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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借款合同还款》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5 13:13

怎么写《借款合同还款》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借款合同还款作文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
在撰写借款合同还款作文时,首先要明确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这些内容是还款作文的基础,有助于确保还款作文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遵循还款顺序
在还款作文中,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顺序进行还款。一般而言,还款顺序为:先还本金、再还利息。如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三、注意还款期限
还款作文中要明确还款期限,包括还款日和还款时间。如借款合同中有分期还款的情况,应详细列出每期的还款金额、还款日和还款时间。
四、确保还款方式正确
还款作文中要明确还款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确保还款方式与借款合同中的约定一致,避免因还款方式错误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五、注意还款凭证
在还款作文中,要详细记录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凭证等。这些凭证有助于证明还款事实,便于日后查询和核对。
六、保留相关证据
在还款过程中,要保留好与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如合同副本、还款记录、银行流水等。这些证据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七、注意利率变动
如借款合同中有利率变动条款,还款作文中应明确说明

合同与还款协议冲突,实际还款起算点如何计算?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5】231

■高青法院合同与还款协议冲突,实际还款起算点如何计算?

2017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安装服务器等设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为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支付90%,三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清。2018年7月18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2023年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约定乙公司于2024年2月9日支付部分设备款,余款2025年1月前付清。后乙公司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自2018年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案涉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合同与新协议对于还款时间的约定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如何认定乙公司的履行期限。本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案涉合同的付款行为签订了新的还款协议,案涉合同及后续还款协议均约定了付款时间,若还款协议明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时间且双方达成合意,则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还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日应为还款协议约定的第一笔应付未付款项次日即2024年2月10日起计算。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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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淄博市博山区法院规范生产保护品牌 守护“博山猕猴桃”金字招牌

“博山猕猴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地域特色产品的重要标识,它不仅是产品质量的保证,更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有力引擎。4月23日,博山法院联合博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现场交流、规范指导、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召开现场交流会,保护优质地理标志品牌。针对产业协会及果农提出的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和侵权保护等问题,刑庭干警现场为果农“把脉开方”,深入交流探讨规范使用、维护权益等内容。普法宣传送集市,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落地开花。刑庭干警在源泉镇集市上摆摊设点,聚焦地理标志产品重点销售区域开展普法宣传,守护区域“金字招牌”,助力果农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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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中院:齐鲁青未了·法护百鸟翔——在“爱鸟周”一起探索鲁西南这片秘境

2025年4月23日至4月29日,是山东省第44届“爱鸟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指示精神,2025年4月23日,由菏泽市法院、菏泽市林业局、成武县法院、成武县自规局联合举办的“齐鲁青未了.法护百鸟翔”爱鸟护鸟主题活动,在成武文亭湖畔启动。此次活动共分为三个部分,联合成立“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宣教基地”、走进“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宣教基地”、探索“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活动采取线下参观与线上直播的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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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威海市举办特色产业品牌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站启动仪式

为进一步赋能地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4月24日,威海市举办特色产业品牌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站启动仪式,并召开座谈会。
在召开的座谈会上,特色产业品牌行业协会代表交流了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侵权风险和保护难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和技术调查官代表围绕特色产业商标维权、侵权执法协作等提出了意见建议,与会单位围绕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会后,部分与会人员走访了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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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5】232

■莒南法院黄桃灭虫出现枯叶、落果,农药经销商为何被判侵权赔偿?

2023年4月,为防治桃树上的蚜虫,莒南县某粮田果蔬专业合作社从某农药经营部处购买了一批药剂,经销商推荐使用甲维盐、毒死蝉、吡蚜酮、螺虫乙酯、苯醚甲硫、硼锌钙等六种药剂复配喷洒,5月1日,因上述药剂中苯醚甲硫数量不足,经销商推荐使用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替换使用。5月1日、2日,粮田果蔬合作社按照新配方对剩余桃树进行了喷药防治。5月4日,桃园基地技术人员对桃园巡视时,发现5月1日、2日喷洒药剂的桃树出现落叶现象,随即联系农药经销商现场查看。经销商查看后,认为是桃褐斑穿孔病,并推荐使用芸薹素、氨基酸叶面肥、春雷霉素继续防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粮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在使用被告(农药经营部)所提供的第二批农药灭虫后,桃树出现落叶现象及幼桃果面发黑。在用药过程中,被告虽然安排专人指导用药,但用药后,桃树还是出现落叶、落果药害现象,与被告出售的第二批农药混合使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作为农药经销商未能提供安全合理的用药及指导,引发了药害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黄桃药害现象,经农业事故鉴定评估委员会鉴定,确定为被告经销商指导失误,混用农药种类太多,超出桃树承受极限引起的。
原告在接受被告技术人员指导用药的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对桃树致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关联程度,法院酌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过错责任比例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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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233

■冠县法院“老赖”逃债频出国,边控措施不答应!

2022年5月至6月,李某自姚某处共计借款1268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22年11月8日,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借款到期后,经姚某催要,李某迟迟未予偿还。2023年2月21日,姚某向冠县人民法院诉请李某偿还借款,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姚某借款本金126800元及违约金1268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姚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经办案人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李某下落不明,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案件终本后,申请人姚某向本院提供李某经常出国的线索,办案人员及时向出入境管理机构发出协查函,查询到李某有多次出国务工的记录,结合李某自身客观情况,预判其有再次出国务工的可能,随即对李某采取了“边控”措施。此后不久,李某因出境受阻,主动拨打办案人员的电话,同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解除对其的“边控”措施。最终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人姚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全部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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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民事债务遇上刑事退赔,执行分配顺序谁先谁后?

朋友圈吐槽“拒绝周末加班”被开除,法院怎么判?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或特殊体质能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民间借贷中约定分期还款的债务“预期违约”,如何适用“加速到期”规则?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8日,李某因生意周转资金困难向陈某借款12642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共10个月。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人承诺于2022年7月31日前分期偿还,最多不超过10期。截至2022年2月28日,李某仅偿还4935元,经陈某多次催讨,李某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线上向陈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李某向陈某以现金方式借款121485元,借款本金分6期偿还,于2022年2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陈某20247.5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为止。如李某不能于2022年7月28日前按期足额偿还则构成违约,逾期金额应按年利率15%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并应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借条出具后,李某未如期偿还借款,仅于2022年3月24日偿还2265元。


陈某于2022年4月1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支付借款119220元及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借条约定,从2022年2月起,李某均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陈某有权要求李某偿还自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共计4个月的借款本金80990元。关于陈某能否主张所有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即要求李某提前偿还2022年6月、7月的未到期债务40495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因李某已连续四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陈某丧失对李某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李某已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对陈某要求李某立即偿还全部未到期债务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一、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119220元,并支付从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未付清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二、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分期还款的债务,截至原告起诉时尚有部分债务未到期,原告能否主张所有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即要求被告提前偿还2022年6月及7月的未到期债务?对于此类案件如何适用“预期违约责任”规则,本案提供了实践样本,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如何理解“预期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可以这样理解:(1)“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中的“义务”是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义务。(2)“表明不履行”有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两种,明示以声明表态为典型形态;默示则以行为表态,比如濒临破产、资不抵债、法人已无运营迹象或下落不明等。(3)“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在分期还款协议中约定不履行任何一期债务,则债权人有权立即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也包括虽未约定,但剩余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这一形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因此,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这一违约责任方式显然属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范围之内。


二、“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对于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导致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法律未作原则性规定,仅是在买卖合同一章中作了具体规定,即《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虽然不能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其立法意旨非常明确,即负担义务一方在履行期限未到之前明示或以自身行为表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使享有权利一方丧失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合理利益期待,且这种合理利益期待丧失到相当程度时,则权利一方当然有权进行对抗,即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全部债务或解除合同,避免因这种预期违约行为持续到履行期限届满时遭受到更大的损失。换言之,负担义务一方的预期违约行为有可能使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时,守约一方即获得起诉要求清偿全部债务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明确表示无经济能力履行未到期债务,或未履行已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丧失债务人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时,那么出借人及时足额获偿借款本息的合同目的即将落空,所以出借人必须就全部债务及时起诉。对违约方预期违约程度与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匹配的判断,应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但一定要满足使合同主要目的即将落空这一要件,否则无法成就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这一责任后果。


三、“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的从宽把握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期违约行为致使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的判断,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原因分析如下:第一,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获偿本息的利益期待一般没有可靠保障,一是因为目前民间借贷行为抵押率不高、存在信用担保人形同虚设的情形。二是出借人对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无有效制约手段,而在其他合同中,如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用不发货抗拒出卖人拒不先行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搬离房屋等方式制约承租人拒绝先行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二,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并不能像借款合同中的金融机构一样,在提供借款后对借款用途作实质性的监管。即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合同成立以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为要件,故其属于单务合同,仅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按约还款的义务,此时合同的风险全部加之于出借人之上。借款人任何与履行能力降低相关的行为或变动,均会增加履约风险,使出借人丧失合同利益期待,此时应赋予出借人就剩余未到期债务的救济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因被告已连续四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丧失对被告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原告作为出借人及时足额获偿借款的合同目的即将落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未到期债务的诉求,予以支持。


编写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王淑芬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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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 娅
排版:张馨叶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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