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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运输合同法》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17 04:14

如何写《运输合同法》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运输合同法作文写作注意事项
正文:
运输合同法作为我国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货物运输、客运服务等多个领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撰写关于运输合同法的作文时,以下事项应注意:
一、明确写作目的
在动笔之前,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是为了阐述运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为了分析某一具体案例,或是探讨运输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明确目的有助于确保作文的针对性。
二、掌握基本概念
在作文中,要准确运用运输合同法的相关概念,如运输合同、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等。同时,要了解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便在论述中条理清晰。
三、熟悉法律法规
在写作过程中,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样,在论述运输合同法时,才能有理有据。
四、关注案例分析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运输合同法案例进行分析,有助于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在案例分析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 案例背景: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争议焦点等。
2.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3. 案件判决:阐述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分析其合理性。
4. 案例启示:从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民法典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运输合同

中文名:运输合同


英文名:Carriage Contract


类别:民法


概述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的特征


(一)运输合同一般为双务和有偿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旅客或托运人负有按照规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这两种义务互为对价关系,所以运输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合同。但是,运输合同也有无偿的情况,譬如好意同乘的情形。


(二)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即运输合同多为承运人提供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旅客或托运人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客票、货运单、提单等均依照专门法规统一印制,运费一般也是执行统一的规定。当然,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并不排除有的运输合同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而由双方协商订立。


(三)运输合同多为诺成合同,自双方签署合同时成立,无须额外交付特定物。当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时除外。


二、承运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强制缔约义务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订立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是,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利益,防止社会排斥现象,民法典第49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与之对应,民法典第810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表明民法典限制了承运人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设定了强制性承诺义务,禁止其单方面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缔约对象,以确保社会公众可以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强制缔约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亦可被排除,譬如,承运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如履行缔约义务可能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造成实际危害的,可对特定对象拒绝履行缔约义务。


三、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运输合同的效力,指运输合同关系中,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民法典为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设定了一系列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此为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其中,“约定期限”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确定,而如何确定“合理期限”成为实践难点。期限是否合理,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通常的管理等角度,衡量承运人最终耗费的运输期限是否“合理”。“约定地点”是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托运人指定的、承运人认可的运输目的地。承运人不履行按约定地点运送客货的义务,造成损害的,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的收货人的义务。


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运送旅客、货物。运输路线是承运人承担运输业务所需经过的路线。就承运人在运输中路线的选择而言,其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作出决定。实践中,在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领域,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为了运输安全、便利和快捷,对运输路线往往都有统筹的计划和安排。运输路线的选择,影响着客货的运输时间,故承运人负有按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


(二)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一费用通常在事前已由其与承运人协商一致,或其接受承运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但是,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导致票款或运输费用额外增加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如双方对运输路线约定不明,承运人必须按照“通常路线”来完成其运输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所选择的运输路线是否是“通常路线”、是否存在“绕道”等现象,同样要根据行业惯例等因素予以判断。


四、常见的运输合同


(一)旅客运输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有两种情形。其一,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出行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其二,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此种情况也被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承运人迟延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第二,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为其安排退票,或者退还相应的差额。


(二)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在货物运输实践中,收货人可能为托运人,但更为普遍的情况是收货人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货运合同往往有第三人参加,甚至被称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收货人即便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亦享有对托运人的直接请求权。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对货物运输合同作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第一,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第二,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第三,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三)联运合同


联运合同,即联合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联运合同分为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单式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及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的,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取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合同。多式联运是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的“一条龙”服务的综合性运输,多式联运合同是该种交易形式的法律体现。


五、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9条至第842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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