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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08 18:4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合伙股份合同写作注意事项
正文:
合伙股份合同是合伙企业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在撰写合伙股份合同时,以下事项应特别注意:
一、明确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1. 合伙企业的类型:明确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在责任承担、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
2. 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确保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明确合伙人身份和出资情况
1. 合伙人身份:明确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合伙人身份真实有效。
2. 出资情况:详细列出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等,确保出资情况清晰明确。
三、明确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
1. 组织机构:明确合伙企业的组织架构,如合伙人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等,确保企业决策科学合理。
2. 管理方式:明确合伙人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企业运作有序。
四、明确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 利润分配:明确利润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分配时间等,确保合伙人利益得到保障。
2. 亏损分担:明确亏损分担方式、分担比例、分担时间等,确保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
五、明确合伙人退出机制
1. 退出条件:明确合伙人退
1、出资方式、类型、占比
合伙人姓名 | 类型 | 出资方式(货币/无形资产) | 出资额(万元) | 占出资总额比例 |
甲方 | 合伙人 | 资金 | 万元 | 80% |
乙方 | 合伙人 | 资金 | 万元 | 10% |
丙方 | 管理人员 | 现金 | 万元 | 10% |
(签章):
1、2012年7月28日,李某、郑某、雷某等人签订联合投资协议承接某海外分公司分包的工程。之后倪某因未出资退出合伙,喻某因身体原因要求退股,最终由李、郑、雷三人联合投资。其间经各方投资人共同确认,郑某受余某委托以代持股权人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但不享有该股权的收益权或处置权等。
2、2012年7月28日,雷某(乙方)与李某、余某(甲方)签订一份退伙结算协议(草签)。该协议中载明:乙方应督促其在涉案项目工作的亲属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劳务合同结算手续,并保证上述人员结算时不得主张合同条款以外的要求,不得起诉甲方及某建设公司(“永远不得起诉甲方及某建设公司”),否则乙方自愿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因乙方原因,2012年8月30日前未签订正式退伙协议,甲方暂停本协议的支付义务,待正式退伙协议签订以后,按正式协议履行。本草签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在正式退伙协议签字生效后失效。
3、2012年8月30日,合伙各方就雷某合伙期间的各种款项对账确认。雷某出具承诺书称如其在涉案项目工作亲属周某、胡某等人的工资结算及离职手续办理等事宜未在2012年10月底前解决完,其同意暂停支付退伙协议中约定应得的款项直至此事解决。
4、2013年9月12日,雷某亲属分别提起诉讼依法确认其与某建设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诉讼。李、郑、雷三人就退伙协议(草签)提起诉讼。
5、2014年9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退伙结算协议(草签)的内容在剔除涉及他人权利的约定后均有效,李某、余某不服提起上诉。
6、2015年12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余某、某建设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7、2019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余某、某建设公司再审申请。
1、草签合伙意向书后,一方变更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不影响双方构成合伙关系的事实。
案例一:《郭振梅与赵雨相合伙协议纠纷案》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构成合伙关系的事实有合伙意向书、申请、聊天记录,欠条、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合伙意向书(草签)并无影响其效力之约定,故原、被告确系合伙关系。通过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申请、聊天记录、欠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已就原告退伙事宜进行了清算,现原告主张按照欠条载明的内容向其支付退伙款项2978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双方均非适格主体及未进行结算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2、合伙协议(草签)未明确双方出资比例及数额且合伙人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该协议不生效。案例二:《王淑艳诉赵滨滨合伙协议纠纷案》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于2010年4月30日签订了合伙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并没有对双方出资比例及数额进行明确,且在原、被告签订该协议后,被告并没有实际出资,该事实已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予以确定,故该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另美安大药房经营期间被告每月只获得工资报酬,并未从美安大药房的盈余款中获得额外收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非合伙关系。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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