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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15 12:49
写作核心提示:
果园转让合同作文注意事项:
一、明确转让双方基本信息
1. 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明确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如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二、明确果园的基本情况
1. 果园的名称、位置、面积、种植品种、树龄、产量等。
2. 果园的权属证明,如土地证、林权证等。
3. 果园的附属设施,如灌溉系统、道路、仓储设施等。
三、明确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 转让价格:明确转让果园的总价格,包括土地、树木、附属设施等。
2. 支付方式:约定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等)。
四、明确转让期限及生效条件
1. 转让期限:明确果园转让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2. 生效条件:约定合同生效所需满足的条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支付定金等。
五、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1. 转让方权利:转让果园的所有权、使用权等。
2. 转让方义务:提供果园的权属证明、附属设施等,确保果园的合法转让。
3. 受让方权利:取得果园的所有权、使用权等。
4.
每经编辑:杜宇
海南二中院微信公号7月8日消息,海南儋州一48岁男子朱某庭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委托书、身份证,冒用3位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与他人私下签订合同转让三块土地,骗取被害人林某钱款156万元。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朱某庭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朱某庭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月5日,朱某庭谎称其受李某石、李某松及朱某锐的委托,出售该三人名下位于儋州市白马井镇的三块土地,与海南某房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诺函,约定通过该公司介绍客户购买这三块土地,该公司可从中获取佣金。1月8日,林某通过该公司与朱某庭签订地基定金合同购买这三块土地,并支付定金12万元给朱某庭,朱某庭将其中的3万元转给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芳。
2017年4月13日,朱某庭冒用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所有人李某石、李某松及朱某锐的名义,与林某的母亲蒙某签订三份土地转让协议,将涉案的三块土地转让给林某,林某于当日支付18万元给朱某庭,于次日通过转账的形式将剩余的土地转让款126万元转账给邓某芳,邓某芳扣除12万元佣金后,将剩余的114万元转账给朱某庭。交易完成后,朱某庭将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公证委托书交予林某。
2018年8月初,林某准备在所购买的三块土地上建房时发现被骗并报案。2018年8月27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将朱某庭抓获。据朱某庭供述,“我所持有的土地证和公证委托书、身份证是在海口做的假证,李某石、李某松和朱某锐他们三人不知道,是我2017年1月至4月之间做的。我总共拿了141万元,被我投资花掉了,其余15万元给海南某房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佣金”。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土地产权证明及委托材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朱某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劣迹,可对其酌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朱某庭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某庭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提示:购买土地等不动产 应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被害人林某疏忽大意,看了三块地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土地权属人,但其未核实人员身份信息,也未直接与土地权属人对交易内容进行确认,让朱某庭有机可乘,林某以为签了合同付了钱拿了收据,这三块地买到手了便没再过问,直到盖房子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土地等不动产时,应当核实土地、人员相关信息,确认地和证是否一致;土地买卖后,买受人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切勿为了省税费怠于过户,最终落得财地两空;如通过中介公司或居间人员介绍买卖土地时,必须核实有无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且该授权、代理是否真实合法;在交易过程中,应警惕骗子利用买受人购地心切的心理,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的骗局。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日经济新闻
裁判要旨
(网络配图)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10日,案外人高某识通过本案第三人赵某荣为其联系、介绍武林镇罗云村木告队赵某丙等村民出租土地给高某识种植果树,双方协商一致后,赵某丙等村民在打印好的《承包土地合同书》背面的“土地同意承包签名册”上签名,承诺将各自相应面积的土地出租给高某识种植果树。高某识经营果园二年之后,将果园转让给了自己的姨丈卢某林。卢某林后来又联系了其他几户村民,承租他们的部分土地种植果树,扩大果园面积。卢某林接手经营上述果园期间,分别支付了2014年、2015年的租金给上述出租户。后来,卢某林因患病无力打理果园遂将果园转让给卢某才,卢某才接手经营该果园后,按照原卢某林与农户的约定向出租的各农户支付了2016年、2017年的租金。2017年底,部分出租户与卢某才发生纠纷,不愿意继续出租土地给卢某才经营果园。卢某才于2018年2月15日在罗云村委会旁边的卫生室外、果园中的房屋外张贴通知,通知出租户到果园领取租金。其中的出租户赵某德等五户村民领取了2018年度的租金,其他出租户则未领取,要求终止出租土地给卢某才。双方发生纠纷后,出租户申请武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调解未果。后部分出租户破坏了果园内的房子以及部分果园围栏。
2018年5月10日,原告卢某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第三人赵某荣和第三人卢某林于2011年11月16日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书》、原告与第三人卢某林、卢某乾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的《果园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十二名被告继续履行上述两份合同,并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赵某丙等十二被告则抗辩称,2011年11月16日,被告并没有与第三人赵某荣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双方均没有在该《承包土地合同书》上签名,被告在签名册上签名只能证实领了租金,签名当时签名册背面也没有所谓的《承包土地合同书》,所谓的《承包土地合同书》和《果园转让合同》是原告分别于2016年4月、2018年4月恶意串通伪造的。被告与卢某林曾口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让和租期满或者中途退出,地上果树和构筑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因此,卢某林与卢某才私自签订的转包协议无效,并且被告与卢某林签订口头协议时并未约定租赁期限,依相关法律规定,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卢某林于2016年不辞而别返回老家,应视为其自行终止合同。2017年农历9月19日下午15时30分,被告已当面告知原告卢某才,要求其在2017年尾收完果后,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果树、构筑物等无偿归还被告,明确表明不再出租原第三人卢某林承租的土地。但卢某才拒不返还,其行为明显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十二名被告后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原告提供的2011年11月10日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书》以及2016年元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卢某林、卢某乾签订的《果园转让合同》无效;判决解除被告与第三人卢某林口头租赁承包合同,将涉案土地及其上果树、构筑物返还给被告。
(网络配图)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包土地合同书》虽无实际承包人签名,形式上有瑕疵,但并未影响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经过两次转包,合同当事人均依照《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该《承包土地合同书》以及《果园转让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据查实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本案《承包土地合同书》、《果园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二、赵某丙等十二被告继续履行《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义务,并排除妨碍;
三、驳回原告卢某才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赵某丙等十二被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这是一件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案件,本案的处理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最初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当事人以及合同的瑕疵问题,主办法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即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很好地解决了这两个难题。
第一:高某识与赵某丙等农户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高某识是《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的土地的实际承包人。
《承包土地合同书》表面上是第三人赵某荣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实际上,最初是赵某丙等农户与案外人高某识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是高某识通过赵某荣介绍承租赵某丙等农户的土地种植果树,双方按照《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赵某丙等农户也领取了高某识支付的租金,高某识与赵某丙等农户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高某识是《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的土地的实际承包人。高某识未在合同上签名以及合同书打印承包方是“赵某荣”,这是合同上存在的瑕疵,并未影响高某识与赵某丙等实际出租户履行该合同。综上,《承包土地合同书》不是赵某荣与被告之间的合同,而是被告与案外人高某识之间的合同,赵某荣不是合同当事人。
第二:被告领取了卢某林支付的两年租金,视为其已经默许高某识转包给卢某林的行为和事实。
高某识经营果园两年后,将其租赁的上述的土地及其上果树作为果园打包转让给第三人卢某林,被告没有提出异议,并领取了卢某林支付的两年租金,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已经默示同意高某识转包给卢某林的行为和事实。《承包土地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发生了转移,高某识已经将其在《承包土地合同书》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卢某林,形成了新的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关系,即被告与当事人卢某林之间的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关系,其合同的书面形式仍然是本案的《承包土地合同书》。
第三:卢某才接手经营后,被告收取了原告交付的2016年、2017年的租金,同样视为被告已经默许卢某林转包给卢某才的行为和事实。
卢某林在承包经营上述果园两年余后,因健康原因转让上述果园,经第三人赵某荣介绍,卢某林与卢某才协商一致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了《果园转让合同》,将其经营的上述果园转让给了卢某才。卢某才接手经营后,按照《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的承租方的义务支付了2016年、2017年的租金,被告也收取了上述租金。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已经默示同意卢某林转包给卢某才的行为和事实。被告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基于《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的新的土地租赁承包合同关系。
第四: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退包的条件成就,应视为退包条件不成就。
原告在合理时间内张贴《通知》,明确告知被告方领取租金,表明了其积极履行主要债务支付租金的意愿。被告在与原告发生纠纷后不再收取原告的租金,造成原告未能按期交清租金,这是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退包的条件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视为退包条件不成就。同时,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告不能私自解除合同。
(网络配图)
法官后语
契约精神的内涵要义是自由、平等、守信,依法成立的合同应按协议内容严格执行,不能随意解除。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曾提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这里的枷锁除了指法律法规约束之外,还指合同的约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增强合同意识,让合同约束替代法律约束,尽量避免因为违约行为而引起各类的经济纠纷,营造健康、稳定的营商环境,确保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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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覃晓军 甘德昌
编辑:谢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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