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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保险合同范文》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6 08:16

写作《保险合同范文》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保险合同的范文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确定主题:明确作文的主题,围绕保险合同展开,如保险合同的定义、作用、签订流程、注意事项等。
2. 结构清晰:作文应具备良好的结构,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保险合同的概念,正文部分详细阐述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结尾部分总结全文,提出自己的观点。
3. 内容全面:在正文部分,要全面介绍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保险合同的定义:解释保险合同是什么,以及其法律性质。
b. 保险合同的作用:阐述保险合同在保障投保人权益、降低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c. 保险合同的种类:介绍常见的保险合同类型,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d. 保险合同的签订流程:详细描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步骤。
e. 保险合同的条款:分析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
f.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介绍保险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如何进行变更或解除。
g. 保险合同的理赔:阐述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如何进行理赔。
4. 语言规范:作文应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同时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多种解释,如何理解最准确?

2018年7月6日,原告李兰(化名)驾驶摩托车与刘山(化名)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作出事故认定,李兰、刘山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兰受伤后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0558元,在刘山依照法律规定赔偿了李兰医疗费后,李兰自己还需支付15729元。情急之下,李兰想到了自己曾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保险金15729元。

保险公司辩称,医疗保险金是针对因意外伤害引发疾病的情况下才给付的保险金,不包含意外伤害的住院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合同对该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约定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该条款系格式条款,该条款从文义上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原告所理解的,李兰遭受意外伤害而住院诊疗,或者在等待期后因疾病所进行的住院诊疗,另一种是被告所理解的,意外伤害后因疾病住院诊疗,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住院诊疗,按后一种解释原告在遭受意外伤害后须引发疾病才能给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按照法律规定,依法采用了第一种解释,原告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即使没有引发疾病也应给付该保险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兰医疗保险金15729元,被告保险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来源:乳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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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人身保险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都是格式合同,当事人在阅读合同条款的时候,应当着重注意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或者是保险公司免责事项的条款内容。更多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都是格式合同,当事人在阅读合同条款的时候,应当着重注意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或者是保险公司免责事项的条款内容。更多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限制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合同由于其特性,在大多数国家都归其于格式合同。保险合同中确实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其将以格式条款订入特定合同的事实。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包括哪些条款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按照保险条款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事先准备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往往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又称单项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扩大基本条款的伸缩性,以适应投保人的特别需要;第二,变更原保险单的合同内容,如扩大承保危险责任、增加保险标的数量等,也可以用以减少原规定的除外责任或缩小原规定的承保范围。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叫做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叫做附加险。保险条款的这种特殊构成决定了投保人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而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

  当事人购买商业保险,按需购买即可,切勿因销售介绍而冲动消费购买一些用不着的商业保险。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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