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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3 20:4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简易劳动合同书撰写注意事项
正文:
在撰写简易劳动合同书时,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以下事项应当特别注意: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合法,即用人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格,劳动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明确合同双方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合同内容
1. 工作内容:明确约定劳动者应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
2. 工作时间:约定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
3. 工资待遇: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工资构成等。
4. 社会保险和福利:约定双方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待遇等。
5. 劳动保护:明确约定劳动保护措施、劳动条件等。
6. 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7. 合同期限: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合同期限等。
8. 合同解除: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三、合同格式
1.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范格式撰写。
2. 合同条款应当清晰、明确,避免歧义。
3. 合同中涉及数字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合同签订
1. 合同双方应当
打工没签合同?别怕,法律撑腰!只要你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本身就是维权的武器。
最近有网友发帖问:“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这条帖子瞬间引发数万打工人共鸣,评论区全是 “我也遇到了”“求支招” 的声音。今天咱们就把这事掰开揉碎,教你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很多人以为没签合同就没法维权,大错特错!法律不认 “口头承诺”,但认实实在在的证据。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证、社保缴纳记录,甚至和老板的聊天记录,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我认识的一位外卖小哥,入职三个月没签合同,每天用手机记录接单时间和路线,最终凭这些数据打赢了仲裁官司,拿到双倍工资赔偿。
这里要特别提醒:保留证据时千万别耍小聪明。之前有个案例,员工为了多拿赔偿,伪造了考勤记录,结果被企业反咬一口,不仅赔偿没拿到,还差点背上法律责任。真实的证据才是最有力的武器。
重点来了:没签合同的赔偿不是 “随便给”,而是有明确法律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简单来说,工作满 11 个月最多能拿 11 个月双倍工资!
举个例子:小王在某公司工作 8 个月没签合同,月工资 5000 元。他申请仲裁后,公司除了正常发放 8 个月工资,还得额外支付 7 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5000×7=35000 元)。这可不是小数目,相当于白捡了大半年工资!
很多人觉得仲裁流程复杂,其实只要按步骤操作,普通人也能轻松应对。首先,准备好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现在大部分地方都支持线上提交,拨打 12333 就能咨询具体流程。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会在 45 天内结案。开庭时要注意:别被企业的气势吓到,有理有据地陈述事实。如果企业突然提出补签合同,千万别轻易答应!法律规定,补签合同也不能免除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
仲裁时效很重要:从你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只有一年时间申请仲裁。如果拖过时效,就算有理也打不赢官司。
企业可能反咬你:有些企业会以 “员工恶意仲裁” 为由反申请,比如指责你违反竞业限制或造成公司损失。遇到这种情况别慌,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用证据反击。
警惕虚假承诺:个别企业会在仲裁期间承诺 “私下解决”,但等你撤诉后就翻脸不认账。记住:所有和解都要形成书面协议,并在仲裁委备案。
劳动仲裁不是 “有钱人的游戏”,而是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当老板用 “不签合同更灵活”“以后统一补签” 之类的话敷衍你时,一定要坚决说不。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但会保护每一个勇敢维权的人。
你或身边人遇到过没签合同的情况吗?是怎么解决的?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故事,让更多人看到劳动者的力量!
关注我,每天分享实用法律知识,教你用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遇到不公别忍气吞声,点击收藏转发,让更多打工人学会维权!
太阳底下无新事。
有些判决给人感觉怪怪的,早有定论的事,为什么这样判?给个理由先!
一个工伤,光确认劳动关系就花了近三年时间,知道劳动者的难处了吧。
好在再审翻案了,不然呢。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8日,某公司与张三签订《劳务合同》。
2023年8月26日,张三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为申请工伤认定,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后,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签了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关系张三通过招聘到公司提供劳务,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款不符,且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
本案中双方达成合意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劳务合同签收单》上签字,应当知道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没有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张三要求确认公司与其自2023年6月30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二审: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是劳动关系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从属关系,包括人身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
公司与张三签订《劳务合同》,同日,张三在《劳务合同签收单》上签字。张三诉称该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际为劳动合同,但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证据证明其受到隐瞒或欺骗的情况下,其在《劳务合同签收单》上的签字应当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招聘张三系为特定项目,该项目并非公司固定项目,公司招聘界面也写明该岗位可兼职,从上述情形可以认定公司并无与张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虽然张三与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具有人身和组织上的依附性。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双方《劳务合同》明确约定由张三自己负担社会保险,显然不属于劳动关系。
综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公司与张三没有形成人格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征,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再审:签了劳务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仍为劳动关系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宜简单从双方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合同名称等形式上予以判断,而应当结合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性,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虽然张三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为固定期限,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内容为路灯巡查、维修、清洁;张三应遵守公司制定的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张三应爱护公司财物,保守公司机密,维护公司利益,服从公司的管理,如由于工作需要,公司需求张三加班时,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张三必须配合;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张三工作时间,公司在劳务关系建立的同时,告知张三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张三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以种种理由推脱,否则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处罚或解除劳务合同;试用期限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试用期间每月4000元,试用期限结束后每月5000元;公司支付给张三的劳务报酬已包含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不再额外支付张三的其他开支,张三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等均由张三自行缴纳;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等。
张三入职后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承包业务的组成部分,一审中张三提交的打卡记录显示其入职后服从公司的考勤管理,同时其提交的交易明细和公司提交的银行电子凭证均显示公司按月向张三支付工资。公司虽称其招聘的是兼职维保人员,其与张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系于2024年3月12日发布的招聘全职电工信息,未提供张三入职时的招聘信息予以佐证,且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也未载明张三为兼职人员,公司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
综上,张三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本院再审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案号:(2025)豫13民再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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