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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再审申请书追加被告》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3 10:57

精心挑选《再审申请书追加被告》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再审申请书追加被告作文注意事项:
一、明确追加被告的必要性
在撰写再审申请书追加被告的作文时,首先要明确追加被告的必要性。分析原审案件中被告与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是否需要追加被告以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充分了解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
在作文中,要充分了解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再审案件可以追加被告。在作文中,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
三、准确描述追加被告的诉讼地位
在作文中,要准确描述追加被告的诉讼地位。明确追加被告是作为原告、被告、第三人还是共同诉讼人,以及其在原审案件中的权利义务。
四、详细阐述追加被告的诉讼理由
在作文中,要详细阐述追加被告的诉讼理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追加被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说明追加被告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是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2. 追加被告的法律责任:阐述追加被告在原审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以及追加被告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3. 追加被告的合法权益:说明追加被告在原审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以及追加被告参与诉讼的必要性。
五、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在作文中,要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追加被告的诉讼

在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

在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应当准许。以下是具体解析和处理规则:

一、准许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的法定情形


1.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适用条件
    原审程序中因未依法传唤当事人(如未送达传票、未公告送达等),导致当事人未能到庭应诉,且该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当事人主张权利(如无法举证、答辩)。
  • 处理方式
    法院应准许当事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以弥补原审程序缺陷。例如,被告在重审中提出反诉或补充抗辩理由。

2. 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

  • 适用条件
    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如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或案件事实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需追加当事人。
  • 处理方式
    法院应准许当事人追加被告、第三人,并允许其相应调整诉讼请求。例如,原告追加连带责任主体,或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

3.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变化,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

  • 适用条件
    因客观原因(如标的物毁损、权属转移、政策限制等)导致原诉讼请求(如交付特定物、履行特定行为)客观上无法实现。
  • 处理方式
    法院应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如将“返还房屋”变更为“折价赔偿”),或增加替代性请求。

4. 变更、增加的请求或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

  • 适用条件
    当事人提出的新请求或反诉必须与原审争议具有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且若另行起诉将导致重复审理、矛盾裁判或程序不经济。
  • 处理方式
    法院应合并审理,避免当事人诉累。例如,反诉与原诉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

二、法院审查与程序保障

  1. 严格审查法定情形
    法院需结合证据判断是否符合上述四种情形,重点审查程序违法、标的物变化等客观事实,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拖延诉讼。
  2. 保障对方当事人权利
  3. 若准许变更、增加请求或反诉,应重新指定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民诉法解释》第99条);
  4. 对方当事人有权对新增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抗辩或反诉。
  5. 第三人参与程序
    追加的第三人可提出独立请求或抗辩,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并保障其陈述、举证、辩论权利。

三、实务操作要点

  1. 当事人需主动申请
    变更、增加请求或反诉应由当事人明确提出申请,并说明符合法定情形的理由及证据(如标的物灭失的鉴定报告、未传唤的送达记录等)。
  2. 法院可依职权处理
    若发现原审存在程序违法或遗漏必要当事人,法院可依职权通知追加当事人或建议当事人变更请求。
  3. 限制范围
    新增请求或反诉不得超出原审争议的法律关系或事实基础。例如,原审为合同纠纷,重审中不得新增侵权请求(除非基于同一事实)。

四、与二审发回重审的区别

情形

二审发回重审(《民诉法解释》第251条)

再审发回重审(《民诉法解释》第252条)

准许变更请求的条件

一般允许,除非超出审理范围或滥用权利

必须符合四项法定情形之一

程序侧重点

侧重效率,允许合理调整请求

侧重纠错,严格限制新增请求的范围

追加当事人

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

仅限因原审程序违法或必要共同诉讼遗漏

五、总结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民诉法解释》第252条的四项法定情形。法院需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同时,防止诉讼拖延和程序滥用。实务中应重点关注原审程序合法性、标的物状态变化及诉讼经济原则,确保再审纠错功能的实现。

【国咨说法】对法院作出的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不服怎么办?

当我们收到法院做出的追加被执行人裁定时是申请执行复议还是提执行异议之诉?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分情况讨论。


一、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有例外情况。


图片截取自网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二、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三、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函或担保,不知财产线索的同时提交《查控申请书》,让法院查询线索。(实务中联系朝阳区法官,法官不同意向其申请保全,申请保全前先与法官沟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现2023版为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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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案外人提执行异议救济途径是否一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通过再审程序审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不服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不同的是没有执行复议的司法途径,追加被执行人没有直接提再审救济途径。


图片截取自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零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现2023版为第238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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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李芝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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