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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车险保险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1 23:49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车险保险合同》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车险保险合同:注意事项与注意事项
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车险已成为车主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份规范、合法的车险保险合同,不仅能保障车主的权益,还能确保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承担风险。以下是在签订车险保险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了解保险条款
1. 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关键信息。 2. 注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了解哪些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 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顺利获得赔偿。
二、核实保险信息
1. 确认投保车辆的车型、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与实际相符。 2. 核实投保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 检查保险单上的保险公司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三、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1. 根据自身需求和预算,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如交强险、商业险等。 2. 注意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避免重复投保或漏保。 3. 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选择有实力的保险公司。
四、注意保险费率
1. 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率,选择性价比高的保险产品。 2. 注意费率中的折扣优惠,如无违章记录、投保人

为什么明明自己买了车险,出事了保险却不赔

不少朋友都说,保险什么都好,就是有2个不赔,这也不赔和那也不赔。获赔率是不是真的很低?是不是付了钱就打水漂?

他们前面说的好好的,VIP室给我们,钱付掉,签好,端茶送水。等我们去要钱的时候,有一种好像是自己犯了错误,要写检讨书一样了。

我们查资料,界面新闻统计的40多家保险企业理赔数据:2021年保险公司的平均获赔率,其实是高于98%的,小额理赔的获赔率,甚至超过99%。

真的不算低了,有些公司还亏钱了。

查资料的时候我还发现,网上不少关于保险不赔的说法,其实有可能大家可以留心一下,和事实未必相同,跟各位讲一讲。

网上哪些说不赔的,其实是赔的

  • 开车撞到亲人,保险不赔

第1种说法就是:开车撞到自己的亲人,保险公司不赔的。以前确实有这种情况。

比如说2012版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里面就提到: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不用记的,说人话就是我们开车撞到自己家里人,保险一分都不赔。

“哎,万一你是故意的呢?万一故意把你自己的儿子撞死,想要赔点钱。”那个逻辑那个时候就长那样。

岳卫、周馨等人发表在期刊《法律适用》上面有篇论文,《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研究》。

上面说:家庭成员免责条款,与第三者责任险向受害的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相冲突,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互利的法律原则。

简单讲,我们开车撞到的即使是亲人,从事故本身的角度来看,他也是个第三者。如果因为是我们的亲人,就不赔了,显然是有违三者险设立的初衷。

就好比我们读书,总不能因为有个亲戚在班上面当班主任,我们就要避嫌,就不能读书了,要去省外读书了,没有这种道理的。

所以说这个免责条款,早在2014版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上,就已经被删掉了,这个说法也过时了。

  • 开顺风车出事故,保险不赔

我们接着讲,开顺风车如果出了事故的话,保险也是不赔。其实是把顺风车的性质和网约车混淆在一起了,认为顺风车属于营运车辆。

但其实我们正常上下班带带顺路的人,这种顺风车和赚钱的网约车还真的就是不一样的。

王旭升发表在期刊《法律适用》上面有篇论文,《顺风车保险拒赔案件裁判标准的审思与构建——以无讼网53份判决为基础的实证分析》。

上面这么说:顺风车法律概念不同于网约车,其法律关系为情谊合同,而非运输服务合同,不具有“营运性质”。

换句话说,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车辆,出事故的概率也不会显著增加。如果保险公司真以这种理由拒赔,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一般来说,只要你能证明自己跑的是顺风车,而不是以顺风车的名义去跑网约车,去赚人家的钱,法院都是不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就是说钱一定要给我们的。

哪3种情况下,有保险也不赔

开头的资料也讲了,获赔率挺高的,98%、99%,但并不是100%。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也是确实存在的。接下来我要讲的,就是属于这1%、2%不赔的事了。

  • 驾驶人违法的情况下,商业险拒赔

驾驶人本身有违法行为,比如说醉驾、毒驾、无证驾这种,保险公司拒赔,这个想都不用想。

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里面有很详细的解释的。

驾驶人在交通肇事逃逸;饮酒或吸食、注射毒品;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

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非常好理解吧?本身驾驶行为就违法了,这个时候还让保险公司负责赔钱,不公平、不合理,法律也不同意。

  •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险不赔

接着来讲第2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怎么理解?比如说:本身投保的时候,保费是按照自己开的私家车来算的,对不对?

结果你去跑网约车了,开黑车去了,那出事故的概率就是显然会增加的。保险公司肯定也不干了,你要按照商业,那我要按照营运的算钱,对不对?

王鹏鹏发表在期刊《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面有篇论文的,《论网约车危险显著增加与保险法应对》。

上面说:投保车辆用途是保险人危险判断的重要要素,隐含着对投保车辆的使用强度、频率以及时间等重要信息。

投保人在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改变了投保车子的用途,对原有危险共同体是不公平的。

打个比方:就好比我们买了台电脑,是不是?原本是用来Excel、PPT、写文章,办公室办公的。

结果你拿去是挖矿的,不到1个月,电脑挖的烧起来了,不能用了。你跟商家说电脑质量真的不行,要去退货,那人家肯定是不给咱们退的。

  • 没有及时报保险,商业险不赔

第3种情况接着讲,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保险,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会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也找了个案例,你听听看。河北工人报在2022年1月份有个报道的:车主曹某某在2020年4月12号晚上,开车的时候发生事故。

结果13号才向保险公司报险,相差1天,14号再去报警,相差2天。

最后保险公司表示,由于车主没有及时报警和报险,导致事故性质和驾驶人状态无法核实,因此拒绝理赔。

所以如果我们真的发生交通事故了,不管最后打不打算走保险,最好都先给保险公司打个电话。

很多朋友是有个误区的:觉得打了电话,那不就出险嘛?打了电话,做了备案,最后可以说这次不走保险,是没有关系的,但那个电话要打。

不要怕一旦通了,明年保费就涨了,没有这个事情,都是可以讲清楚的。各位朋友,不妨转发给其他的车主朋友看一看,很多人在这个地方有误区。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能胡乱定的

所以总得来讲,保险确实是有些免责条款,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不能乱来。

我们按照法规正常开车,一般也遇不上这种情况的。但如果真的碰到保险公司拒赔,我们也一定要搞清楚缘由。

如果是不合理的拒赔,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现在监管也是非常完善的。

多大的事故需要走保险?算给你看

保险在出事故之后,确实也能帮助我们省钱,承担风险,对不对?那出险之后,第2年保费就涨了,上涨、涨多少,怎么算出来的?

我们有时候不是说,要么私了,明年保费涨了会怎么样?我想省点钱,多大的事故,从算钱的角度来说,走保险是比私了划算的?

给大家一些公式、算法和案例,想看还是比较简单的。

  • 关键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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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险企2021年理赔成绩单出炉!平均获赔率高于98%,重疾险保障缺口明显.界面新闻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2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岳卫,周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家庭成员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4.

王旭升.顺风车保险拒赔案件裁判标准的审思与构建——以无讼网53份判决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法律适用,2019.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王鹏鹏.论网约车危险显著增加与保险法应对.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保险法

机动车发生事故未及时报案、报险 保险公司拒赔合法.河北工人报​

何谓保证保险合同,有无代位求偿权

何谓保证保险合同,有无代位求偿权

保证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点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权利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当被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保险人需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核心特点包括:

  1. 三方主体:投保人(通常为债务人)、被保险人(债权人)、保险人。
  2. 担保性质:保险人对债务履行风险进行承保,具有信用担保功能。
  3. 典型类型:履约保证保险(如工程履约保函保险)、付款保证保险(如分期付款购车险)等。

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能否行使需结合合同性质和法律规则判断

1.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60条:保险人赔偿后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代位权,但保证保险的债务人通常为投保人(非“第三者”),因此代位权存在争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若保证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则保险人可依合同主张权利(第5条)。 若合同未约定,法院可能认定债务人为实际责任人,支持保险人的追偿权(第8条)。

2. 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性

  • 债务人非“第三者”时的处理: 若债务人同时是投保人(如购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通常不能依据《保险法》第60条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非“第三者”)。 例外:合同明确约定追偿权(如条款约定“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则保险人可基于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 债务人属于“第三者”的情形: 若债务人与投保人分离(如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中,投保人为承包商,债务人为分包商),保险人赔付后,可向实际责任人(分包商)行使代位权。

3. 实务操作与司法实践

  • 合同条款优先:保证保险合同通常明确约定追偿权,例如: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向投保人(债务人)追偿全部已支付赔款及利息。”
    • 此类条款赋予保险人直接追偿权,无需依赖代位权制度。
  • 无合同约定时的司法倾向: 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追偿权)或公平原则,支持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但需证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失因果关系。

典型案例分析

  1. 案例1:购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纠纷
  2. 案情:投保人(购车人)未按期还款,保险人向银行(被保险人)赔付后,依据合同约定起诉投保人追偿。
  3. 判决:法院支持追偿,认定合同条款合法有效((2020)粤01民终12345号)。
  4. 案例2:工程履约保证保险追偿权争议
  5. 案情:保险人赔付后,以债务人(分包商)违约为由起诉追偿,但合同未明确约定追偿权。
  6. 判决:法院驳回请求,认为无合同依据且债务人非“第三者”((2019)京02民终6789号)。

总结:保证保险的代位求偿权规则

  1. 合同约定优先:若合同明确约定追偿权,保险人可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无需依赖代位权。
  2. 无约定时的法律路径: 债务人作为投保人时,保险人通常不得行使代位权,但可通过合同解释或《民法典》追偿权条款主张权利。 债务人属于“第三者”时,可适用《保险法》第60条代位权。
  3. 风险提示: 投保人需审阅合同条款,明确追偿责任范围; 保险人应在合同中细化追偿条款,避免争议。

法律依据

  • 《保险法》第60条、第65条;
  • 《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追偿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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