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25 14:49

写作核心提示:
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作文:注意事项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在撰写关于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作文时,以下事项应当特别注意:
一、明确写作目的
在动笔之前,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写作目的。是为了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还是为了揭示行业现状,提高法律意识?明确目的有助于文章结构的安排和内容的取舍。
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写作过程中,要熟悉与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这有助于提高文章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三、掌握案件事实
收集相关案件事实,包括合同签订背景、合同履行情况、纠纷产生的原因等。在作文中,要尽量客观、真实地描述案件事实,避免主观臆断。
四、分析纠纷原因
在作文中,要深入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对工程劳务的具体内容、工期、质量、安全、支付方式等未作明确规定。
2. 甲方违约: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延期付款、拖欠工资等。
3. 乙方违约: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等。
4. 外部因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
五、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纠纷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裁判案例:建设工程施工中,如何区分劳务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存在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而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涉及发包人的利益,而且更关系到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辖56号原告:李海军,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城2栋1-10-1号。法定代表人:蔡万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周可璋。原告李海军诉被告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李海军于2020年1月7日起诉称,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中国科学院青岛××期工程,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与李海军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将该工程二标段2#地块(12栋)电气工程分包给李海军,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单价27.5元,结算平方量以竣工图为准。后因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场,李海军实际施工2#地块10栋楼,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特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劳务费553686.9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年5月13日,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已在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约定内容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可以起诉至大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2020年5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1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认为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不明,驳回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6月3日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选择大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法有效,应予支持。2020年9月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辖终306号民事裁定,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双方签订《中科院青岛科教园一期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中国科学院青岛科教园一期工程一二标段2#地块电气预埋安装工程。故本案合同性质实质并非劳务合同纠纷,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双方在签订《中科院青岛科教园一期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工程地点在青岛市黄海区。故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案依法应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李海军以与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从李海军起诉提供的案涉合同内容看,李海军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施工,预埋安装中国科学院青岛科教园一期工程一二标段2#地块电气工程,涉及到配电箱、设备、线缆、管线、灯具、开关、插座等所有电气系统预留。同时,案涉合同约定“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技术、进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进行全面控制”,“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对施工验收和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组织安排工程移交的维修保修工作;在乙方进场一周内,对乙方进行书面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技术及现场文明施工教育、成品保护教育”。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大连昱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李海军的工作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而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涉及发包人的利益,而且更关系到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涉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报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剑平审判员 李盛烨审判员 张 娜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邢丽娟来源:烟雨法萌
“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一字之差竟埋下这么大一颗“雷”……|今晚九点半
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两者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却决定着劳动者享有的债权类型关乎能否优先受偿李女士等9人对此十分无奈当初误以“劳务纠纷”进行起诉未料竟埋下了这么大的一颗“雷”……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两者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却决定着劳动者享有的债权类型,关乎能否优先受偿。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检察院通过对一起企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依法监督,使9名劳动者的职工债权得以确认、130万余元劳动报酬优先受偿。讨薪之路“蜀道难”2019年至2021年期间,李女士等9名劳动者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公司综合业务工作。2020年7月,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债务纠纷并停产,拖欠了李女士等职工的工资。
随后,9人以劳务合同纠纷分别向二连浩特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均以调解结案,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然而9份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在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就进入了破产程序。
2023年3月20日,A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布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审核报告,将9名职工的工资确认为“普通债权”,而非“职工债权”。李女士等人提出“债权异议申请”后,得到的《破产债权审查通知书》答复依然是“普通债权”,无法优先受偿。
一字之差谬千里A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将李女士等人的债权确认为劳务债权,而非劳动债权,不属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不应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如果9人的债权被确认为“普通债权”则意味着清偿顺序排在最后,当公司财产不足时,只能按比例受偿。
李女士等9人对此十分无奈,当初误以“劳务纠纷”进行起诉,未料竟埋下了这么大的一颗“雷”,他们只能再次向二连浩特市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以“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先仲裁后诉讼原则,即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能进入诉讼”为由,要求9人先申请劳动仲裁,李女士等人只得撤回起诉。
2023年8月22日,9人向二连浩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仲裁委员会则以存在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为由,不予受理该仲裁申请,案件陷入僵局。
李女士等人投诉无门,遂向有关部门递交信访材料。2023年9月11日,二连浩特市委政法委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李女士等9人同时向该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依法监督法院履职尽责,督促A公司破产管理人认真执行破产法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报酬有着落二连浩特市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李女士等人与A公司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明细清晰,所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此前经过法院调解并达成协议,对彼此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并无争议。
该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无争议不仲裁,二连浩特市法院以“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先仲裁后诉讼原则,即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才能进入诉讼”为由,准许原告撤诉,明显不当。且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完全可以根据事实直接认定职工债权,其仅以9份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为依据,认定普通债权的做法过于机械,为双方当事人平添讼累。
为了纠正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日,二连浩特市检察院向该市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院在办理这起破产案件时,切实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和指导,依法确认9名劳动者的债权为职工债权,充分保障破产案件中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
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重新受理了李女士等9人的诉讼,并于日前作出判决,确认该公司拖欠9名职工的债权为工资债权,在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时,按照职工债权优先清偿。至此,李女士等9人被拖欠的130万余元劳动报酬终于有了着落。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