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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约定“此担保终身有效”,真的可以“终身有效”吗?

更新日期:2025-05-30 22:15

担保合同约定“此担保终身有效”,真的可以“终身有效”吗?"/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担保合同中的“终身有效”约定:法律视角下的可行性分析
正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担保合同中,有时会出现“此担保终身有效”的约定。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真的能够实现“终身有效”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注意事项。
一、担保合同中“终身有效”约定的法律性质
1. 担保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担保人因债务人的债务而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2. “终身有效”的约定,从字面上理解,是指担保人在其有生之年,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担保合同中“终身有效”约定的可行性分析
1. 从法律角度,担保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担保人提供担保应当有合理的对价。如果约定“终身有效”,担保人将承担无限责任,这可能违反了合同公平原则。
2.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担保合同约定“终身有效”,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将无法向债务人追偿,这可能导致担保人权益受损。
3. 从实际操作角度,人的寿命有限,担保人可能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担保责任。因此,约定“终身有效”的担保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风险。
三、

担保合同约定“此担保终身有效”,真的可以“终身有效”吗?

鲁法案例【2025】122

(图源网络 侵删)

担保人在担保协议上

注明“此担保终身有效”

真的终身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期限为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18日。金某以担保人身份向李某出具《担保协议》,承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约定担保日期为1个月,即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2月18日,并注明此担保终身有效。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讨无果,2023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本息,金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金某是否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金某签订的担保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期限为2022年11月18日到2022年12月18日,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应视为没有约定,故保证期间为2022年12月18日起六个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王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保证期间已过,故金某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清偿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1.一般保证的“致命冷静期”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须先起诉债务人并执行无果后方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这一过程必须在6个月保证期间内启动,否则保证人直接免责。
2.超期一天=权利归零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本案债权人迟延5个月起诉,即便仅超期1天,担保责任亦彻底消灭。
本案中,依据“担保终身有效”的“心理安慰式条款”,因约定错误导致债权人丧失20万元债权的担保屏障。法官提醒:对债权人,担保协议务必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并牢记“6个月行权生死线”;对担保人,“终身担保”承诺无法律约束力,但合法约定的保证责任仍可能带来重大风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正确行使权利,方为维权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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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姜 音
来源:滕州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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