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轻松搞定《网络公司合同》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22 14:15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网络公司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公司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一份严谨、合法的网络公司合同不仅能保障双方的权益,还能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以下是在签订网络公司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
2. 确保合同签署人具有相应的授权,避免因授权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二、明确合同标的
1. 详细描述合同标的,包括服务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2.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三、明确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应明确约定,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2. 如有续约条款,应明确续约条件和程序。
四、明确费用及支付方式
1. 明确合同费用,包括服务费、产品费、税费等。
2. 约定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支票等,并明确支付时间。
五、明确保密条款
1. 约定双方对合同内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2. 明确保密期限,确保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仍承担保密责任。
六、明确违约责任
1. 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如延迟履行、
网络公司区域代理合同
网络公司区域代理合同
甲方(授权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代理方):
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若为个人则无需填写):
地址:
联系方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为个人则无需填写):鉴于甲方拥有在特定区域的推广、销售及服务权益,乙方具备在该区域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资源,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区域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代理区域及期限
- 代理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的独家/非独家代理商,负责在该区域内推广、销售甲方提供的及相关服务。
- 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自起至止,共计年。合同期满前个月,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年。
二、代理权限及义务
(一)甲方权限及义务
- 权限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相关要求开展业务。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损害甲方利益时,甲方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供货、终止合同等措施。
- 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产品资料、宣传资料、技术支持等,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和结算方式,及时向乙方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帮助乙方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自行或授权其他第三方进行与乙方相同的业务活动(特殊情况需经乙方书面同意)。
(二)乙方权限及义务
- 权限在代理区域内,乙方享有独家代理权(若为独家代理)或非独家代理权(若为非独家代理),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开展的推广、销售及服务活动。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代理费用或销售提成。
- 义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代理保证金元。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积极在代理区域内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努力提高甲方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每月向甲方提交市场推广计划和活动总结。严格按照甲方的价格政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擅自降价或涨价。如需调整价格,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客户需求及竞争对手情况,协助甲方改进产品或服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营销策略等机密信息。
三、代理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代理费用
- 若为独家代理,甲方按照乙方在代理区域内的年度销售额的%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若为非独家代理,甲方按照乙方在代理区域内的年度销售额的%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 除代理费用外,乙方还可根据销售业绩获得额外的销售提成,具体提成标准如下:年销售额达到元至元,提成比例为%;年销售额达到元以上,提成比例为%。
(二)结算方式
- 甲方应在每年前,对乙方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进行核算,并向乙方出具结算清单。
- 乙方应在收到结算清单后的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用和销售提成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产品供应及售后服务
- 产品供应甲方应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供应稳定性,按照乙方的订单要求及时、准确地发货。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供货延迟,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乙方应提前天向甲方提交订单,明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 售后服务甲方负责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支持、维修保养、软件升级等。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反馈客户的问题和需求。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客户投诉,甲方应在小时内做出响应,并在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五、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 知识产权甲方拥有及相关技术、品牌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代理期间仅享有在代理区域内使用甲方知识产权开展业务的权利,不得将甲方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与甲方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创新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应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
-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本条款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年。
六、合同变更与终止
- 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变更或解除相关条款。
- 合同终止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产品资料等知识产权,并清理与甲方业务相关的所有物品和资料。
七、违约责任
-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支付代理费用等,应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按照未履行部分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保证金、完成销售任务、保守商业秘密等,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按照违约行为涉及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条款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案例-买卖合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内010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两地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协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内民辖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 )内0105民初4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时某飞诉称,2021年12月,时某飞于网络平台花费5188元购买一台手机,商家大连金普新区某数码通讯经营部故意给发错款式,没有按要求发货。原告与商家在微信上联系沟通后进行退换货,但货物邮寄到商家时,商家说手机基带芯片损坏,退还原告1500元,剩下的3688元作为维修费。原告多次向商家要手机损坏证明,商家未提供。到起诉之日,被告既没有退还原告剩余款项,也没有把手机邮寄给原告。原告向购买手机的某网络平台客服反映,客服说走司法途径,通过法律维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3688元的维修费。
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时某飞在登录/注册转转账号时,须首先阅读并确认《用户服务协议》,确认同意协议后方能成功登录/注册账号进行交易。《用户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您因使用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或纠纷,由平台与您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案件管辖,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用户服务协议》由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拟定,时某飞和大连金普新区某数码通讯经营部在登录/注册该网络平台账号时,须首先阅读并确认《用户服务协议》,确认同意协议后方能成功登录/注册账号进行交易。《用户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约定:“您因使用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或纠纷,由平台与您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条款内容看,其适用范围仅指因使用平台服务而产生的争议。本案中,时某飞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因适用平台服务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不受前述管辖条款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时某飞所购货物系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址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故赛罕区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判要旨】
1.网络购物中,通常会形成三种合同关系,即网络平台和卖家、网络平台和消费者分别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及卖家和消费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实践中,消费者因网购产生纠纷,通常会将卖家与网络平台一并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具体诉请,判断争议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
2.实践中,如果平台经营者仅是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虚拟交易场所,并未参与网络交易本身,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如果消费者和卖家之间达成了协议管辖约定,按照约定确定管辖,如果没有协议管辖约定,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管辖,即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消费者是因使用平台服务而产生争议,则应当根据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