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更新日期:2025-05-07 23:14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合同管理要求的作文,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作文主题和目的
1. 确定作文主题:合同管理要求。这个主题涵盖了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需要全面、深入地探讨。
2. 明确作文目的:通过阐述合同管理要求,提高读者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增强合同管理意识,为实际工作中规范合同管理提供参考。
二、收集相关资料
1. 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2. 合同管理的主要环节: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
3. 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如合同条款不明确、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履行不规范等。
4. 合同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
三、作文结构安排
1. 引言:简要介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引出作文主题。
2. 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阐述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法规和主要环节。
3. 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分析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4. 合同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介绍一些在合同管理方面取得成功的案例,为读者提供借鉴。
5. 总结:总结全文,强调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呼吁读者加强合同管理。
四、写作技巧
1. 语言表达:运用简洁、准确、生动的语言,
在合同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中,功能的复杂性往往被误认为是产品竞争力的体现。然而,随着系统功能的不断增加,企业实际使用率却持续低迷,甚至出现了因功能堆砌而导致的风险事件。本文将深入探讨合同管理系统中常见的“伪需求”陷阱,分析AI预审、风险预警库、智能报告生成等功能背后的潜在问题,并提出如何回归合同管理的本质,通过标准化流程和协同效率提升核心价值。
这篇文章可能算是我在接项目被甲方虐的死去活来的时候的一点吐槽吧,估计我的文章发出来后又会被很多同行寄刀片,因为我的这些大实话会让很多同行损失惨重。
我从土木转行软件toB也有10年快11年了。基本上什么要求也见过,尤其是合同管理系统,看起来那么多花里胡哨的功能和需求,实际上也就是那些基本的需求,做项目的难度也就是甲方要求对接以前的系统,或者甲方要求多几个流程的表格打印。大家的要求都大同小异。但是我在接活的时候突然发现,每一单的功能越来越多,对接的东西也越来越多。而且什么系统都要对接个ai。作为从业多年的产品经理,我见证了合同管理系统从简单的电子化存档工具,逐步演变为集成了各种”智能”功能的庞然大物。在这个过程中,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愈发明显:系统功能越来越复杂,但企业实际使用率却持续低迷。第三方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市场上主流的合同管理系统,功能使用率普遍不足半数。
这种矛盾现象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关键问题:我们是否误解了合同管理的本质?某次客户回访时,一家制造业企业的法务总监问我,能不能把这个ai提示关了,老是提示红的一片,他们看着太烦了。我听了当时就惊呆了,连忙问:“哥,一个至少需要十几万块的功能,说关就关了?”法务总监无奈地说:“有他没他我们都一样干活,有时候他还会干扰我们的思路。而且因为有这个功能,业务部门每次都不提前协同,都是直接提交第三方合同,还非常得理的说你们有ai预审,看看怎么了。”
更令人警醒的是另一个案例:某知名企业过度依赖AI预审功能,系统将一份涉及重大责任条款的合同标记为”低风险”,导致法务团队没有进行人工复核。结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这个被忽视的条款给企业带来了上千万元的损失。这个案例生动地说明:功能堆砌不仅不能降低风险,反而可能制造新的风险点。
经过这些年的实践与反思,我逐渐明确了一个核心观点:合同管理系统的核心价值在于建立标准化流程和提升协同效率,而非替代专业人员的判断。就像交通信号灯的作用是规范车辆通行秩序,而不是代替司机做驾驶决策。
AI预审功能的市场宣传总是令人心动:自动识别风险条款、智能提示修改建议、24小时不间断工作…这些卖点让很多企业趋之若鹜。但现实情况是,AI在合同审核领域的表现远未达到预期。
问题的根源在于,合同条款的理解需要深厚的业务背景和法律知识。以常见的”最惠国条款”为例,在贸易合同中它可能涉及关税优惠,而在零售合同中则可能指向价格政策。AI系统缺乏这种上下文理解能力,往往只能进行表面的关键词匹配。
某金融机构的教训尤为深刻。他们的系统将一份担保合同中的关键条款错误归类,导致法务团队忽视了潜在风险。当债务人违约时,企业才发现担保条款存在漏洞,最终不得不通过诉讼解决,损失超过千万元。
基于这些经验,我认为AI在合同管理中的合理定位应该是辅助工具,而非决策主体。它适合处理格式检查、基础条款完备性验证等简单任务,但绝不能替代法务和财务人员的专业审核。
风险预警功能的设计初衷是好的:通过积累历史案例,帮助用户规避类似风险。但实际应用中,这个功能常常陷入”马后炮”的尴尬境地。
问题的本质在于,一个设计良好的合同管理系统,应该在合同进入签署流程前就消除主要风险。如果系统需要频繁发出风险警告,恰恰说明基础模板和审批流程存在问题。
某次产品优化会议上,一位客户的反馈让我印象深刻:”每次看到系统弹出风险提示,我的第一反应不是庆幸发现了问题,而是困惑为什么这样的合同能走到我的审核环节?不是每一个业务领导都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了如指掌的。”这句话揭示了风险预警功能的根本矛盾:它试图在流程末端解决问题,而非在源头预防问题。
更有效的做法是强化事前控制:通过严格的模板锁定确保核心条款的规范性,设置智能化的审批节点卡控(如金额超限自动触发会签),从制度层面降低风险合同产生的可能性。
在需求调研阶段,”智能报告”功能总是被列为高优先级。企业希望系统能自动生成各种分析报告:合同履行情况、风险分布、审批效率…但实际使用数据却显示,这些精心设计的报告很少被真正用于决策。
有专门的第三方机构曾对50家企业进行的调查发现,超过半数的合同分析报告仅用于应付审计检查。决策层更倾向于查看原始合同数据和简明的审批状态,而非系统生成的复杂分析图表。
某中型企业的案例颇具代表性:他们投入大量资源开发了十几种定制化报表,但半年后的使用数据显示,这些报表的打开率不足5%。更讽刺的是,最常被使用的仍然是基础的合同清单导出功能。
这种现象提醒我们:在开发数据分析功能时,必须严格评估投入产出比。与其追求报告的”智能”和”美观”,不如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获取性。
合同管理系统的根基在于建立可靠的标准化流程。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核心功能上:
模板管理是系统的”宪法”。优秀的模板管理不仅要支持版本控制,更要能够强制锁定核心条款。例如,我们可以将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设置为不可修改,确保每份合同都符合企业基本要求。同时,模板应该能够与相关业务数据联动,比如自动同步最新的产品价格表,避免人工更新带来的错误。
审批流引擎则是系统的”交通规则”。一个好的审批系统应该能够根据合同属性自动适配不同的审批路径。例如,设置金额阈值:10万以下的合同由部门经理审批即可,百万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法务终审;或者根据合同类型区分:采购合同走财务审核路径,销售合同则需要业务负责人确认。这种智能化的路由机制,既能保证重要合同得到足够关注,又不会让简单合同陷入不必要的审批循环。
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因此系统必须提供高效的协同工具:
多角色并行评审功能允许法务、财务、业务等部门同时开展工作。法务人员专注于条款合规性,财务人员核对金额和付款条件,业务人员确认标的物细节。这种并行处理模式可以大幅缩短评审周期,避免传统的串联式审批导致的效率瓶颈。
修订留痕与批注功能则是跨部门沟通的安全带。系统需要清晰记录每个修改的发起人、时间和内容,支持针对特定条款的讨论批注。这不仅能避免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失真,还能在后续争议发生时提供完整的决策依据。某次合同纠纷中,正是系统的批注记录证明了双方对某条款的理解存在共识,帮助企业避免了潜在损失。
真正的风险控制不在于复杂的功能,而在于严谨的权限管理和操作追溯:
数据权限的精细划分至关重要。系统应该能够根据角色展示不同的信息视图:业务人员看到客户信息和销售条款,但看不到成本价等财务数据;区域经理只能查看自己负责的项目合同。这种信息隔离既能保护商业机密,又能避免不必要的信息干扰。
操作日志是系统最基础也最重要的安全网。完整的操作记录应该包括:谁在什么时候查看了哪些合同,修改了哪些条款,审批意见是什么。某次内部审计中,一家企业正是依靠系统的操作日志,快速定位了违规修改合同条款的责任人。这种全流程可追溯性,才是风险控制的真正基石。
面对功能需求的决策时,我始终坚持三个验证原则:
高频刚需原则要求我们优先开发80%用户每周都会使用的功能。比如快速发起合同、多条件搜索等基础功能,远比那些看起来很酷但使用频率极低的”智能”功能有价值。某客户的数据显示,他们的用户每天平均发起5份合同,但ai预审功能却让法务的工作变得更慢了。
权责明确原则强调每个功能都必须对应到具体的岗位职责。我们曾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某企业要求系统允许”所有部门主管”审核合同,结果导致重要条款被多人修改却无人负责。后来我们调整为”法务终审+业务确认”的双轨制,既保证了专业性,又明确了责任归属。
成本可控原则要求我们理性评估开发维护成本与实际收益。某客户坚持要自研OCR识别功能,但经过测算发现,开发成本是外包服务的3倍,准确率却只能达到商业方案的百分之八十几。最终他们接受了我们的建议,采用成熟OCR服务+人工校验的方案,节省了大量研发资源。
说服客户或老板放弃华而不实的功能需要技巧,以下是经过验证的有效话术:
对老板:”AI预审的准确率不足,且需持续投入标注训练。同样的预算,完善模板和权限体系可将合规风险降低。”用数据对比帮助决策者理解资源的最佳投向。某次产品规划会上,这个说法成功说服CEO将AI预算转投权限系统升级,事后证明这个决定完全正确。
合理的实施路径应该遵循MVP(最小可行产品)原则:
第一阶段聚焦必要功能:合同模板管理、可配置的审批流程、基础权限体系。这些是系统的骨架,必须优先确保稳固。某初创企业采用这个策略,仅用6周就上线了核心系统,比原计划提前一个月。
第二阶段引入增效功能:移动审批、批量操作、电子签名等。这些功能能够显著提升用户体验,但不会影响系统的基础架构。我们观察到,在基础稳固后引入这些功能,用户采纳率能提高。
第三阶段谨慎评估”伪需求”候选:AI预审、风险库等高级功能。这个阶段的关键是用数据说话:先收集基础功能的使用数据,证明某个”智能”功能的必要性后再投入开发。某企业原本计划开发智能报告,但在分析系统日志后发现,用户最需要的其实是更快的搜索速度,于是调整了开发优先级。
在经历了无数个功能讨论会和产品迭代后,我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合同管理系统的核心价值在于用标准化流程约束人性弱点,而非用技术制造虚假安全感。就像交通规则的作用不是让驾驶变得复杂,而是通过简单的”红灯停、绿灯行”维持秩序。
那些最成功的合同管理系统案例,往往不是功能最复杂的,而是最能准确把握企业真实需求的。某跨国企业简化系统后,合同审批周期缩短,错误率反而下降了。这个案例生动说明:少即是多。
作为产品经理,我们的使命是做”流程医生”而非”功能堆砌者”。这意味着要像医生诊断病因一样,找出企业合同管理中的真正痛点;像开具处方一样,推荐最简单有效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像推销保健品一样,不断兜售各种”增强”功能。
在这个技术快速迭代的时代,保持对产品本质的清醒认知尤为重要。合同管理系统不是科技秀场,而是企业风险防控的基础设施。唯有回归”标准化流程与协同效率”这个初心,我们才能开发出真正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产品。
本文由 @合同管理吴彦祖 原创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题图来自Unsplash,基于CC0协议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人人都是产品经理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常州市统计局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局机关合同,是指市统计局、省统计局常州调查局、市局所属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等的合同。
第三条 局机关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局机关实行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合同的财务监管。第五条 局机关合同订立、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和审慎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有效利用。
第六条 局机关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起草由具体承办处室负责。
第七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局机关职权或者超越政府授权、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二)委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条 合同承办处室在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核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担保、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九条 合同承办处室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应当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局机关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作出保密约定,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合同签订前,承办处室应当报送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处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六)合同纠纷解决条款是否完备;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订,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七条 合同正式文本由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局机关公章;局属事业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处室依照法定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条 合同订立后或者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订立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处理。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应当参与合同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处室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或者参与仲裁、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起草、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合同资料,合同承办处室应该妥善保管:
(一)合同正式文本;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处室应该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和相关资料报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备案,并送交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局统计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按规定,将局机关合同目录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即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三)未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合同资料的;
(四)擅自放弃合同权利或者增设义务的;
(五)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部门合法权益的;
(六)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