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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路桥建筑自我鉴定》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30 11:14

写作《路桥建筑自我鉴定》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路桥建筑自我鉴定作文注意事项
正文:
在撰写关于路桥建筑自我鉴定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以确保作文内容充实、结构合理、表达准确:
1. 明确主题和目的 - 确定作文的主题是路桥建筑自我鉴定,明确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升自我。
2. 结构清晰 - 作文应包含引言、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 -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路桥建筑的基本情况,引出自我鉴定的主题。 - 主体部分详细阐述自我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作成果、经验教训、不足之处等。 - 结尾部分总结全文,提出改进措施和未来展望。
3. 内容充实 - 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在路桥建筑工作中的表现,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正视问题。 - 结合具体事例,详细描述自己在工作中的亮点和不足,使内容更加具体、生动。
4. 语言规范 - 使用专业术语,确保语言准确、规范。 - 避免口语化表达,保持书面语风格。 - 注意语法、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
5. 逻辑严谨 - 论述观点时,要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 注意前后文的逻辑关系,使文章结构紧凑、连贯。
6. 突出重点 - 在自我鉴定中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典型罪名分析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魏存仪律师团队选取2019年甘肃省各级法院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286份刑事判决书作为样本进行了深度解读,筛选出197份与建筑企业密切相关的判决书,并据此对建设工程领域重点罪名及典型案例进行了剖析。

从每个罪名发生的常见情形、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对建设工程企业及从业人员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建议,希望对读者全方位、多角度认识建设工程领域刑事犯罪有所帮助。

【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20年11月10日

3.检索条件:“建筑工程”/“建设工程”

4.年 份:2019年度

5.限定地域:甘肃省

6.案 由:刑事

7.判决数量:286份

根据罪名高发程度及与行业的关联性,本文选取了九个典型罪名进行深入分析。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197份判决书中,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28份,占比约为14.2%。

较为常见的情形是雇佣农民工从事施工作业,施工结束后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这种情形有23份;也有建筑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的情形,共有5份,其中3份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均判处了刑罚(双罚),2份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了刑罚(单罚)。

【典型案例】

某县某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0723刑初109号

案情简介:汪某为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的经理,2017年7月该公司承建某食品公司1、2、3号钢结构厂房制造安装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198万元。施工过程中该安装公司雇佣了杨某等16名农民工,在工程尚未完工、建设单位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该公司拖欠杨某等人工资共计142064元。

杨某等人向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后,汪某仍通过逃避、藏匿等方式拒不支付。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共计142064元,数额较大,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汪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民工工资,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县某制造安装公司罚金1万元;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风险防控】

1.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资金短缺、周转困难或经营不善等情形时,应当直面经营风险,提前与劳动者协商薪酬发放问题。要运用柔性手段,避免激化矛盾进而引发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3.企业应当在企业规章中对劳动报酬构成比例、发放时间、奖励或扣减薪酬的条件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及时完善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合法合规运营。

4.企业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后应当重视,在责令改正的限期内纠正违法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

在197份判决书中,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有22份,占比约为11.17%。最为常见的情形是虚构建设项目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

包括个人假冒建设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挂靠人员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虚构建设项目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未取得承包权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分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的;无开工许可证对外招标,被叫停后仍签订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等。

还有一些情形也较为常见,如伪造印章、文件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居间费的;无办证资质却以能办理职业技能证书为由骗取财物的;虚构房屋所有权人身份,私自出售承建方对外销售的房屋的;等等。

【典型案例】

被告人黄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0725刑初92号

案情简介:2016年,被告人黄某与某地经济开发区签订了燕麦深加工生产线与燕麦种植项目投资意向书,并于同年先后注册成立了两家工农业科技公司。后黄某假称其公司要进行燕麦深加工项目,需建设办公楼和厂房,与侯某、马某等人先后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共计198.4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分别向多个工程承包人以交纳工程保证金的名义收取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追缴非法所得198.4万元并发还被害人。

【风险防控】

1.企业签订合同前,需提高风险意识,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经营状况、资产实力、履约能力等进行核实了解,避免与失信企业、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交易,防止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欺诈。

2.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无法如期付款等暂时履行不能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不得藏匿躲避,防止被对方认为实施合同诈骗。

3.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合同内容时,应主动积极协商,不得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

4.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风控、管理制度,加强合同风险培训,提高合同风险意识,降低企业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

(三)诈骗罪

197份判决书中,涉及诈骗罪的有18份,占比约为9.1%。最常见的情形是谎称自己有工程项目或伪造相关文件等材料,以此骗取他人财物。

还有冒充建筑企业人员行骗、提供虚假抵押物行骗等多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形。

【典型案例】

被告人祁某诈骗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2901刑初179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祁某于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谎称自己在某市承揽工程需要交纳税款,骗取方某14万元。后祁某以工程款不足、需要购买工程材料、工程队施工工人摔伤需要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为由,并谎称工程款一到账就将钱还给方某,先后多次骗取方某钱款共计27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祁某向被害人退赔所骗财物。

【风险防控】

1.企业签订合同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在交易开始前就做好充分的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时刻关注关键信息的变化,及早发现并处理,防止被骗。

2.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内容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强化节点控制,充分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方案和纠偏路径。

3.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员工对外行为。同时加强授权管理和履约控制,注意保留合同、来往函件、交易方信息、银行账号等证据材料。

(四)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在197份判决书中,涉及行贿罪的有11份,涉及单位行贿罪的有5份,占比共计8.12%。

建筑行业中的行贿或单位行贿基本都是出于承接工程、疏通关系或在施工过程中获得便利等目的,也有个别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情形。

对于单位行贿的,法院不仅对单位判处了罚金,还对单位的负责人判处了刑罚。

【典型案例】

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杨某单位行贿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8)甘0923刑初12号

案情简介:2011至2012年间,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了能够承揽到某县委统办大楼灾后重建项目,该公司负责人杨某先后六次向该县县委书记高某行贿,包括400万元存款(银行卡5张)、黄金2千克等,行贿金额共计457万余元。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六次向时任县委书记的高某行贿457.3717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杨某作为单位负责人,决定并实施了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判处被告单位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风险防控】

1.建筑施工企业应经得起利益诱惑,做好预防监督措施,不能为了谋取私利置国家法律规范于不顾。要建立企业内部反舞弊机制,加强内部监督。

2.项目经理应当注意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感情、交往情况,相关礼尚往来不能逾越法律规范尺度,不能谋求不正当利益,不能进行“权钱交易”,否则就会有构成行贿罪的可能。

(五)寻衅滋事罪

在197份判决书中,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有11份,占比约为5.58%。

在这11份判决书中,无故阻挠建筑企业施工并以此勒索财物的情形较多,另外还有建筑企业员工寻衅滋事的、因索要工程款或处理施工纠纷发生打斗的情形。

【典型案例】

郭某、朱某等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8)甘0821刑初137号

案情简介:甘肃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县开发建设一建材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该县某建筑公司承建其中综合楼、农产品零售大棚等工程。2017年11月9日,双方因工程款发生分歧后,该建筑公司经理靳某和部分民工前往相关部门上访。房地产公司经理郭某对靳某等人采取上访方式索要工程款的行为不满,授意朱某等人对靳某等人实施了殴打。

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郭某策划、指挥朱某等人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两年四个月、两年七个月有期徒刑。

【风险防控】

1.施工企业要加强员工管理,引导员工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2.遇到对方过激或不合理的行为时要冷静处理,不能采取暴力。

3.对于阻碍施工的行为,应注意采集证据、及时报警,并留存所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六)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在197份判决书中,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有5份,占比约为2.54%;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有1份,占比0.5%。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形主要是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指派没有特殊资质的人员实施特殊工作或施工现场勘察不到位,因此引发事故导致人员伤亡。

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一起案例系电梯公司聘用没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施工作业,该人员在从事悬空作业时不慎失足坠落致死。

【典型案例】

程某、汉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0502刑初291号

案情简介:2017年1月,甘肃省某建设公司中标了某建设工程,公司安排副经理程某全面负责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被告人汉某作为该工程的现场施工人员负责现场具体施工。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程某和汉某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开挖沟槽。当日11时许,施工现场发生塌方,导致在沟槽底清理渣土的刘某等四名民工被埋压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负事故的直接责任,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汉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风险防控】

1.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全流程管理,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并作好记录。

2.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施工安全知识培训,避免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一些危险因素和违规操作。

3.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审核劳务分包人员和技术施工人员的相应资质,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细化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对违规施工加大处罚力度。

4.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积极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不得谎报瞒报。

(七)挪用资金罪

在197份判决书中,涉及挪用资金罪的有3份,占比1.52%。挪用资金的人员有企业负责人、主管领导及出纳等。

【典型案例】

张某挪用资金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0102刑初8号

案情简介: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未经许可,利用自己在甘肃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纳身份的便利条件,分两次将该公司工程款共计515万元转入其个人在兰州银行的账户,后将上述款项用于在网络上购买彩票进行网络赌博。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风险防控】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完善开支审批、通报制度。

2.严格用人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对可能接触到资金的人员加强培训,不定期进行轮岗、对调,杜绝风险。

3.落实印鉴、支票分人保管制度,开通银行短信通知业务,对账户资金的出入进行实时监控。

4.发现员工涉案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线索,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八)逃税罪

在197份判决书中,涉及逃税罪的有3份,占比1.52%。均为拒缴工程款税金的情形。

【典型案例】

杨某逃税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0622刑初58号

案情简介: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通过口头协议承包了某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并进行施工建设,并从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2月6日通过出具白条收据及公司借款结算单的形式陆续从该公司取得工程款共计20725644.80元,应缴纳税款903413.12元,已申报缴纳税款94772.92元,欠缴税额为808640.20元。2017年8月17日,县地方税务局向杨某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被杨某拒收。

2017年10月10日,县地方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大厅采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方式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2018年1月17日,县地方税务局再次在当地日报向被告人杨某公告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被告人杨某仍拒不缴纳税款。

被告人杨某自2013年至2016年应缴纳税额共计903413.12元,欠缴纳税额共计808640.20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9.51%。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将欠缴税款808640.20元、滞纳金520446.88元,共计1329087.08元全部缴清。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作为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如实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

【风险防控】

1.作为纳税主体应主动缴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以免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2.如果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一定要及时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197份判决书中,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2份,占比1.02%。

两起案例的情形分别为虚假注册建筑公司,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与建筑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为赚取开票费给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某、田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案号索引:(2019)甘0382刑初167号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诱骗马某注册登记了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李某因工程结算需要求助被告人田某,田某介绍其与陈某控制的公司签订了虚假建筑材料购销合同,陈某为李某虚开03636630-036635号甘肃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货物交易总额515520.51元,应缴税款合计87179.49元,税价合计6027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田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风险防控】

1.企业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通过低价购买或虚开发票、多列成本等方式减少应缴纳税额。

2.企业不得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3.企业应认真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管理规定,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

4.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一方无法提供发票的,企业不得通过与第三方“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开票费后以私账回流的形式虚开发票。

5.企业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转借、转让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要妥善保存。

结语

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只有奉法、尊法、守法,合法合规合理开展工作,才能取得长效发展。

建筑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一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要规范发展企业、预防犯罪滋生,离不开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清醒认识。

认识风险是防范风险的前提,防范风险是预防犯罪的前提。希望建筑业企业能把风险防范和犯罪预防放在企业发展的首位,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优势,共同推进行业向好发展。

●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常见法律问题的辨析

●最高法院关于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利息裁判规则精解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3条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声明:本文转载自“ iCourt法秀”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黄肖娟、赵文轩、朱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学徒受伤,师傅拒赔!双方到底是什么关系?法院判了

在现实生活中,

很多人为学习某项技能,

拜行业前辈为师,

双方以“师徒”相称,

未订立书面的用工合同,

若学徒在学艺过程中受伤,

“师徒关系”在法律上

是劳务关系还是义务帮工关系?

对此谁来担责?

事件回顾

黄某为了学习操作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技能,2023年6月25日,拜雷某为师,成为其学徒,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1200元。

2024年5月16日,雷某带上徒弟黄某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前往某工地作业,雷某在操作作业车时,不慎将黄某的左脚砸伤,随后,黄某被送医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该作业车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尚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黄某就赔偿问题与雷某及甲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但以失败告终,黄某遂将雷某及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雷某及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3万余元。

在庭审中,雷某辩称,黄某跟着他学技术当学徒,双方约定每月1200元生活补助,并不是劳动报酬,其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属于义务帮工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在甲保险公司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如果需要担责,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黄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雷某处当学徒,学习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操作业务,与雷某形成了长期的、相对固定地提供劳务的关系。雷某抗辩称其与黄某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关系一般是指临时性、非正式的劳动协助,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作业中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砸伤,主要原因是雷某操作作业车不当所致,且雷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当对黄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黄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次要过错,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原因力大小和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黄某承担30%的责任,雷某承担7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甲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人,对于案涉车辆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当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雷某赔偿70%,黄某自行承担30%。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黄某各项损失19.8万元;雷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22万余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劳务关系与义务帮工关系有何区别?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约定的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义务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

劳务关系与义务帮工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务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为主要目的,具有明确的经济交易性质,而义务帮工关系是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帮工人出于情理、道义等为他人提供帮助,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

2.劳务是否有偿。劳务关系具有有偿性,提供劳务者会根据双方约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义务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帮工人不向被帮工人索取报酬,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如食宿费用,但这并非作为帮工的对价。

3.约束性不同。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之间具有较强的约束性,提供劳务者需在特定时间、场所内,按约接受监督与约束,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指导和要求进行劳务活动,而义务帮工的帮工人在进行劳务活动时具有自主性,通常不受被帮工人的管理与约束。

4.承担责任方式不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义务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个人之间的“师徒关系”在法律上一般是劳务关系,其并不能排除用工人的用工责任,作为师傅即用工一方在传授技能的同时,应当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学徒即提供劳务一方在学习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如果因为自身过错遭受损害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例属于义务帮工关系——

为村委会当电工,帮工时出事了谁担责?

老杨是村委会雇佣的电工,日常负责村里的用电事宜。路桥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某镇政府签订了修路协议,相关村委会为修路事宜提供便利与协助。

事发之日,路桥公司正负责维修乡村公路,此时他们需要使用村内的电力设施,于是村委会便安排老杨去接通电源。完事后,恰逢路桥公司自行准备的取水设备出了故障,水管从水泵上脱落,路桥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见老杨手中有钳子等工具,遂请求他协助将水管接好。老杨心想,村委会让他接电的目的就是为了修路取水,所以这个忙必须得帮。

于是他二话不说,撸起袖子就开始接水管,正干得热火朝天之际,水管上的铅丝崩开,恰巧打到了老杨的眼睛,老杨瞬间疼地睁不开眼,止不住地流眼泪。现场施工负责人立马拨打了120,并陪同老杨就医、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扣除垫付部分,老杨自己又花了4、5万的治疗费。

伤情稳定后,老杨向法院申请组织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老杨的角膜穿通经修复手术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随后,老杨便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愈烈。经审理,承办法官归纳了他们之间的争议焦点,就是老杨帮助维修水管的行为究竟是在提供劳务中受伤,还是在帮工行为中受伤。因村委会雇佣老杨只负责村里的用电事宜,老杨维修水管的行为虽是心系村里的工作,但确已超过了村委会指派的“接电劳务”的范围,所以应认定为对路桥公司的帮工行为。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基于侵权责任中“获得利益的人承担风险”之报偿原理,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帮工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帮工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

宝坻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经过、利他程度、损害后果、原告过错、双方权利义务平衡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路桥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0%,合计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路桥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新闻多一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修正)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合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新邵县人民法院、澎湃新闻、宝坻区人民法院等)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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