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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自我鉴定范文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5 14:12

2016自我鉴定范文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2016自我鉴定范文作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结构清晰:自我鉴定作文应具备明确的结构,通常包括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开头部分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正文部分详细阐述自己的优点、缺点及改进措施,结尾部分总结全文,表达自己的决心和展望。
2. 突出重点:在作文中,要突出自己在2016年的主要成就和进步,如学习成绩、工作表现、人际关系等方面。同时,也要诚实地面对自己的不足,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3. 实事求是:在描述自己的优点和缺点时,要尽量做到客观、真实。避免夸大其词或自吹自擂,也不要过分贬低自己。
4. 语言简练:作文要尽量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冗长、啰嗦。同时,注意使用恰当的词汇和句式,使文章更具文采。
5. 逻辑严密: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要注意逻辑性,使文章条理清晰。可以采用总分总、分总、总分分等结构,使文章层次分明。
6. 体现个性:在作文中,要充分展现自己的个性和特点。可以通过具体事例、名言警句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7. 注重细节:在描述自己的经历和感受时,要注意细节描写,使文章更具感染力。例如,在描述一次

在绩点之外认识自我 多所高校铺开学业评价改革

2024年岁末未名湖畔的最后一缕暮色中,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黄宇蓝介绍了本科生学业评价改革调研结果与初步工作思路,再次将高校学生评价中的“唯绩点(绩点,简称GPA,即Grade Point Average,平均学分成绩点数)”现象推向公众视野。

她介绍,为了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能力,北大教务部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学业评价改革调研,以期为学生提供更充分的试错空间、更包容的学习环境,从而更好地服务高质量人才培养目标。

这场改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大学生来说,无论是考研、求职还是出国深造,都与绩点息息相关。于是,通宵自习室里彻夜不熄的灯光、成绩单前分分必争的执拗、被折叠在数字之间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都成为当代大学生面临的真实困境。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强调“创新评价工具,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纵向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横向评价”。在此背景下,推动教育评价理念与方式迭代升级,为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成为一个意义深远的时代课题。

破局之后 高校评价改革优化演进

十余年来,高校关于学生评价方式的探索从未停止。

回望我国高校的学业评价改革,清华大学2015年以12档等级制替代绩点是个重要节点。

清华大学2016级本科生、2020级博士研究生刘嘉宁在回溯学术成长轨迹时,特别提及了本科时期的体会。“从踏入校门起,老师一直鼓励我们多多探索,不要把目光只盯在分数上。”他回忆道,“在这样的教导下,我加深了对学习本质的理解。”

2022年春天,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在发放过两次调查问卷后,小心翼翼地迈出了取消绩点的第一步。这年的春季学期,生科院开始在部分课程中试行“粗线条等级制”的评定方式,学生的成绩可以分为A(85分或以上)、B(75至85分)、C(65至75分)、D(60至65分)、F(不及格)五个等级。而这背后,一个数据提供了坚实的底气——在2021年12月收到的调查问卷中,92.94%的受访学生在“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避免本科生唯分数论”这一项选择“支持”。

2024年6月,复旦大学教务处发布新修订版《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记载规定》,引入P和NP(通过/不通过)设置,允许学生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不超过16个学分的课程,成绩不计入绩点计算,为学生提供了更大试错空间。

然而,改革必然面临“难啃的骨头”,在取消绩点的第一声号角之后,与国外高校的衔接成为摆在面前的第一个考验。“GPA一直是保研、出国深造、评奖评优的重要标准,等级制成绩单能被同类型高校甚至国外高校认可吗?”不止一位同学有这样的担忧。北大生科院给出了直接的解法——在成绩单上附加一份相关等级制成绩评定的说明,并盖上学院的公章,告知对方若有疑问可以来电沟通。而成绩的综合评定,则用优秀率(A%,成绩为A的课程所占的比例)和优良率(AB%,成绩为A和B的课程所占的比例)来替代。“我们至今还没接到国外高校打来的电话。”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院长宋艳表示,采取等级制后,当年学生出国深造的申请成功率、院校档次和往年基本相同。

“在选拔学生时,学业成绩之外,我们更看重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创造力、韧性和合作精神。这一点在各校都是相通的。”宋艳说,等级制的改革恰恰使高校之间在评价标准上达成共鸣——在人才评价的坐标系里,创新的火花比完美的学分更耀眼。

刘嘉宁的感受则更加直接,他身边曾有学长因顾及成绩评估,最终放弃了出国深造的计划,“绩点‘咬’得非常紧,有时候仅仅是0.1的差别,就丢掉机会”。但刘嘉宁入学后的等级制评定方式减轻了学业的压力,“我曾申请出国交流半年,国外不少高校按ABCD等级评定成绩,回国后正好可以衔接,也没有成绩换算的烦恼。”

改革不可能一帆风顺,等级制在不同高校的实施情况也有参差。自2015级本科生和研究生起,清华大学的正式成绩单记录为等级制形式,而在评选等需要精准数据的情况下,等级制还会被换算为绩点(A+或A换算为4.0,A-换算为3.7,B+换算为3.0……)刘嘉宁回忆起自己在期末与其他高校的同学交流后的发现:“比如同一个专业的原始成绩,两所高校的学生同样是94分,我的绩点在本校换算只有3.7,而其他学校的同学可以换算到3.9甚至4.0。”这样算下来,清华大学比其他高校的绩点整整低了一档,学生们在外校保研或考研中的竞争难度无形中有所增加。

学校听到了学生的声音,2019年,清华大学对评价方式统一进行了调整,把A-以下的不同等级对应的绩点上调0.3,并放宽了对课程的优秀率限制。北大生科院在2023至2024年做了至少四次问卷调查和学生访谈,询问同学们对现行等级制的态度和建议。“我们的初心和目标都是为了学生。”恰如宋艳所说,这场破冰之旅的开端或许并不完美,但同舟者皆为同心人,航行的轨迹总会被不断纠正完善。

避免无意义竞争 在绩点之外认识自我

“绩点曾是我们在学习中的锚点,现在锚被抽走,浪却更急了。”北大一名学生留言认为,绩点取消后,一些同学没能从中放松下来,反而感受到了更汹涌的竞争,也产生了新功利主义的隐忧:如果等级制改革仅仅压缩分数区间而不改变竞争逻辑,为了在选拔中占据优势,学生可能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在实习和课外活动上。

刘嘉宁坦言,自己和身边的一部分同学都曾在大学延续中学时期的思维和习惯,设定清晰的目标,按照已有的攻略,把大量的课余时间用于规定内容的学习,“注重理论知识的获得而不是综合能力的成长”。而绩点作为一个可量化的指标,常常成为大学生们在新环境中建立自我认知最直观的依据。

“‘内卷’等一些无意义的竞争源于目的和方式的背离。”浙江师范大学资深教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发展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马陆亭则更加直接地指出了问题,“哪代人不奋斗不拼搏?现在学生的困境在于无目标地被动应付。”

改革的光芒在穿透学生心中的迷雾。为了帮助学生从追求绩点的执念中解放出来,北大生科院在去年推出了部分实验课的免修政策,允许实验基础较好的学生通过实验教学中心的考核后,跳过基础实验课的重复性操作。考核并非简单的纸面测试,据宋艳介绍,考核会从实验操作、实验报告的规范性、实验理论的扎实程度等多角度展开。“免修不是降低标准,而是因材施教,帮助同学们把重复训练的时间更多地用于探索未知。”

配套的课程也同步铺开。北大生科院为本科生新开设了两门科研相关的课程——大二的本科生科研初探、大三的本科生科研进阶,与大四学年的毕业论文课一起形成了完整的人才培养阶梯。取消绩点只是开始,目标在于更好地培养人,而北大生科院认为,科研是每个学生从绩点解绑之后应投入更多精力的方向。宋艳说:“也许不是每个人毕业后都会从事科研工作,但科研所锻炼的独立思想和创新精神、文献阅读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对他们的未来很重要。”

刘嘉宁印象深刻的则是学校对综合素质的培养和重视。“在清华,大部分奖学金都需要答辩,除了学业奖学金,我们还有艺术、体育、社工、科研和志愿方面的奖学金,这些都与绩点无关。”这种打破壁垒的多维成长坐标系,正是清华近年来构建的多元评价生态的缩影。“这些活动就像镜子,帮助我看清本科四年的成长与收获。”刘嘉宁回忆起申报奖学金时自己在讲台上分享关于新能源电池的研究,从观众席的追问中获得了继续研究的灵感,老师的追问迫使他不断深入思考,并完成了另一个实验课题。他笑称:“那些答辩台下的灵魂拷问,比任何职业培训都更锻炼系统思维。”

从统一标准到个性化评价,从关注学业评价到重视综合素质,从单一评价到自评、互评,正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指出的那样:“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有什么样的评价指挥棒,就有什么样的办学导向。”学校在学业评价制度上的探索方向越来越多样,每一个学生能奔跑的旷野也越来越宽广。

系统对接 为人才成长平整土壤

高校评价体系改革,未来该往哪个方向走?

“评价改革不能止步于‘取消百分制’,更要构建与社会需求同频的育人坐标系。”马陆亭分析,数字时代的发展推动文凭社会向能力社会转型,倒逼高校探索结构化评价体系,“未来课程或可按‘思维能力培养、专业技能训练、知识体系构建、兴趣素养拓展’四大模块分类,对应采取百分制、等级自选制、通过/不通过制等开展差异化评价。”而这一设想,与高等教育法中“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形成呼应。

要真正遏制“唯绩点”现象,仅靠高校改革评价制度远远不够。问题的根源在于,用人单位将学历、绩点视为硬门槛,家长将升学率高低和教育成败挂钩,这种社会共识的改变,需要家庭、学校、企业、社会等多方主体形成合力。

可喜的是,这场源自高校的评价体系改革,逐渐成为牵动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的系统工程——《2024中国企业校园招聘白皮书》指出,评估人才应以“全人画像”为基础,构建“评估矩阵”并融入校招流程。《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蓝皮书》数据显示,企业招聘时最关注候选人的能力表现,如沟通表达能力(87%)、逻辑思维能力(79%)、专业能力(79%)。

宋艳列出了学业评价体系改革目前面临的三个挑战:推行广度与高校类型相关,推行力度与研究生招生改革相关,推行成效与学业评价替代方案相关。不可否认,高校学业评价改革仍处在进行时。它的价值并非立竿见影地消灭功利主义,而是让我们看到教育的终极目标——“教也者,长善而救其失者也。”教育绝非是冰冷的数字打分,而应释放出每个学生独有的光芒。(记者 曹雅楠)

邓学平 | 一次说透:鉴定的主体是机构而不是个人

一直以来,我把“鉴定的主体是鉴定机构,而不是鉴定人个人”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前几天有律师同仁向我指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鉴定的主体就是个人而非单位。我稍加检索,发现持有此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遂决定就此问题略作分析和阐述。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有些人据此认为,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鉴定的主体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和“鉴定人”。

如果单从字面意思理解,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法律解释不能局限于文义,更重要的解释方法是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我们不妨结合其他有关鉴定的法律规定,对前述结论提出以下质疑:

1.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法律为什么还要规定鉴定机构的资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定了四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且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部专门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两部规章都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2. 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为何会导致鉴定意见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一项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应当重新鉴定。

3. 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鉴定聘请的对象以及受理鉴定的主体为什么是鉴定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其余条款还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由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受理鉴定委托。如果受理委托则由鉴定机构签订委托书,由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决定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等。

4. 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鉴定意见为什么要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结合该两份规定,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可以得出鉴定文书必须同时具备鉴定人的签名盖章和鉴定机构盖章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即,鉴定机构未加盖公章,鉴定意见不得采信。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律师承揽案件也必须由律所出面接受委托,但律师撰写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却无需加盖律所公章。

5.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个人具备资质、机构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为何仍不能受理鉴定委托?司法实践中毫无疑问会存在这样的情况:鉴定人A、B、C具有某项鉴定资质,但A、B、C所在的鉴定机构却不具备该项鉴定资质。按照现行规定,该鉴定机构仍然不能受理该项鉴定委托。

6. 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如何理解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的复核、审核或审查?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最高法、最高检、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评估活动完成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对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贵州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规定,鉴定单位受理鉴定申请后,组织集体会审。参加会审人员须达到鉴定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听取鉴定情况汇报并对有关材料、数据、鉴定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查。更加重要的是,司法部2022年刚刚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此足以证明,鉴定意见的出具主体是机构而非个人。

7.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该如何理解有些文件直接规定由某个职能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国土资源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三)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鉴定文书制作完成后,出版物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其他鉴定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出版物鉴定机构负责人对复核后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核与签发。”

8.如果鉴定的主体是个人,那么该如何理解有些准鉴定文书只需加盖单位公章而无需个人签字?刑事司法实务中非常常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只需加盖价格认证中心的公章而无需价格认定人员的个人签名。这是因为国家发改委2016年在修订《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时刻意删除了价格认定人员签名的规定。理论通说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属于鉴定意见而属于行政确认,但有文献证明最高检在与发改委沟通时将《价格认定结论书》视为准鉴定意见。

以上八点质疑都指向一个结论:鉴定的主体是机构而非个人。当然,所有的鉴定工作必须由机构中具体的人来从事和负责。这就好比,具体审理案件的都是法官,但作出判决的必须是法院。这也是理解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一百四十七条的正确姿势。正是因为鉴定意见是一种公文书,由机构背书,所以才在司法诉讼中具有证据之王的地位。司法实践中,很多鉴定意见问题重重,但能申请司法机关启动重新鉴定的很少,能说服司法机关不予采信的更是少之又少。

我个人倒是非常欢迎鉴定意见完全是个人作出的观点。因为这样以来,鉴定意见就成了一家之言、一己之见,要质疑、推翻其结论或效力就没那么困难了。理论上,只要我们能聘请到更资深、更权威的人员出具不同的专家意见,那么司法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就可以被削弱或推翻了。果真如此,那么就能避免很多的冤假错案。但很可惜,个人鉴定的观点及其衍生的逻辑推论在目前还未得到司法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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