢?首先确定继承的方式,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无有效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遗产范围的划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属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的丈夫享有一半的分割权,继承时只有一半属于遗产。对于被继承人婚前父母为其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扣除其再婚丈夫出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婚前存款也是其个人财产。最后确定继承人后进行法定继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来源: 商丘天平之声
“半路夫妻”,一方死亡财产怎么分?
“半路夫妻”一方死亡财产怎么分且看以下案例基本案情李华(化名)和韩梅(化名)于2019年4月登记结婚,系再婚夫妻,两人再婚前各有一子,李华和前任的孩子小华(化名)由李华抚养,韩梅和前任的孩子小明(化名)由韩梅前任抚养。2021年春,韩梅一家搬入韩梅父母在二人婚前为韩梅付首付款购买的商品房里。2022年10月25日,韩梅因故离世,留有商品房一间、存款若干。李华与韩梅父母就韩梅遗产范围及小华是否有权继承韩梅遗产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请求对韩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和继承。法院审理商丘中院再审认为,韩梅虽于2019年7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方仅显示“韩梅”一人,且相关转账记录证实韩梅母亲的银行账户于2018年向卖方陆续转款25万余元,可以认定案涉房产系韩梅父母为韩梅婚前部分出资购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韩梅父母为韩梅婚前购置的案涉房屋是对韩梅一人的赠予,原审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案涉房屋系韩梅婚前财产,属韩梅一人所有,应作为韩梅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法院对李华、韩梅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后,加上韩梅婚前的存款计算得出韩梅存款部分遗产为9万余元。继子小华是否享有继承资格。李华提交的与韩梅的微信聊天截图、生活照片等,能证明小华随韩梅生活,继母子之间的情感较深,双方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法院认定小华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因李华居住在案涉房屋,且愿意向其他遗产继承人支付案涉房屋遗产份额对应款项,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李华所有,李华分别给付韩梅父母、小华、小明案涉房屋的遗产继承份额对应款项;韩梅存款合计9万余元,韩梅父母、小明、李华、小华各继承1.8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且李华已主动要求履行该判决。法官说法再婚重组家庭中,遗产继承、抚养赡养一直是敏感话题,成为影响家庭成员和睦的“绊脚石”。本案被继承人再婚三年后离世,对其留下的遗产应当怎么分配呢?首先确定继承的方式,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因无有效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遗产范围的划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属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的丈夫享有一半的分割权,继承时只有一半属于遗产。对于被继承人婚前父母为其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扣除其再婚丈夫出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婚前存款也是其个人财产。最后确定继承人后进行法定继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