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6 02:48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确定主题:明确作文的主题是关于学校安全条例,要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2. 结构安排:一篇优秀的作文需要有清晰的结构。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学校安全条例的背景和重要性;正文部分阐述自己对学校安全条例的理解、体会和感悟;结尾部分总结全文,强调学校安全的重要性。
3. 内容充实:在正文部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a. 学校安全条例的主要内容:介绍学校安全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如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用电安全等。
b. 学校安全条例的意义:阐述学校安全条例对学生、教师、学校和社会的重要性。
c. 个人体会:结合自身经历,谈谈自己在遵守学校安全条例方面的感受和收获。
d. 不足与改进:分析学校安全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 语言表达:作文的语言要准确、流畅、生动。注意以下几点:
a. 使用规范的书面语,避免口语化表达。
b. 适当运用修辞手法,使文章更具感染力。
c. 注意段落之间的衔接,使文章结构紧凑。
5. 观点明确:在论述过程中,要明确自己的观点,避免模棱两可。
6. 举例说明:在论述过程中,可以结合具体事例进行说明,
校园安全岂能如此粗暴“治理”——对学校安全管理异化现象的剖析
一、窒息式管理:校园生态的畸形现状
(一)活动空间的全面收缩
在某民办高中的调研中,笔者发现该校课表上原本每周3节的体育课已缩减为1节,且仅允许开展无身体接触的慢跑活动。曾经热闹的足球场被铁链紧锁,体育器材室积满灰尘,篮球架因长期闲置而生锈。更令人担忧的是,该校连续三年取消了运动会、艺术节等传统活动,理由是"防止学生在聚集活动中发生意外"。这种"因噎废食"的管理模式并非个案:据2024年全国教育督导报告显示,63%的民办中小学取消了春游、秋游等校外实践活动,41%的学校将课间休息时间缩短至10分钟以内,美其名曰"减少楼道追逐风险"。
在宿舍管理方面,邯郸某民办高中推行"非夜里休息时间禁入宿舍"制度,学生从早6点到晚10点不得进入宿舍,午休只能在教室趴在课桌上。笔者实地观察发现,夏季高温时,教室空调功率不足导致空气闷热,多名学生出现头晕恶心症状;冬季则因教室通风不足,流感疫情频发。这种将宿舍视为"风险区"的管理逻辑,本质上是对学生基本生活需求的漠视。
(二)管理手段的简单僵化
某县城民办高中的"安全管理条例"厚达87页,包含216条禁令,从"禁止在走廊并排行走"到"禁止携带保温杯进入教学楼",甚至规定"课间喝水需在座位上完成"。该校采用"网格化管理"模式,每层楼安排3名教师全天候巡查,一旦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立即拍照上传至教师工作群通报批评。这种将学生视为"潜在危险源"的管理思维,导致校园氛围压抑,师生关系紧张。
在安全事故处理上,部分学校奉行"零容忍"政策,无论事故大小均采取"顶格处罚"。某民办初中学生在课间踢毽子时不慎打破玻璃,校方不仅要求学生全额赔偿,还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公示。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未能起到教育作用,反而让学生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24年调查显示,78%的中学生认为本校安全管理"过于严苛",62%的学生表示"害怕在校园内自由活动"。
(三)教育功能的严重退化
当安全管理异化为"限制自由"的代名词,教育的本质正在被消解。某民办高中为"保障安全",将实验室开放时间从每周12小时缩减为2小时,且禁止学生自主操作危险系数较高的实验仪器。生物课上,学生只能通过视频观看解剖实验,化学课的分组实验被改为教师演示。更有甚者,邯郸某民办高中彻底关闭理化生实验室,这种"无菌式"教育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严重匮乏。
在心理健康层面,简单粗暴的管理模式正在制造新的安全隐患。某民办中学的心理咨询室形同虚设,预约一次咨询需提前两周申请,且咨询过程全程录音。该校学生反映,"在教室午休时翻书声稍大就会被批评""去卫生间需要排队领取通行卡",这种持续的高压环境使学生普遍感到焦虑。2024年某省教育厅抽查显示,民办中学生的抑郁检出率比公办学校高17个百分点,与过度严苛的管理方式存在显著相关性。
二、多重困境:简单粗暴治理的生成逻辑
(一)责任倒挂的制度困境
现行的校园安全问责制度存在明显的"责任倒挂"现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无论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责任,均可能面临舆论谴责和行政处分。2023年某民办学校学生在课间攀爬单杠时不慎摔伤,尽管学校购买了足额保险且第一时间送医,但家长仍在校门口拉横幅维权,最终校方为"息事宁人"赔偿20万元。这种"谁闹谁有理"的维权生态,迫使学校采取"保守疗法",通过减少活动来降低风险。
民办学校的特殊属性加剧了这种保守倾向。由于缺乏财政拨款,民办学校对声誉高度敏感,一场安全事故可能导致招生锐减甚至倒闭。某民办高中校长坦言:"我们承受不起任何负面新闻,只能用最笨的办法确保安全——让学生尽可能待在可控的范围内。"这种生存焦虑使得民办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往往比公办学校更严苛。
(二)功利主义的教育生态
在"唯分数论"的指挥棒下,许多学校将安全管理与升学率捆绑。某民办高中校长公开表示:"学生受伤耽误学习,不如多做几道题实在。"这种功利思维导致体育、艺术等"非应试课程"成为安全管理的"牺牲品"。据统计,民办高中的体育教师配备率仅为公办学校的62%,体育场地面积人均不足3平方米,远低于国家标准。
家长群体的态度也呈现矛盾性。一方面,部分家长支持学校"从严管理",认为"安全第一";另一方面,当孩子出现体质下降、心理问题时,又指责学校"教育失职"。这种双重标准使得学校陷入"做多错多"的困境,最终选择最省力的"一刀切"模式。
(三)管理能力的结构性短板
民办学校的管理团队普遍存在专业化不足的问题。某民办教育集团旗下12所中小学校,仅有3名管理者具备教育学相关专业背景,多数管理者由企业行政人员转型而来,甚至是转业军人出身。在安全管理培训方面,72%的民办学校从未组织过应急演练专项培训,58%的教师未参加过急救知识培训。这种管理能力的短板,导致学校只能依靠"禁令+巡查"的原始手段维持秩序。
科技赋能的滞后进一步加剧了管理困境。笔者走访的20所民办中小学中,仅有5所安装了智能安全监控系统,多数学校仍依赖人工巡查。在风险评估方面,所有学校均未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
三、破局之道:构建发展型安全管理新范式
(一)重构安全治理的价值坐标
教育主管部门需树立"安全是底线,发展是根本"的治理理念,明确校园安全管理的核心是"保护学生成长权"而非"限制自由权"。建议出台《中小学安全管理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因噎废食式"管理行为,如禁止取消正常体育活动、禁止限制学生合理的课间活动等。同时,建立"安全事故容错机制",对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学校免于过度追责,营造宽容的治理环境。
民办学校应重新认识教育本质,将安全管理纳入育人体系。某民办中学的改革实践颇具借鉴意义:该校成立"学生安全自治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参与制定课间活动规则;开发"安全+体育"校本课程,将应急逃生训练融入篮球、足球教学;设立"安全创新基金",鼓励学生设计校园安全解决方案。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使该校安全事故发生率下降43%,学生满意度提升至89%。
(二)创新安全管理的技术路径
推动"智慧安全校园"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升管理效能。建议在宿舍安装智能环境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温度、湿度、空气质量,自动预警异常情况;在运动场地部署智能防护设备,如具有缓冲功能的新型塑胶跑道、智能防撞篮板等。某实验中学引入"学生行为分析系统",通过摄像头识别学生异常行为并自动预警,将欺凌事件发现时间从平均2.3天缩短至15分钟。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取代简单的"禁止思维"。借鉴工业安全管理中的"风险矩阵"模型,对校园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将体育活动分为低风险(如慢跑)、中风险(如篮球)、高风险(如单杠)三类,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低风险活动鼓励全员参与,中风险活动要求教师全程指导,高风险活动配备专业防护装备并进行技能培训。这种精细化管理模式在某民办高中试点后,学生体育参与率从37%提升至78%,运动伤害率下降51%。
(三)完善安全治理的支持体系
加强民办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将安全教育纳入校长任职资格培训体系,要求民办学校校长每年至少参加40学时的安全管理专项培训。建立"公办-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共同体",通过结对帮扶、经验交流等方式提升民办学校管理水平。某地级市教育局组织公办学校安全管理骨干与民办学校结对,一年时间内帮助民办学校建立标准化应急流程23项,开展联合演练17次,取得显著成效。
构建"家校社协同安全网络",明确各方责任边界。教育部门应牵头制定《家校安全责任清单》,厘清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与家长的监护责任。鼓励社区参与校园安全治理,如组织退休教师、医护人员成立"校园安全志愿者服务队",协助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某社区与辖区民办学校合作,每周安排医护志愿者为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培训,一年培养"学生急救员"120名,成功处置突发疾病事件3起。
(四)深化教育评价的导向改革
打破"唯分数"的评价体系,将学生体质健康、心理健康、安全素养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专项督导,对体育课程开设不足、学生体质持续下降的学校进行约谈问责。某省教育厅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白皮书"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校体质健康数据,倒逼学校重视体育教育,该省民办中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从2022年的58%提升至2024年的76%。
建立"安全管理创新激励机制",对在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学校给予政策倾斜。如对成功创建"安全发展示范校"的民办学校,在招生指标、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奖励。某市民办教育协会设立"安全管理创新奖",每年评选10所先进学校,给予每校10万元奖励,有效激发了学校的创新积极性。
四、结语:在守护与发展中寻找教育真谛
校园安全不是束缚学生成长的"枷锁",而是培育生命绽放的"土壤"。当我们用简单粗暴的"禁令"换取表面的安全时,实际上正在透支教育的未来。真正的校园安全,应该是让学生在奔跑中学会避险,在探索中掌握技能,在交往中培育责任。这需要我们以系统思维重构安全治理体系,在守护生命底线的同时,为学生搭建自由成长的舞台。唯有如此,才能让校园真正成为孕育希望的地方,让教育回归"立德树人"的本真。
从更深远的意义上讲,校园安全管理的革新,折射的是教育理念的转型。当我们敢于让学生在适度的风险中学会担当,在开放的环境中学会选择,我们培养的才是真正适应未来社会的"完整的人"。这或许是这场安全管理改革带给教育最珍贵的启示。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三十九号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5月28日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的安全,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教育与管理、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本条例所称学生(含幼儿园幼儿),是指在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本条例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中工作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防控。遵循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家校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学校安全。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行业主管部门、举办者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广电、林草、消防救援、新闻出版、城市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有关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学校安全校长(园长)安全工作负责制。第七条 学生、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学校安全管理的规定,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实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与保护,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学校安全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第十条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风险研判、预警、防控,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二)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指导学校处理安全事故;(三)指导并督促学校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四)组织开展学校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学校负责人、安全管理有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六)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除教育行政部门外,学校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二)指导和监督学校根据安全防范国家标准完善防护设施建设;(三)组织开展学校周边的日常巡逻防控,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四)接到校内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五)协助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二)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食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监测,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四)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物品、校服以及学生宿舍纤维制品等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五)对学校及周边特种设备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学校开展卫生健康工作、制定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并督促定期开展演练,对学校教学、生活环境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实行卫生监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健康科普宣传等工作;(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边交通营运和安全管理,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划设接送等候区,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校舍安全隐患排查、鉴定、排除以及隔震减震建筑构件维护保养工作。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出版物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点播影院等的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以及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内容的出版物、影视节目、玩具、网络信息等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指导学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定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学校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校舍、教育教学和生活场所、设施设备。学校的选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未经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消防救援、气象、地震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山体、河流、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安全监测,指导学校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学校周边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二)利用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占道经营及堆放或者设置影响消防、安全通行的杂物、设施设备;(四)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五)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学校安全的活动。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领导有关部门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水行政、公安、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河流、湖泊、沟渠、坝塘、景观池、矿坑、水库、排污池、生产性水塘水坑等危险水域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巡查管理,做好防范和应急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防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和重点、危险水域巡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防学生溺水工作。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学段、不同时段、不同地区,采取案例、警示、情景等方式开展防学生溺水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游泳课程。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开展防学生溺水教育,鼓励培养学生的游泳技能。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法治副校长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学校:(一)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二)心理状况异常的;(三)有欺凌、暴力伤害行为或者受到欺凌、暴力伤害的;(四)有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行为的。学校应当对生理、心理状况异常、受到欺凌和暴力伤害的学生给予关怀和照顾,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治疗、休养,符合休学条件的,按照规定休学。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一)建立并落实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二)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常态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五)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六)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避险、实验安全、反诈防骗、防拐卖、禁毒防艾、反恐怖主义以及预防自杀自残、溺水、校园欺凌和暴力伤害、性侵害、网络沉迷等方面的教育,提升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对电梯、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校舍、教育教学和生活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难以整改消除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安装紧急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在学校门口、教学楼、学校食堂等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配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紧急报警装置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接入本系统报警或者监控平台。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并持证上岗,对进入校园人员、车辆进行查验、登记。禁止携带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合理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将学生主要活动区域与机动车行驶路线进行阻隔。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开展突发疾病的院前急救和常见病的防治。不具备条件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的,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服务协作机制。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心理健康讲座,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提供心理辅导和疏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危机干预机制。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原料控制及储备、加工制作等应当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取得与主体业态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学校应当对其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引入社会力量经营学校食堂的,或者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学校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中小学校应当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并支持其工作,主动接受学生、教职员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社会的监督。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陪餐。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危险品购买、保管、使用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源等危险品,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第三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应急措施,保障学生安全。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符合其生理和心理特点、超越其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科研实验(实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组织学生实习的,应当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劳动保护措施,并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应当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学校不得为了防止发生学校安全事故而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保持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通道畅通,在教室、学生宿舍的走道、楼梯口等易发生踩踏等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课间、集体活动等时段,在校内容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安排人员引导学生有序通行。提供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定期开展宿舍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伤害工作流程,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发现校园欺凌、暴力伤害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制止,依法处理,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应当执行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和定期查询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职员工体检。发现教职员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其离岗治疗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涉嫌犯罪行为的,或者遭受、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协同育人主导作用,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保持学校与家庭的常态化联系,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制度和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共同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受伤害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到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时,学校可以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督促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建立事故处置的应急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第四十三条 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二)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三)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情况;(四)将学生受伤害和救治情况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全事故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提高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按照规定公布安全事故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出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的,应当及时澄清。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第四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其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五)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应当依法免除其事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四十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九条 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纠纷,学校、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一)协商和解;(二)向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购买校方责任保险。有条件的学校在组织校外实习、体育运动等活动时,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第五十一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教职员工、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一)故意伤害他人或者侵占、故意损毁学校公私财物;(二)采用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拉挂横幅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员工、学生人身自由;(四)跟踪、纠缠、侮辱、恐吓、威胁教职员工、学生或者散布恐怖言论;(五)制造、散布谣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不实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五条 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欺凌、暴力伤害等行为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教育与管理、事故处理等,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终审/胡华玉 编审/保进 刘玉 校对/马思 编辑/何淑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