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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9 12:57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撤销作弊处分的申请书,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格式规范:申请书应按照正式公文格式书写,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标题应明确表达申请撤销作弊处分的内容,如“关于撤销作弊处分的申请书”。
2. 称呼恰当:在称呼部分,应使用尊敬的语气,如“尊敬的XX领导:”。
3. 事实陈述清晰:正文部分应详细陈述作弊的事实、原因、经过以及对自己行为的反思。要确保事实陈述真实、准确,避免夸大或缩小事实。
4. 诚恳道歉:在申请书中,要表达出对作弊行为的诚恳道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5. 表达悔过决心:在申请书中,要表达出自己悔过的决心,说明今后将如何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6. 请求撤销处分:在申请书中,要明确提出请求撤销作弊处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7. 附件齐全:如有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应附在申请书中,以增强说服力。
8. 语言表达规范:申请书中的语言应简洁、明了、礼貌,避免使用口语、俚语等不规范的表达方式。
9. 注意字数控制:申请书字数不宜过多,一般控制在500-800字为宜。
10. 修改润色:在完成申请书后,要认真检查,确保没有错
在我们的人生道路上,或多或少都曾因少不经事犯过糊涂,做过错事。有些小失误是可以被原谅的,但有些错误则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它们还极有可能被文件材料记录下来,跟随我们一辈子。而在这当中,考试作弊这一项尤为突出。
从小到大,我们都经历过各种各样考试,小到学校自主命题的月考,大到全国人民关注的高考。无论是哪一场考试,开考前都要求我们遵守考场纪律,严禁抄袭、作弊的现象,但是总有人愿意冒着被处分的风险,在考试过程中,对作弊付诸了行动。
对于考试作弊的人,惩罚的结果也不尽相同,轻者会被学校给到记过的处分,重者甚至会将作弊记入个人档案。当作弊被记入档案后,作弊者才会幡然醒悟,后悔不已,到处寻求解决办法。
1、如果是在校期间作弊记入了档案,一定要多参加校内活动、志愿者活动等,能够为学校和社会做贡献的事,千万不要再做出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事情。
2、一般来说,高校的处分经过一年的时间后,如果违纪者表现好的话,学校是可以考虑撤销处分的。
3、作弊的处分可以被撤销,但是这一处分和撤销记录还是会存放在个人档案中。
考试作弊一旦记入档案,没有被撤销的话,是一定会有影响的。
那一直把记录处分的档案放在自己手里,是不是就可以顺利参加考试了?
当然不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档案是不允许放在个人手中的。如果将档案放在了自己手中,哪怕是顺利参加了笔试,政审时没有有效档案进行审查,还是不能成功上岸。
所以说,就算作弊被记入档案没有被撤销,也一定不要打档案的注意,必须及时将档案存放进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尽管不能参加公考、事业编考试,但是只要拥有有效档案,就不会对我们今后的工作、生活产生更严重的影响。
1、可以存放在学校。毕业时,我们有两年的择业期,在这期间,如果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可以申请将档案暂时存放在学校的档案馆,但是一定要在两年内及时调出转存。
2、可以存放在户籍地的人才中心。只要在毕业时委托学校帮我们转寄档案到户籍地的人才中心就可以了。
3、可以存放在工作地的人才市场。由于人才市场属于私企,大家一定要檫亮眼睛,找一个专业、靠谱的人才市场进行档案存放。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通道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因此,大家一定不要自行存放档案。
总而言之,只要不作弊,就不会出现被记入档案的情况,也不会因为档案有污点,失去考公、考编、进入国企的机会。所以,一定要远离作弊,正确对待我们的档案!
因被举报在今年6月的一场考试中“窥看”左右考生的电脑屏幕,复旦大学中文系2021届毕业生殷某某在毕业后被该校教务处认定为作弊,教务处拟提请学校撤销殷某某的毕业证,并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其学历。校方教务处在8月27日向殷某某提供了认定意见书和情况告知书。
被举报的考生殷某某称,因为考试时间很长,自己不可能长期保持一个动作,并否认作弊,认为自己是遭人恶意举报。
8月30日,殷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竹平称,当时考试是殷某某毕业前最后一门考试,在考试后监考老师就接到举报称殷某某存在作弊,但阅卷老师评析试卷后认为考卷没有雷同,殷某某取得了成绩,并顺利毕业。
曹竹平说,目前他们没有看到能够认定殷某某存在违纪或者作弊的证据,而仅仅只有两张监控截图。殷某某即使在考场上有左顾右盼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考试违纪,而不等同于作弊,直接将两者划等号是不合理的,更没有严重到需要撤销毕业证和学历。
“他是个很优秀的学生,这样的处理让他几年的付出白费,前途也毁了。”代理律师称,殷某某已经直研本系,大学期间还多次参加央视《中国诗词大会》等节目。
复旦大学教务处处理此事的一位老师表示,目前,最终决定并没有下来,殷某某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
因被举报窥探旁边考生电脑屏幕,毕业生拟被撤销毕业证和学历
8月30日,几份《复旦大学教务处调查情况告知书》在网络流传,相关文件内容显示,复旦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2021届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殷某某被人举报在今年6月20日的一门考试中作弊,复旦大学教务处经调查后拟取消殷某某的成绩,并申请撤销其毕业证和学历。
殷某某的代理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竹平向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证实上述文件的真实性。
一份复旦大学教务处8月6日出具的《复日大学教务处调查情况告知书》显示,经查,殷某某于2021年6月20日上午10点到11点30分第四教学楼某教室举行的“Python程序设计”的期末考试(机考)中,有多次侧头旁窥座位考生电脑屏幕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
基于上述查明事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十八条、《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条以及《复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教务处拟提请学校取消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不合格计。最终决定由学校作出。
8月27日,复旦大学教务处又针对此事发出两份文件。
一份《关于殷某某在“Python程序设计”课程考试中行为的认定意见书》的文件内容显示,考试过程中,殷某某违反考试纪律,多次转首旁窥其左右考生的电脑屏幕,构成作弊。以上事实,有考场监控录像、相关教师和学生陈述、殷某某与他人的邮件和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调查过程中,学校听取了殷某某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条,以及《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如下:殷某某在2021年6月20日的“Python程序设计”课程期末考试过程中作弊,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F(不合格),并不得补考。
同日,复旦大学教务处出具调查情况告知书,该文件中称,根据上述文件认定的结论,殷某某在2021年6月20日的Python程序设计课程期末考试过程中作弊,你的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F(不合格),并不得补考。
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教务处拟提请学校撤销殷某某的毕业证书,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撤销你在学信网上的学历信息。最终决定由学校作出。
当事学生否认作弊,因为“慌乱”向左右同学写了道歉信
公开资料显示,殷某某曾代表复旦大学出战河北卫视《中华好诗词大学季》和参加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诗词大会第六季》等。
曹竹平称,殷某某在今年6月20日的“Python程序设计”课程期末考试,这是殷某某的选修课,也是毕业前最后一门考试。
曹竹平介绍,在考试后,实际上就有人向监考老师举报作弊,监考老师就是本门课程的任课老师。当时监控老师答复他们会反映,后来计算机学院的老师通过阅卷等方式,没有发现殷某某的考卷与其他同学存在雷同,考卷的内容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之后,殷某某取得了这门考试的成绩,并顺利毕业。
曹竹平称,但之后举报人持续向学校纪委等进行举报。8月6日,复旦大学出具《复旦大学教务处调查情况告知书》,认定殷某某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
8月10日,殷某某针对举报作出了一份情况说明,否认自己存在作弊。
“考试时间很长,(我)不可能长时间保持不动。”殷某某在情况说明中称,整个考试期间,无论是监考老师还是助教都没有提示他存在或涉嫌存在旁窥作弊的行为。
殷某某说,在考试结束后,他在QQ课程群中看到匿名举报。
“我的内心是害怕的、慌乱的,因为以前从未经过这种事。”殷某某说,他事后接受他人“善意的提醒”向左右同学写了道歉信,想借此试探,了解究竟谁是匿名举报人。
殷某某称,此事件的发端来自于一封匿名举报信,他认为这是在恶意举报。
“我2015年以高考全省42名的成绩考入复旦中文系。我四年的大学学习成绩经得起任何调查。两度获得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两度获评复旦大学优秀团员,两度前往偏远地区支教。”殷某某称。
复旦教务处:还没有下决定,可在规定时间陈述和申辩
曹竹平称,在殷某某向教务处提交了情况说明后,教务处并没有采纳,依旧认定殷某某构成作弊。截至目前,他也没有看到校方作出处理的相关证据,殷某某也仅仅收到了教务处老师发来的两张视频截图,但截图是静态的,无法准确判断出当时的具体情形,截图中还有其他同学也有类似动作。
“他在考试过程中即使有左右张望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纪行为,难以构成作弊,比如说在考场抽烟,大声喧哗也是违纪,但认定为作弊是不合理的。”曹竹平认为,复旦大学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明晰到底什么是作弊行为。
曹竹平称,在殷某某试卷和左右考生考卷不存在雷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殷某某在考试中有“左顾右盼”的行为直接认定其作弊是不合理的,即使是构成违纪,仅仅因构成违纪就要撤销毕业证和学历缺乏依据。实际上,国家教育部对“作弊”和“违纪”两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旁窥”是一种违纪行为,而不是作弊。
记者查阅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该办法对对“违纪”和“作弊”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作弊。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中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和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七十条明确,有上述行为的,学生参加的学校相应课程或者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并不得补考。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后,撤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他是个很优秀的学生,这样的处理让他几年的付出白费,前途也毁了。”曹竹平称,殷某某已经直研本系,大学期间还多次参加央视《中国诗词大会》等节目。
8月30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联系上复旦大学教务处处理此事的一名老师。该老师称,调查具体细节无法透露,教务处给殷某某的情况告知书是正常履行程序,学校正式决定还没有下来。
“他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即使决定下来也可以,申辩不成功还可以走法律途径。”这位老师称,如果诉诸法庭,他们所有的证据也会在法庭上出具。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实习生 王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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