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更新日期:2025-06-10 20: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艺术品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艺术品交易活动日益增多,签订艺术品合同成为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签订艺术品合同时,以下事项应引起特别注意:
一、合同主体资格
1. 确认卖方和买方的主体资格,包括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是否具备出售该艺术品的权利等。
2. 仔细审查卖方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出售资格。
二、艺术品描述
1. 详细描述艺术品的名称、作者、年代、材质、尺寸、保存状况等基本信息。
2. 如有特殊要求,如艺术品的历史背景、收藏价值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三、价格及支付方式
1. 明确约定艺术品的价格,包括成交价格、税费、运输费用等。
2. 约定支付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并明确支付时间。
四、交付与验收
1. 约定交付方式,如现场交付、邮寄、物流等。
2. 明确验收标准,包括外观、材质、尺寸、保存状况等,确保艺术品符合合同约定。
五、违约责任
1. 约定违约责任,包括延迟交付、质量不符合约定、恶意毁损等情形下的赔偿标准。
2. 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确保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
基本要求: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需要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艺术品条件:艺术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需要通过科技检测和专家审核来确保艺术品不是赝品。
贷款流程:
提出申请: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或贷款机构提交艺术品抵押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艺术品清单等。
评估:银行或贷款机构会对艺术品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
签订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证明艺术品已经抵押给银行或贷款机构。
放款:银行或贷款机构发放贷款。
科技检测:需要通过科技检测和专家审核来确保艺术品不是赝品。
法律合规:艺术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
市场规模:全球艺术品市场在过去十年中呈现出持续增长的态势,中国艺术品市场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16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艺术品市场。
需求:约有30%的艺术品投资者和收藏家表示在某些时候有融资的需求,主要用于艺术品投资、企业经营和个人消费。
风险评估:银行在开展艺术品抵押贷款业务时,通常会采用多种手段评估艺术品的价值和风险,包括聘请专业的艺术品评估机构、参考历史拍卖数据等。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顺利办理艺术品抵押贷款。
贷款人以艺术品作抵押,向相关机构贷款,解决资金瓶颈,推动艺术品金融化发展和市场规范。基本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备案、专家审核、科技检测、出具报告、签订信贷合同并放款。贷款用途不合规、借款人不满足要求、艺术品不符合规定等情况,贷款将遭拒。符合抵押贷款规定的艺术品,其价值须大于 10 万,无权属纠纷,非与拍卖公司合作、来路不明或出土无法证明真伪的。
总的来说,艺术品抵押贷款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新兴领域,各大银行都在积极探索和拓展这一业务。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艺术品市场的日益繁荣,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银行加入到这一领域中来。将为艺术品市场注入更强劲的活力,随着艺术品质押融资、数字艺术金融等创新领域的不断拓展,艺术品市场将为投资者和艺术家带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在这个充满无限可能的领域中,我们期待着更多的精彩与突破!
例上海市某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二中院)
2016年4月1日,上海市某服务公司与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因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确定义务,上海市某服务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但调解协议生效后,上海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2019年7月1日,上海市某服务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发起财产查询。其中,其名下唯一一个银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3600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二中院轮候冻结,无法扣划该款项。除此以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地址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均被退回。后执行法官赶赴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仲裁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地址进行实地调查,查无此公司。执行法官又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调查,调取了被执行人涉税信息、历年验资报告、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登记备案信息等材料,查明被执行人近几年均未经营,税务长期零申报。其虽然签订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但从未到租赁地办公,房屋出租人亦无法提供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仲裁阶段的代理人,其拒接电话。
2018年10月,二中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法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执行法官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新的线索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向相关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如没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表示没有新的线索可以提供,亦放弃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确已完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中穷尽一切措施后,也无法执行到位或不能执行。这类案件统称为“执行不能”案件。实践中,对于一些无财产、无人员、无营业场所的三无“僵尸企业”,申请执行人在私下沟通联系无果、无法挽回损失之时,往往诉诸法律,寄希望于法院的执行措施为其兑现权益。本案中,被执行人在仲裁调解生效后,仍未依法履行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以仲裁调解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启动后,法院即通过线上线下同步展开财产查控,走访税务部门调查其缴税情况,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仍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按照法律规定,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案号:(2019)沪02执698号
撰稿人:胡双
来源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李谷瑜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浦江天平”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