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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借款合同书》,(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02 12:14

手把手教你写《借款合同书》,(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借款合同书作文:注意事项及撰写要点
在撰写借款合同书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双方的权益。以下是一些详细的注意事项及撰写要点:
一、标题
1. 标题应简洁明了,直接反映合同性质,如“借款合同书”。 2. 标题中应包含借款双方的全称。
二、正文
1. 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基本条款。 - 借款金额:明确借款数额,可用大写和小写同时表示。 - 借款期限:约定借款的起止日期,如“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借款利率:明确借款利率,可约定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2. 约定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 - 还款方式:如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款等。 - 还款期限:明确每期还款的具体日期。
3. 约定违约责任。 - 借款人违约责任:如逾期还款、提前还款等。 - 借款人违约时的赔偿方式,如支付违约金、承担利息等。
4. 约定担保条款。 - 如有担保,应明确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
5.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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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判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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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况,此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借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全文:



一张合格的借条怎么写?

来看最新参考范本



借 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

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chinamoney.com.cn查询。


*范本仅供参考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借款人以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小编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关于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出借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问: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对方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问: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借款订立借条,借条落款日期也是借条订立的当天日期,借款利息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利息应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计算。



借款人立场


问:在借条中,借款利息如何约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问: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怎么办?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若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问:支付利息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保证人立场


问:如果借条中未注明保证人类型,也未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如果保证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作为债务的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方立场


问:借条中有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如借款人违约未按期还款,出借人是否能借此约定要求借款人全额承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诉讼费用并非必然由主张还款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借款协议书》模板(详细版)!

借款协议书

甲方(出借人)信息

  •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
  •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信息

  • 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
  • 住址/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一定金额的款项,乙方承诺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如适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1.1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元)。
1.2 本借款用于
(具体用途),乙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天/月。

第三条 利息与支付方式
3.1 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或月利率____%),利息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3.2 利息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

第四条 还款方式
4.1 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
4.2 还款账户信息:

  • 开户行:_____________
  • 账号:_____________
  • 户名: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担保条款(如适用)
5.1 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作为本次借款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2 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保证/抵押/质押),具体担保细节见附件《担保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借款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7.1 本协议一经签订,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7.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正式签署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或有特殊要求的借款,更应谨慎对待,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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