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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3 21:57
写作核心提示:
《执行案件申请书撰写注意事项》
在撰写执行案件申请书时,为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下事项需特别注意:
一、明确案件性质
1. 确认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范围,如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等。
2. 根据案件性质,选择合适的执行程序,如强制执行、司法拍卖等。
二、完整填写申请内容
1. 申请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
2. 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
3. 执行依据: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4. 执行标的:明确具体的执行标的物,如金钱、财产、土地使用权等。
5. 执行依据生效时间:注明法律文书生效的具体日期。
6. 执行原因:阐述申请执行的原因,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7.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列出证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
三、注意申请书的格式
1. 按照执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撰写,包括标题、正文、落款等。
2. 标题应明确表示为“执行申请书”。
3. 正文部分应分段阐述,条理清晰。
4. 落款应注明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日期等
很多人在打赢官司后
面临被执行人“耍赖”的现象
但又不知道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编来解答
答案是两年
从判决规定的
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超过期限
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
法条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按下列图示
填写申请执行书
递交至第一审人民法院
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
及有关法律文书后
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
义务人强制执行时
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
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
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
执行结束后
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法院可以依法
查封、扣押、冻结、处分
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法院可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
还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情节严重的
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等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执行有异议
填写执行异议书
递交至法院
人民法院将始终维护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愿天下无“赖”
来源:江西法院
很多人在打赢官司后面临被执行人“耍赖”的现象,但又不知道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编来解答:答案是两年。
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
法条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按下列图示:
填写申请执行书,递交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还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执行有异议,填写执行异议书递交至法院。
人民法院将始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愿天下无“赖”。
来源:江西执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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