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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7 17:15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处分通报大会领导讲话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确定讲话主题:明确处分通报大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确保讲话主题与大会主题相符。
2. 结构安排:按照讲话稿的结构,合理安排内容,使文章层次分明、条理清晰。
3. 语言表达:使用正式、严谨的语言,避免口语化、随意化的表达。注意措辞得体,符合领导身份。
4. 内容充实:围绕处分通报大会的主题,充分阐述相关政策和规定,使讲话内容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5. 强调纪律:在讲话中强调纪律的重要性,提醒全体人员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6. 指导工作:针对处分通报大会的背景,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指导措施,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7. 激励士气:在讲话中适当激励士气,鼓励全体人员以此次处分通报大会为契机,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工作水平。
8. 注意篇幅:讲话稿篇幅不宜过长,应简洁明了,突出重点。
9. 体现领导关怀:在讲话中体现领导对全体人员的关怀,关注员工成长,关心企业未来发展。
10. 遵循讲话稿格式:按照讲话稿的格式要求,包括开头、主体和结尾,确保文章结构完整。
以下是一个处分通报大会领导讲话作文的示例: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
财政部网站4月18日消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风险,明确要求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隐性债务问题作为财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持续保持“零容忍”高压监管态势,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少报漏报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问责。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现将近年来查处的六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通过违规捆绑包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新增隐性债务6.88亿元
2019年7月,依据呼伦贝尔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海拉尔区政府与内蒙古撷英绿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将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主场馆周边绿化工程和城区道路路灯杆通信基站建设运营2个独立的项目,违规捆绑包装为1个不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并于2020年7月完成建设,截至核查日未产生经营收入,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全生命周期支出责任形成新增隐性债务3.96亿元;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原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局(现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向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7.01亿元,用于支付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息等,截至2021年8月末,扣除已偿还部分,形成新增隐性债务2.92亿元。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呼伦贝尔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海拉尔区副区长王某某给予诫勉;鉴于时任海拉尔区区长杨某某因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判刑,对其不再追责;鉴于时任海拉尔区区长萨某某因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作并案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吉林省四平市隐性债务化解不实2.85亿元
2016年,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以财政资金偿还四平市紫气大路跨铁路立交桥、四平市东丰路(仁兴街—一经街)上跨铁路立交桥、吉林省2013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贷款。2021年上半年,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偿还该项目贷款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隐性债务化解不实2.11亿元。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通过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到期隐性债务,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0.74亿元。
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吉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四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某给予批评教育;对时任四平市财政局局长郭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科科长陈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承诺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回报、固定收益率和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息等新增隐性债务15.73亿元
2019年至2021年12月,经佳木斯市政府授权,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以TOT、BOO、BOT模式实施佳木斯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程等3个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承诺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回报、固定收益率和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息等,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5.73亿元。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长丛某给予谈话提醒;对时任佳木斯市副市长王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佳木斯市财政局局长王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财政局副局长周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付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张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四、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五里河镇通过国有企业垫付资金建设楼堂馆所新增隐性债务953.1万元
2021年4月,杞县五里河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委托县属国有企业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五里河文化广场项目的融资、投资、招投标事宜。该项目于2021年7月开工建设,占地46.91亩,计划投资1701.97万元。截至2022年底,应支付施工方953.1万元,由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垫付等方式筹集,形成新增隐性债务953.1万元。
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杞县政协副主席、五里河金三角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粟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杞县五里河镇党委书记马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五里河镇镇长郭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某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时任杞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杞县德源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管财务领导耿某某给予诫勉;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五、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通过所属国有企业筹集资金建设楼堂馆所新增隐性债务1.69亿元
2014年3月,富民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议定,由县属国有企业原富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云南富民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筹资金建设黎阳大厦。2020年5月项目建成后,富民县30家行政事业单位入驻黎阳大厦办公。黎阳大厦总投资共计1.89亿元,截至2022年底,富民县政府支付0.2亿元,企业垫付资金1.69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9亿元。
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富民县委书记李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富民县委书记李某给予诫勉;对时任富民县县长周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富民县县长王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时任富民县财政局副局长、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某某给予通报批评;对时任云南富民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杨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了处理。
六、青海省海东市通过国有企业直接借款新增政府隐性债务16.45亿元
2019年12月和2020年8月,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海东市政府出具的给予其每年10亿元财政补贴文件,安排子公司海东市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东东林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东市分行共计贷款18亿元,用于乐都区碾伯镇农村人居环境改造项目支出。截至2021年6月末,两笔贷款提款16.45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16.45亿元。
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青海省监察委员会依纪依规组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对时任海东市副市长白某某给予诫勉;对时任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妥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审计部部长李某某给予批评教育。
以上六起典型案例,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纪律观念不严,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要求的有力举措。各地方各单位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始终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财政部将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隐性债务查处问责力度,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防止前清后欠,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来源:财政部网站
党内通报处分对公职人员仕途的影响,需结合党纪法规、组织程序及现实案例综合分析。从制度设计看,党内通报属于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中的第二种形态,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警示性处理,其效力介于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之间。但具体影响需从三个维度深入剖析:
一、制度层面的刚性约束
党内通报虽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列举的五种处分类型(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其作为问责方式之一,具有特定效力。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释义,通报问责要求被问责者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问题,这种 “公开曝光” 本身构成对政治声誉的影响。例如,某县住建局干部因违规收受礼品被党内通报后,其个人廉政档案将永久记录该事件,在年度考核、评优晋升时可能被列为 “负面参考”。
从影响周期看,党内通报虽无明确的法定影响期,但实践中往往与其他处分叠加使用。如某国企高管因决策失误被党内通报并同时给予警告处分,其影响期将按警告处分的一年执行。在此期间,该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年度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
二、组织实践中的弹性空间
党内通报的实际影响因具体情形而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案例显示,某街道干部因扶贫资金监管失职被党内通报后,通过积极整改、业绩突出,两年后仍获提拔。这表明,组织部门在干部任用中更注重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原则,而非 “一棍子打死”。
影响程度的关键变量包括:
违纪性质:违反政治纪律(如妄议中央)的通报影响远大于工作失误类通报;
整改表现: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者可减轻负面影响;
单位文化:在从严治党要求严格的单位,通报的 “标签效应” 可能更持久;
干部评价:若在影响期内获得上级肯定性评价,可对冲部分负面影响。
例如,某区委常委因环保问题被党内通报后,带领团队超额完成年度招商任务,次年仍被列为后备干部。这说明,组织对干部的评价是动态的,通报的影响可通过后续表现逐步弱化。
三、应对策略与长期影响
受通报者应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影响:
精准整改:针对通报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建立长效机制;
业绩突围:在影响期内创造突出工作业绩,用事实重塑形象;
组织沟通: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思想动态和工作进展,争取理解支持;
风险规避:在影响期内避免参与敏感项目,减少负面舆情风险。
从长期看,党内通报的影响具有 “递减效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会综合考虑其历史表现与现实业绩。某省纪委调研数据显示,受通报后三年内未再违纪且表现突出的干部,晋升比例与未受处分者无显著差异。但需注意,若在影响期内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将面临 “从重处分”,甚至可能被开除党籍。
四、典型案例启示
案例 1:某市规划局副局长因违规审批被党内通报,影响期内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两年后调任市住建局副局长;
案例 2:某县农业局股长因扶贫资金使用问题被党内通报,整改不力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 “基本称职”,最终被调离核心岗位;
案例 3:某国企董事长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党内通报,影响期内主动退赔违纪所得并推动企业扭亏为盈,三年后晋升集团党委书记。
这些案例表明,党内通报的影响并非绝对,关键在于受处分者的态度与行动。组织部门在干部任用中,既坚持原则底线,也注重容错纠错,为真心悔过、积极作为的干部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党内通报处分对仕途的影响具有 “双刃剑” 效应:一方面,它是组织对违纪行为的严肃警示,短期内可能限制职务晋升;另一方面,它也是干部自我革新的契机,通过积极整改可将负面影响转化为成长动力。对于公职人员而言,重要的是正确对待通报,将其视为锤炼党性、改进工作的 “磨刀石”,而非 career 的 “天花板”。组织部门则需在严格执纪的同时,落实 “三个区分开来” 要求,为担当者担当,为改革者撑腰,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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