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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8 21: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合同贷款注意事项:保障权益,防范风险
正文: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合同贷款作为一种便捷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个人的青睐。然而,在享受合同贷款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提高警惕,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自身权益,防范潜在风险。
一、明确贷款用途
在签订合同贷款前,首先要明确贷款用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因此,借款人应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避免因贷款用途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贷款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借款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要素; 2. 还款方式、还款期限、逾期利率等还款相关条款; 3. 借款人违约责任、贷款银行违约责任等风险承担条款; 4. 争议解决方式、贷款合同生效条件等法律适用条款。
三、核实贷款利率和费用
在签订合同前,要核实贷款利率和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于利率,要关注贷款年化利率、浮动利率、固定利率等;对于费用,要关注贷款手续费、提前还款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
四、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借款人需提供个人信息,如身份证、银行卡等。为确保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将银行贷款资金出借给他人,该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或损失?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吕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2000元,4月14日,吕某再次向张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上述20万元借款均系张某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吕某)。
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吕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月息2%”。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吕某每月向张某支付利息4000元。但2024年4月后,虽经张某多次催要,吕某未再向张某偿还本息。张某便将吕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系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吕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利息约定也就无效,吕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同时,考虑到案涉借款由吕某使用,给张某造成了一定损失,故酌定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自收到款项时起向张某支付损失,吕某支付的超出该损失部分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经折抵后,登封法院判决吕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借款153687.27元,并支付损失。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因其效率高、门槛低,已成为一些民众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出借人在自身经济能力欠佳的情况下,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或彰显义气,便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再出借给他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01
民事法律风险
1
银行追责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如购房、经营等),若贷款人擅自将资金转借给他人,则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加收罚息等,出借人面临被银行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2
合同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所以,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就无效,出借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双方就该借款均存在过错,同时也为了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的情形,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损失,损失应考虑出借人的资金成本等因素进行酌定。
3
债务压力
若借款人无法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出借人仍需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面临较大的债务压力。
02
刑事法律风险
该行为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使用自有的合法资金,切勿盲目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人。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当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 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法官,我朋友小王在外面借的钱,现在借款方咋个找到我,让我还钱喃
具体展开说说
小王借款时让我给她签个字,万一联系不上她的时候可以联系我。我想着朋友一场,举手之劳,就签字按手印了。现在小王人找不着了,催债的就要到我头上了!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签名,并弄清楚签名位置的身份地位
但是,为什么银行通知的贷款利率和朋友说的不一样?
是发生了什么变化?
之前朋友和我说利率只要3.5%,合同上变成了5.3%
是贷款利率和逾期利率不同吗?
??我不太懂,为什么会有两种利率
朋友贷款时说的是10年,怎么现在才借了1年就说到期了?
不同的贷款业务有不同的还款期限,小王办理的贷款业务,该不会是【循环贷】吧
是的法官,这个贷款有什么讲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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