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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8 15:15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解除合同诉讼时效作文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在合同法领域,解除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行为,当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可能会选择解除合同。然而,在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时,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容忽视。以下是在撰写关于解除合同诉讼时效作文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1. 明确诉讼时效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在作文中,首先应明确诉讼时效的概念,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同时,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如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2. 区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在作文中,要注意区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这两个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即丧失权利的期限。两者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需在作文中明确区分。
3. 分析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 在作文中,要详细分析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调解、申请仲裁等行为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暂停计算;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
2019年8月20日,刘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以总价55万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商品房一套,首付17万元,余款38万元于房产过户后支付。合同还特别约定:刘某需在签约后30个工作日内办好产权证相关事宜,否则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时支付了首付款,但刘某一直未办好房屋产权证相关事宜。2024年6月,王某以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周口市淮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房屋首付款。
判决结果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某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办好产权证相关事宜的话,王某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刘某退还首付款。
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除斥期间届满而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王某自2019年10月1日起具备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故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为王某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王某在2020年10月1日前没有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已消灭,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解除条件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属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权益处分,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除斥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权不管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均受除斥期间限制,未在除斥期间内行使的,解除权将消灭。
解除权丧失后,并非毫无权利救济,守约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来源:河南法治报
1,《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审判实践中,大家争议较多的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享有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当然,所有的权利都应有边界,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受诉讼时效的制约还是除斥期间的制约,对劳动者影响重大。因为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除斥期间为固定期限。并且除斥期间的起算也是关键。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张艳在法答网)的观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劳动合同的解除属于法定解除,当事人不能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当事人亦不得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在劳动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解除权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如果当事人符合解除条件的违法行为处于一种持续状态,则解除事由持续存在。
若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作为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则在违法行为尚未终止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已届满,产生的后果是解除权人无法行使解除权,这一后果显失公平,故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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