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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20 21:4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桶装水代理合同作文应注意的要点
随着我国饮水市场的不断发展,桶装水行业日益繁荣。桶装水代理合同作为桶装水代理商与生产厂家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条款的制定和签订对于双方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在撰写桶装水代理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1. 代理商的权利:代理商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区域内销售桶装水产品;有权获得生产厂家提供的培训、技术支持、广告宣传等支持;有权要求生产厂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等。
2. 代理商的义务:代理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区域内开展桶装水销售业务;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按时支付货款;维护厂家品牌形象等。
3. 生产厂家的权利:生产厂家有权要求代理商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区域内销售桶装水产品;有权对代理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代理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等。
4. 生产厂家的义务:生产厂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代理商提供合格的桶装水产品;对代理商进行培训、技术支持;提供广告宣传等支持;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等。
二、明确产品价格与付款方式
1. 产品价格:合同中应明确桶装水产品的价格,包括出厂价、零售价等。如遇市场价格波动,双方应协商解决。
2. 付款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代理商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某县桶装水生产企业,其系“某步”商标的注册权人,其生产的“某步山泉”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22年7月,甲公司与乙某签订合同,约定由乙某在某县范围内代理销售、配送甲公司生产的桶装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某于2023年6月成立丙公司。后乙某以丙公司名义与某县另一桶装水生产企业丁公司签订桶装水生产加工合同,由丙公司提供水桶和“某宇山泉”的商标标签,由丁公司负责灌装生产“某宇山泉”桶装水供丙公司销售。丙公司提供的水桶桶身印有甲公司名称及“某步山泉”标识字样,且贴有“某步山泉”商标标签。丁公司将该标签撕下张贴“某宇山泉”商标标签,或直接覆盖“某步山泉”商标标签。后甲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向乙某订购“某步山泉”,但配送的桶装水为“某宇山泉”,遂双方发生纠纷。2023年7月,甲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在丙公司经营场所查获桶身印有“某步山泉”及甲公司名称的“某宇山泉”,且甲公司委托公证机关在某消费者处提取了前述“某宇山泉”桶装水产品,为此支付维权费用6100元。甲公司据此以丙公司、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丙公司、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丁公司审理过程中陈述知晓“某步”商标为甲公司所持有。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丙公司、丁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丙公司、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公开道歉,并判决二者共同赔偿甲公司损失861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丁公司不服该判决,以“市场上桶装水桶混用普遍,无证据证实其存在侵权行为”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关于丙公司、丁公司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判项进行了维持,但考虑本案侵权事实丙公司起主要作用,且侵权时间较短,而甲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结合“某步山泉”的市场知名度等以及丙公司未提出上诉的事实,改判丁公司就前述86100元赔偿款在20000元范围内与丙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说法
产品商标标识具有表明产品来源,以区别同类产品生产者,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和作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桶装水市场上,确实存在因消费者选择更换桶装水产品后,前一生产者(销售者)的水桶被另一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的情况,但若对回收的水桶未合理利用,则可能构成侵权。正如本案,丙公司、丁公司明知案涉“某步”商标系甲公司所有,未经甲公司许可,将印有“八某山泉”等标识的水桶灌装丁公司生产的桶装水,并粘贴丙公司提供的印有“众某山泉”字样的商标标识后投入市场销售,使消费者就“众某山泉”与“八某山泉”产品来源产生联想,继而产生混淆和误认,最终影响产品商誉。丙公司、丁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规定,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市场主体,应当诚信经营,注重自身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增强自己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来源:中院民三庭 作者:刘金洲“参加‘桶装水合伙人项目’, 35元就购买一个桶装饮用水专用桶,然后返租给公司60个月,水桶使用一次可获得0.3元回报,承诺24个月总租金回报不低于购桶金额!”
“公司有水厂和卖水业务,还会与投资人签订桶装饮用水专用空桶委托租赁协议、桶装饮用水专用空桶购买及供应协议等!”......
看到这样“包赚不赔”的投资项目,你心动了吗?相比起投资房产出租的“房东”模式,投资“桶装水合伙人项目”做一回“桶主”,其投资门槛低、投资人能获得空桶的所有权、以使用权换取租金回报、返租期长回本快……这些都戳中了想投资又追求“实在”的老年人的“痛点”,牢牢套住了他们的“养老钱”。
殊不知,这背后可是陷阱套路!近日,广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利用“桶装水合伙人项目”诈骗老人的刑事案件。
郑某等14人利用某微信小程序推出“桶装水合伙人项目”,先后向181名投资人非法集资共计770多万元,未兑付资金740多万元,其中受害者多为50-80多岁的中老年人。同时该犯罪团伙还利用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以8%-16%的高年回报,吸引1064人投资,投资本金达2.3亿多元,未兑付本金8500多万元、利息2300多万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的几家投资公司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格,在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备支付全部本息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虚构投融资平台融资标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郑某等5人犯集资诈骗罪,其余9人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郑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空桶返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购买一个水桶35元单价不高,单次出租水桶获取的租金才0.3元,与高利润似乎不沾边,让不少老人彻底放下戒心,加大“投资”力度。殊不知,骗子们盯上的就是老人们的“买桶钱”。许多诈骗手段往往披着“合理合法”的外衣,打着“小本投资、稳定回报”的幌子,通过广告、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拉横幅、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轰炸式宣传,容易给老年人造成该投资项目背景强、规模大、安全性高、操作规范的印象,让本就辩识能力不强的老年人防不胜防。
法官提醒广大中老年人:贪小利容易“蚀”大本,哪怕这些项目“看上去很美”,也要多留一份心,莫让辛苦积攒的“养老钱”打了水漂。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一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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