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书(从事行政处罚审核的人员具法律职业资格的文件)
更新日期:2025-05-23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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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书的作文,特别是针对“从事行政处罚审核的人员具法律职业资格的文件”这一主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明确申请目的":
- 在作文中首先要明确表达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即为什么需要该文件,该文件对申请人有何实际意义。
2. "合法合规":
- 确保作文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申请的合法性。
3. "具体明确":
- 在作文中具体说明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如文件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避免模糊不清。
4. "逻辑清晰":
- 作文结构要清晰,逻辑严密,确保每一部分内容都有明确的逻辑关系。
5. "事实依据":
- 如果申请信息公开是基于某一具体事实或事件,应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证明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6. "语言规范":
- 使用规范、正式的语言,避免口语化、情绪化的表达。
以下是一篇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书的作文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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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申请事项":要求公开《从事行政处罚审核的人员具法律职业资格的文件》
"一、申请理由"
本人[申请人姓名],是一名从事行政处罚审核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我发现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核人员对于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提高本人业务水平,更好地履行职责,特向
信息公开申请书(从事行政处罚审核的人员具法律职业资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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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实例申请信息公开→确认违法诉讼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政府、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行为才合法一个谎言需要十个谎言圆谎,十个谎言需要一百个谎言圆谎……余此类推,一旦一个谎言被戳穿,所有谎言不攻自破。有人为了掩盖真相,得不到任何益处,却自己背锅,貌似做被人骗还帮人数钱蠢事,悔不当初一案枉法结,多案立马生拨开云雾,真相大白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1、依法
公开贵局2018年9月26日作出深公福不罚行决字00043号、0004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审核人员名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编号、存续时间等。2、依宪法接受申请人的监督。3、获取方式为纸质。
申请理由和依据:1、根据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事项属于
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条件、程序范围,属于
说明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具公信力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作为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有权知晓;
申请事项不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2、根据
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不予公开
申请事项,无法验证。申请人作为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有权知晓。3、
申请事项属于贵局法定
主动公开和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不属于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公开的
政府信息。4、不予公开
申请事项,明显非法剥夺申请人的法定
知情权和监督权。5、对于私权,法无禁止均可为;基于任何法律法规
没有禁止贵局公开申请人的
申请事项,故申请人可以为之。6、对于公权,法无授权不可为;基于任何法律法规
没有授权贵局禁止公开申请人的
申请事项,故贵局不可以为之。7、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并接受人民的监督;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作为人民的一员,申请人有权
依宪法监督贵局公开
申请事项。8、根据201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贵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此致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申请人:LCP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