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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重大合同的标准》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6 13:49

3招搞定《重大合同的标准》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重大合同的标准作文,无论是为了学术研究、商业报告还是法律文件,都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目的": - 确定作文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分析合同条款、评估合同风险、还是为了撰写合同草案。
2. "合同内容全面": - 确保作文涵盖了合同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 "逻辑清晰": - 文章结构应清晰,逻辑严密,确保读者能够轻松跟随作者的思路。
4. "准确引用法律和法规": - 在讨论合同条款时,应准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增强说服力。
5. "客观公正": - 对合同条款的评估应保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
6. "专业术语": - 使用合同法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术语,确保作文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7. "详细分析": - 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详细分析,解释其含义、可能的影响以及潜在的风险。
8. "注意格式": - 遵循标准的作文格式,包括标题、引言、正文和结论。 - 使用适当的标题和副标题来组织内容。
9. "引用合同原文": - 在讨论具体条款时,应

合同审核时,需要审核什么?

一份严谨的合同不仅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能有效预防潜在纠纷。本文将系统梳理合同审核的核心要点,提供一份全面的审核清单,帮助企业和法务人员高效把控合同风险,确保合同合法合规且切实可行。

合同审核是确保合同合法合规、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需从多个维度全面审查。以下是合同审核的核心内容及要点:

一、主体资格审核

核心目的:确认合同各方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

1、主体真实性

自然人:核实身份证、户籍信息,确保姓名、身份证号与合同一致。

法人或组织:审查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确认主体存续(如是否年检、吊销或注销)。

2、主体权限

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是否持有合法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并明确授权范围、期限)。

特殊行业资质:如医疗、建筑、金融等,需审查是否具备相应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二、合同形式与内容合法性审核

核心目的:确保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1、形式合法性

法律规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的(如建设工程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涉及不动产、股权等特殊标的的合同,需符合法定登记、批准程序(如房屋买卖需办理过户登记)。

2、内容合法性

禁止性条款

排除违反《民法典》《刑法》及行业法规的内容(如约定违法分包、高利贷、侵犯知识产权等)。

强制性义务

确保合同约定不规避法定责任(如用人单位免除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格式条款

审查是否存在免除己方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合同条款完备性审核

核心目的:确保合同内容完整,避免因条款缺失导致履行争议。

1、必备条款

(以《民法典》为例)

主体信息:明确各方名称 / 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标的:清晰描述货物、服务、权利等(如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

价款或报酬:金额、支付方式(现金 / 转账)、支付期限、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 / 普通发票)。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如交货时间、服务周期、履行地点(需具体到市 / 区)、运输方式。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情形及后果(如违约金比例、赔偿范围)。

争议解决: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注意仲裁协议需明确唯一机构,且不得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

2、特殊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涉及技术、设计、软件等标的时,需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范围。

保密条款:对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敏感内容,约定保密期限及泄密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列明不可抗力情形(如地震、疫情)及免责范围、通知义务。

解除条款: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一方严重违约、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XX 日)及程序。

四、权利义务对等性审核

核心目的:避免合同权利义务失衡,防范 “显失公平” 风险。

1、义务分配合理性

审查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匹配(如甲方付款义务与乙方交货义务是否同步约定)。

警惕 “单边义务” 条款(如仅约定一方违约责任,或一方享有单方变更权、解除权)。

2、风险分担公平性

明确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点(如交货前由卖方承担,交货后由买方承担)。

避免将法定应由己方承担的风险强制转移给对方(如产品质量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免除)。

五、语言表述准确性审核

核心目的:确保条款语义明确,避免歧义或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1、用词严谨性

避免使用 “可能”“尽量”“争取” 等模糊词汇,应明确具体时间(如 “收到货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发货” 而非 “尽快发货”)。

界定易混淆术语(如 “定金” 与 “订金”,前者适用定金罚则,后者仅为预付款)。

2、逻辑一致性

条款之间无冲突(如违约金比例不得与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矛盾)。

前后称谓统一(如 “甲方”“乙方” 需与合同首部主体一致,不得中途混用)。

六、附生效条件与手续审核

核心目的:确认合同生效要件是否完备。

1、生效条件

约定 “附生效条件” 的合同(如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需审查是否已满足条件。

涉及第三方审批的(如合资企业合同需经商务部门批准),需确认审批流程是否完成。

2、签署与盖章

自然人需本人签字(或按手印),法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多页合同需加盖骑缝章,附件需注明 “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并签字盖章。

七、其他特殊事项审核

1、履约能力评估

对重大合同(如标的额超百万元),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诉记录查询对方履约能力(如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记录)。

2、既往合作风险排查

若与对方有历史合作,需审查过往合同履行情况(如是否频繁违约、争议解决记录),避免重复风险。

3、行业特殊要求

如建设工程合同需审查招投标程序合规性、监理条款;劳动合同需明确社会保险缴纳、加班工资计算等。

八、合同审核流程建议

初步审查:快速浏览合同,标注明显违法或条款缺失问题。

详细逐条审查:按上述维度逐条款分析,记录问题并与客户 / 业务部门沟通修改。

风险分级:对高风险条款(如违约责任不明确、主体资质存疑)重点标注,提示客户重点关注。

出具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列明问题、法律依据及修改建议,必要时提供示范条款。

通过系统性审核,可有效降低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标准化审核清单或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协助把关。

本文由人人都是产品经理作者【敏尔说财税】,微信公众号:【B端起飞啦】,原创/授权 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 CC0 协议。

“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判认定和适用

提问:因公司业务调整对部门撤并,可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尤其在后疫情时期经营困难的现实语境下,大量企业存在着精简人员的客观需求,由此不可避免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该等情形是否当然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要以上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以看出,主张以“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重大变化事由+致使无法履行+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提前30日书面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该等情形下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从完美风险防范的角度,用人单位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全部条件方可最大程度规避被判定“违法解除”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么从审判实务角度是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完美达到以上标准呢?


01 案例检索

笔者以“劳动争议”“重大变化”为关键词,经检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的二审裁判案例,得出以下数据:

以“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争议焦点的二审案件共21件(剔除同一用人单位与多名员工的重复类型案件),其中判决认定(含一审判决认定后经二审维持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者共19件,占比90.48%,这其中又包括“政府政令、机构改革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项目关停、部门撤并”“人员流转、业务外包”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等其他类型;判决认定“不属于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者共2件(占比9.52%)。


02 裁判说理

在判决认定“属于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方面,法院的裁判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2022)陕01民终6010号民事判决

因政府下发文件,长安城管局对包括文洋在内的编外人员进行清理规范,致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2021)陕01民终21619号民事判决

“大唐软件技术公司因经营困难作出机构调整,属于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自主经营权的体现。”

(2021)陕01民终14108号民事判决

“新玛公司对沈雅妮所在部门人员项目关停、解散,对项目人员工作进行调配,属于因订立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


而判决认定“不属于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例,主要是因“被关停项目地点并非实际用工地点致使劳动合同重大变化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参见(2021)陕01民终7154号民事判决)、“无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参见(2021)陕01民终11690号民事判决)。

由此可见,西安地区审判实践在“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认定上较为宽松,对比北京、广州等其他省市存在的“企业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观点,在西安地区较为鲜见,整体上仍然沿用了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的规定。


03 适用程序

满足了原因和事实认定,在具体适用上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履行,主要体现在“协商”“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个环节的落实,否则,用人单位仍有较高被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需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风险(参见(2020)陕01民终4046号民事判决、(2020)陕01民终8225号民事判决),此外还应避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2022)陕01民终4149号民事判决和(2021)陕01民终9937号民事判决均提到用人单位未告知工会一节,由于实践中大部分企业并未成立工会从而导致该项程序履行及其背后的法条适用缺乏现实空间,但仍应关注在已成立工会的企业中,该等程序履行的必要性对于法院认定其满足“合法解除”条件的影响程度。

企业降低用工风险与节约用工成本的诉求虽然存在一定矛盾,但在全面梳理法律规定、广泛检索裁判案例的基础上,以大数据倒逼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尽善尽美,亦不难使二者日渐趋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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