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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判决 泰戈尔读后感》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07 16:13

3招搞定《判决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判决·泰戈尔读后感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理解作品主题": - 首先要深入理解泰戈尔的《判决》这部作品的主题和核心思想。 - 思考作品中的道德、哲学、宗教等方面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是如何通过故事来表现的。
2. "明确个人观点": - 在读后感中明确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 - 不要只是简单地复述故事情节,而是要结合自己的理解提出个人见解。
3. "结构清晰": - 作文结构要清晰,一般包括引言、主体和结尾三个部分。 -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作品背景和主题,主体部分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感受,结尾部分总结全文并给出自己的评价。
4. "引用恰当": - 在论述过程中,适当引用作品中的具体语句或事例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 引用要准确,避免断章取义。
5. "深度分析": - 对作品中的情节、人物、主题等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其深层含义。 - 可以结合自己的知识和生活经验,对作品进行多角度解读。
6. "语言表达": - 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表达。 - 注意语句通顺,避免语法错误。
7. "情感真挚": - 表达自己的感受时,要真挚、自然

十九大后第一人,他被从重处罚,曾当众掌掴副局长

在十九大后宣判的落马厅级以上官员中,被从重处罚且当庭提出上诉的,程瀚还是第一人。

全文2434字,阅读约需5分钟

13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程瀚案一审宣判。程瀚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2月,程瀚先后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在此期间,程瀚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在大肆受贿的同时,程瀚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795.523644万元,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索贿数额多达600余万元,且被告人程瀚认罪态度差,悔罪态度不诚恳,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时对此予以适当考虑。根据程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程瀚当庭表示将提出上诉。

在十九大后宣判的落马厅级以上官员中,被从重处罚且当庭提出上诉的,程瀚还是第一人。

程瀚出生于1963年11月,安徽繁昌人,其仕途也仅在安徽一地,长期任职安徽省政法系统。1985年7月,他从安徽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毕业后,就进入省公安厅办公室工作,1997年出任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后任公安厅一处处长、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等职。

2007年4月,程瀚出任省会合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并在次年被明确为副市长级。2011年4月,他同时进入市政府领导层,担任副市长。

据媒体报道,作为省会城市公安局一把手,程瀚以个性突出、作风强势著称,其曾“掌掴副局长”在安徽官场广为流传。熟悉合肥公安系统人士证实,大约在2013年前后,因意见不合,程瀚在一次饭局现场当众掌掴合肥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由于用力过猛,这位副局长甚至被打掉了一颗牙齿。事后,该副局长家属就一直向安徽省有关部门举报程瀚,而程瀚也由此被称为“耳光局长”。

2014年8月,程瀚首次离开公安系统,调任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调任时,程瀚曾在合肥公安内网发了一篇告别信,文章开头透露是省委领导找他谈话,此次调整是工作变动,文章结尾引用了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的诗句“天空没有留下翅膀的痕迹,但我已经飞过”。

虽是平级调动,程瀚调任省司法厅后却低调了很多。2016年5月,程瀚被查。

程瀚是在中央第五巡视组对安徽省开展巡视“回头看”期间落马,当时巡视反馈指出安徽省“少数干部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

2016年8月,安徽省发布巡视“回头看”整改情况通报。通报称,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针对“少数干部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问题,持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中央巡视“回头看”以来,先后查处了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效先,省民委副主任沙圣虎,省司法厅副厅长程瀚,安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范先汉等一批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去年11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安徽省蚌埠市检察院就程瀚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提起公诉。

去年12月13日上午,程瀚涉嫌受贿、徇私枉法一案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时他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820.56万元,比此次法院审理查明的1795.523644万元还多。

据检察机关指控,程瀚有18起受贿犯罪事实,其中单笔受贿最多的是一块价值千万的手表。

2007年7月至2014年8月,他接受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请托,为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处理突发事件等事宜提供帮助。2014年4月,程瀚在对方家中收受该代表人给予的一块价值1300万港币的“百达翡丽”牌手表,折合人民币1030.51万元。

此外,18起受贿事实中涉及到“关照”下属的共有8起。其中在2009年下半年,程瀚告知希望得到其关照的下属王某某,他在北京机场看中一辆“宝马”牌自行车,后王某某将价值人民币4.5万元“宝马”牌自行车买回送予程瀚。 2016年3月,程瀚因担心组织调查,将该自行车退还。

程瀚的另一项罪名是犯徇私枉法罪。法院认定他“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帮他人‘平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程瀚曾利用职权,帮助自己摆脱敲诈勒索。一审时检察机关披露了相关案情。

据指控,2013年上半年,王某某、李某商议购买偷拍设备,偷拍他人隐私,再向当事人敲诈钱财。

2014年6月12日,两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将一个U盘及一封敲诈信邮寄给了时任合肥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的程瀚。次日下午,该U盘经过签收查看,内容为程瀚的隐私视频和图片,信件内容称已掌握程瀚的不法视频,还未交给纪委和上级部门,要求程瀚给钱,否则将向社会公布。

6月16日上午,程瀚让下属到其办公室,谎称其与妻子住在酒店被人偷拍并遭到敲诈,要求安排调查。程瀚为掩盖私情,要求对其被敲诈勒索一事书面立案侦查,并要求不要从公安协同办案系统办理立案手续,同时安排技术人员将使用过该U盘的电脑进行技术处理,并随后要求将该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挂在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上。

6月19日16时许,王某某在淮北市被抓,并在当晚被带回合肥市公安局审讯。审讯前,程瀚召集三名下属开会,明确要求由其三人进行审讯,其他人不要参与。审讯时不问具体敲诈细节,只问有无相同的视频复制品,是否有同伙。

经审讯,王某某供述备份U盘藏在淮北市自己住处的桌子背面。次日上午,该备份U盘从淮北市被取回交给程瀚。程瀚查看后,再次要求围绕有没有类似的U盘,是否有同伙进行审讯,并明确表示如果王某某态度不错就不追究责任。后程瀚以王其某态度不错为由,让下属将王某某放走。事后,备份U盘也被销毁。

同在6月20日,合肥警方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已锁定并准备对李某实施抓捕的情况下,程瀚要求放弃抓捕。后程瀚被敲诈勒索案未再进行侦查,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王李两人脱离司法机关侦控。

值班编辑 吾彦祖

认真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利

在步入权利时代的未来中国法治社会里,认真地对待律师执业权利与保障公民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权利密切相关,律师的独到作用必然会被人们广泛普遍地认识。

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206次论及律师,17处说到权利,12处强调执业权利……这是中国司法制度史上的第一次,律师工作发展史上的第一次,或可誉为执业律师的《权利法案》,的确让为主张、为维护百姓群众合法权利而奔波、奋斗的执业律师倍感关怀与尊荣。激动、静思之余,笔者以为,我们都须认真地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执业权利来自漫长的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史,来自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地探索与实践。从1954年宪法到确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坎坷波折难忘;从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到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经人大常务委员会2001、2007、2012年三次修订,律师执业权利随着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在不断发展。进入科学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新时代,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为律师的执业权利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律师执业权利内涵丰富、外延广远。据统计,在全国2.2万余家律师事务所执业的27万余名律师每年通过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如知情、申请、申诉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与公检法等机关合作办理诉讼案件280余万件,非诉讼法律事务近100万件,法律援助案件36万件。这些数字的背后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律师及其身后的自然人、法人和他们依法享有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众多权利,而这些权利关乎广大群众衣食住行,成家立业,生儿育女,也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科研、生产、经营密切相关,都是他们最关心、最实际、最直接的权利。其间,律师发挥他们熟悉法规的专业优势、相对客观的职业优势和立足社会的实践优势,或调查取证、或咨询代理参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执业权利丰富的内涵、广远的外延、频繁的行使,有“执业”一词所不能承受之沉重与期待,也有“权利”一词可以承受之厚望与关注。不尊重律师执业权利,不认真对待律师执业权利所代表、所涵摄、所带动、所影响的人民群众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所属的法律“家族”,就会影响司法、执法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动摇人们对法的信仰与追求。

律师执业权利功用深远。中国先哲认为“饮食必有讼”,在我消费我存在的经济生活中,法律权利既是群众利益的表达,也是群众诉求的保障。马克思曾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社会愈进步权利愈发达,文明越发展权利越丰富。在全面建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小康社会过程中,公民权利本位的法律将不断被发现,被创制,被完善,围绕这些权利的诉求与委托,救济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会随之创新、丰富和发展。正是充分认识到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才有了《规定》的适时出台。这还需包括执业律师在内的立法、司法者不断地关注实践,研究为权利而斗争的当代经验,认真地观察、研究和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利,在改革、发展与稳定为大局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不断地推动它的发展,发挥它的作用。

我们都须认真地对待律师的执业权利。一方面,“自知者明,自胜者强”,执业权利是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们“特有”的专业权利,律师执业时固应谨言慎行、细心呵护、认真对待。有位法学家曾说“法律上的每个概念都是危险的”。来之不易、承载厚重的执业权利也不例外,因为和他孪生的还有执业义务和滥权的戒律,“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另一方面,亦如诗人泰戈尔所说“脱离泥土的束缚并不是树的自由”。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和保障、发挥其积极作用,也离不开公检法司等机关和法官、检察官、警官等的认真对待。试想,如果离开法官、警官、检察官对律师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会见、申请取保候审、调查取证、起诉、立案、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护、辩论、调解、和解等执业权利的保障,案件的顺利裁决就会面临更多的困难。确如享誉世界的社会学家韦伯所言:“民主社会追求的是与具体问题有关的群众利益,强调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对具体个人的实体正义。”正是察觉、注意到这些方面,《规定》强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要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要求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规定》还有25处提到“及时”告知、安排、传递,5处提到“便利”,从细节上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

天下事就怕认真二字。我们必须充分自觉地意识到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权利是长期的、艰巨的工作,须持之以恒地认真对待。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步入权利时代的未来中国法治社会里,认真地对待律师执业权利与保障公民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权利间密切相关,律师的独到作用必然会成为人们广泛普遍地认识。(魏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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