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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3 06:15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公关合同撰写注意事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关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公关工作。而公关合同作为企业与公关公司合作的法律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撰写公关合同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明确合作双方
1. 合同中应明确注明双方企业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确保双方身份真实可靠。
2. 如涉及第三方,也应将第三方信息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二、明确合作内容
1. 详细列出公关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活动类型、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2. 明确公关活动的目标,如提升品牌知名度、改善企业形象、拓展市场份额等。
3. 明确双方在公关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各司其职。
三、明确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合同中应明确注明公关活动的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策划费、执行费、物料费、人员费等。
2. 明确支付方式,如分期支付、按项目支付等,并规定每个支付节点及金额。
3. 明确违约责任,如逾期支付、未按时完成工作等,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四、明确期限及违约责任
1. 合同中应明确注明公关活动的起止时间,确保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作。
2. 明确违约责任,如未按时完成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澎湃新闻记者 刘璐
行为人通过自媒体发布负面信息,迫使被害企业签订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公关协议”,支付“公关费用”“合作费用”以“删帖”的,应当认定为新闻敲诈行为。
12月25日,最高检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宋某敲诈勒索案入选。
案情显示,被告人宋某,男,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创始人、管理员。“某某学术车”系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公号,主要发表药企爆料文章。
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上发布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并承诺删除负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发布负面信息等从而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业索取共计人民币153万元。其中,被害企业A、B、C均系江苏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被害企业D、E分别系河北、山东大型制药支柱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
2022年6月24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海州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介绍,该案系网络“大V”以舆论监督之名,胁迫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民营药企,实施新闻敲诈行为,地域波及面广,行业影响恶劣。2021年11月1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重点从两个方面引导取证:一是从合同签署的提议方、删除相关负面文章的时间节点、沟通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还原双方协商的真实过程,查实宋某实施了胁迫行为;
二是核实被害企业是否有网络宣传的业务需求、宋某是否实际提供宣传服务等以确定“公关服务协议”的实质属性。2022年1月14日,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宋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围绕宋某的行为是市场交易还是涉嫌犯罪、是敲诈勒索还是强迫交易的争议焦点,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对比审查认定宋某实施了胁迫行为。通过对比发布虚假、负面信息的节点与索要财物的节点,协商前后发布信息的频率与数量,证实宋某某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药企黑幕”等不实、负面信息,以“爆料”为由扩大影响力,通过明示、暗示等各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威胁,并持续发帖,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用”才予以删帖。
二是查明宋某未提供实质对价服务。通过补充调取被害企业往期签订的公关服务协议、宣传合同,查明企业正常经营中需要的合同价款、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主体,确认该案中删帖合作行为并非药企所需的正常交易行为。
三是查明宋某明知发布信息的虚假性。通过调查宋某的从业时间和工作经历,发现其曾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具备核实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却未核实从网络获取的企业负面信息的真假。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发现其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财物以实现非法牟利。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宋某向五家药企索取钱款是一种商业行为,涉案企业联系宋某并没有对所谓胁迫产生任何恐惧心理,也并非基于恐惧心理才交付钱款,宋某没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依法举证质证、准确指控犯罪:
一是商业行为的本质是交易,交易的前提是自由、平等、互惠,被迫签订的无实质服务的“公关服务协议”,并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本案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二是宋某发布的信息对被害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宋某明知企业的压力并借机提出签订所谓的“公关服务协议”,后既未提供实质服务,且所谓的协议服务也并非企业所需,企业支付财物系基于胁迫。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最高检表示,发布负面信息以舆论监督之名,迫使被害方支付钱款“有偿删帖”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要从有无实施胁迫行为、交易的异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多方面予以审查认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自媒体发布负面信息,利用自媒体受众群体、粉丝量、舆论发酵等“行业影响力”,导致被害企业难以通过公开真相、追究对方失实责任等救济手段恢复正常经营,迫使被害企业签订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公关协议”,支付“公关费用”“合作费用”以“删帖”的,应当认定为新闻敲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惩治。
来源: 澎湃新闻
在微信公众号“爆料”企业负面信息,宣称“钱不到账,文章不撤”,多家企业被讹
利用自媒体有偿删帖敲诈企业,判刑!
“以前遇到这种事情总是忍气吞声,经过这个案子,我们感受到法律才能真正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走进涉案企业开展专题讲座,通过以案释法向企业宣传遭遇网络敲诈、网络侵权时的正确做法,该企业工作人员发出感叹。
该企业是宋某敲诈勒索案的受害者。宋某利用自媒体流量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公关费为名“有偿删帖”,对多家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经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并责令退还多个被害单位损失共计150万余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钱不到账,文章不撤”
2019年,宋某搜集了自己所在企业的行业信息,并创立了微信公众号,主要发布一些行业相关信息。公众号粉丝量逐渐发展至6万余人,大多是业内人士。
此时,宋某产生了通过该公众号“捞金”的想法。2021年年初,宋某开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所谓的“爆料”信息,并有公司和其联系进行有偿删帖。
“该司领导必备技能是PUA(指职场中上级通过话术对下属的精神控制),你了解吗?”2021年4月的一天,宋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虽然没有点名,但粉丝和行业内人员一眼就能看出宋某说的就是某公司。文章发布后不久,该公司工作人员便联系宋某希望删除文章。
“已经掌握了你公司大量爆料材料,只要签署公关合同并支付费用,便可以删除,以后也不再继续发公司负面报道。”宋某回道。他甚至给工作人员发信息说“钱不到账,文章不撤”“你看其他公司都已经和我签订合同了”等等,各种明示、暗示该公司与其签订两年的“公关合同”,并收取了30万元“服务”费用。
10个月敲诈多家企业172万元
就这样,宋某通过发布多家知名企业的负面信息,在2021年1月至10月期间迫使被害企业与其联系并签订“公关合同”,合同费用从12万元至70万元不等。甚至在某家企业打款后,宋某仅一个多月后再次发布该企业负面信息,并在原有基础上续签35万元的合同。短短10个月里,宋某敲诈勒索多家知名企业172万元,其中实际得款153万元。
2021年11月,其中一家被敲诈企业选择报警。
2022年3月11日,该案移送至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根据被害人陈述、手机聊天记录等客观性证据,逐个梳理每家企业被敲诈勒索的时间、敲诈的金额等事实,直观清晰地分析宋某对多家企业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证据。
精准打击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要严格区分舆论监督、网络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本案中,宋某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利用被害企业害怕负面报道损害商业信誉的心理,专门搜集发布企业负面信息,最终通过公关费用的名义迫使企业支付‘删帖费’、消除负面影响,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海州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王义云表示。专案组通过细致讨论,最终认定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2年6月24日,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二审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检察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少数自媒体从业者从事“造谣引流”“舆情敲诈”“有偿删帖”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互联网生态环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作者:王伟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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