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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3 17:16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民法深奥难懂?法律人细说作文注意事项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更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然而,民法内容繁杂,条文众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我们来说,常常感到难以理解。那么,当我们想要写一篇关于民法的作文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明确作文主题
在写作之前,首先要明确作文的主题。民法涉及范围广泛,包括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多个方面。根据实际需求,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作为作文的主题,以便于深入探讨。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我们需要查阅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民法教材、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等。通过查阅资料,可以了解民法的理论基础、法律条文、典型案例等,为作文提供有力支撑。
三、理清法律关系
在作文中,要理清法律关系。民法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等。在分析问题时,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注重逻辑性
作文要注重逻辑性,使文章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在论述问题时,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如从法律条文到案例分析,再到实际应用。同时,注意观点的连贯性,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五、引用
本报特约记者 赵晓明 赵亚洁
3月10上午,在北京京西宾馆西楼三楼的会议厅里,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江苏代表团正举行全团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作为一名即将完成职责使命的人大代表,对参与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内心特别激动,也特别欣慰。”这是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安的开场白。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历经60多年的回起回落,寄托着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徐安事后坦言,发言时按捺不住自己内心的激动和喜悦。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前两次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条件还不具备;2001年对民法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现在终于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提到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程上。作为一名法律人,徐安自然感到欣慰。他说,这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可以说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和统领之作,堪称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如果能得到本次大会的顺利通过,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民法典各分篇的规定提供了坚实依据。所以说,这是一部历久弥新、翘首以待的重要法律。
在谈到编纂民法典的意义时,徐安更是感慨万千。
他说,民法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处事规则,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自然人、法人和机关、团体、社会组织都密切相关,几乎关乎全社会每个人、每个组织、每个活动、每个行为,就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将对我国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又一重大举措。
满满匝匝手写的七页纸上,抒写了徐安作为一个法律人的民法情怀。他说,提请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起应尽的义务;又注重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纠纷,人民关切的重点热点问题。他举例说,针对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草案专门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这一规定具有网络信息时代的立法特征,是对大肆非法获取、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猖獗行为说“不”,对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有着重大意义,也是对老百姓捍卫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又比如,为了充分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造财富,使人们安心经营、放心投资,民法总则草案明确指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为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尤其是非公经济组织的发展吃了“定心丸”,是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的实际体现。民法总则草案还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价值,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如草案把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之一。
并规定在见义勇为中“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类条款对推动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具有重要引导作用,所以说,我们审议的还是一部具有鲜明政治取向、价值取向和制度导向的重要法律。
民法总则草案与已实行多年的民法通则,有什么特别之处?
徐安介绍说,虽只有一字之差,却包含很多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成果,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如对“法人”进行新的科学分类,增加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还在自然人、法人之后规定非法人组织,这都反应了我国社会形态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又如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列为民事活动基本要求,把胎儿利益保护制度增加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之中;把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调整到六周岁以上;把遗嘱指定监护写进监护人制度有关条款中,也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意愿。所以说,我们审议的更是一部紧跟时代脚步、把握社会脉搏的创新性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草案会前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向社会进行公布。徐安认为内容已经成熟,应该抓紧在本次大会上通过。在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他呼吁江苏团的代表支持这部法律通过。
在审议发言时,徐安对民法总则草案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草案把原来民事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这符合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但从司法实践看,有的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三年可能还不够,他建议是否可进一步适当延长。为此,他讲述了一个案例。南京市一名青年人许多年前就医时曾接受医院自采血液输入,过了一段时间感到发热不适,后确诊为丙肝,到另一家医院治疗后有所好转,过了一年多又复发且病情严重,这时才得知可能是血液输入时受传染致病,向法院投诉,却因在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上与医院产生分歧,诉讼期间已经超过两年时限。至今这个因病造成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年轻人也未得到应有的补偿。对此,他深表惋惜,他希望今后不要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导致司法机关无法作为。
良法还需善治。他说,民法总则和将来要出台的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彻实施的难度也较大,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司法检查及诉讼监督力度,既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又具有较强的推动力、施行力。他希望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及时依法审理一批平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尤其是平等保护非公产权的典型案例,并公之于众,通过实际案例推动对这部法律相关规定的宣传和实施。
他还建议,民法总则出台后,现行的民法通则暂不废除,在两部民法并行的情况下,国家立法部门抓紧出台有关法律条文对照表,并具体介绍民法通则哪些规定依然有效,便于人们继续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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