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个人总结如何写我教你。(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5-31 03:14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劳动合同个人总结的作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 明确总结目的:在写作之前,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的,是为了梳理自己的工作经历、提升自我认知,还是为了向他人展示自己的能力。明确目的有助于调整总结的方向和内容。
2. 结构清晰:一篇好的总结应具备清晰的结构,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自己的工作背景和总结的目的;正文部分详细阐述自己在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不足;结尾部分总结全文,提出改进措施或展望未来。
3. 内容详实:在总结中,要详细描述自己在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a. 工作职责:简要介绍自己在公司中的职位、工作职责以及所在部门。
b. 工作成果:列举自己在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如项目完成情况、业绩提升、团队合作等。
c. 个人成长:描述自己在工作中学习到的技能、知识,以及个人素质的提升。
d. 存在的不足:分析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如沟通协调能力、时间管理能力等。
4. 语言表达:在写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a. 语言简练:避免冗长的句子和重复的词汇,力求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
b. 逻辑清晰: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内容,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
c. 客观
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款归纳总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上文中讲述了劳动关系的认定,而通常需要劳动关系认定的较为常见的两种情形,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效,下文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总结。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10条)
-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详见《劳动合同法》第10条)
- 工作满十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14条)
- 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并且无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自用工日起,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详见《劳动合同法》第14条)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自用工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赔偿金,但是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需要支付。(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 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的,应按每月双倍工资支付,补签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起算,到补签合同日前一日截止。(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 劳动者不同意补签的,用人单位应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是N * 月平均工资)
- 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应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即满一年的次日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解析:上述法律责任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细节问题。具体如下:1、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且补签的日期是实际用工日期,劳动者诉求双倍工资一般不予支持2、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但是补签的日期并非是实际用工日期的,扣除一个月的宽限期后的时间,劳动者诉求双倍工资一般予以支持3、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多支持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4、满一年后,劳动者继续主张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以支持;劳动者主张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一般予以支持;主张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公司拒不履行的,可以继续主张双倍工资,不受最长11个月的双倍工资限制5、高管、法定代表人、人事,高管主张双倍工资,一般予以支持;法定代表人、人事主张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以支持,如果人事主张签订合同,但单位明确拒绝的,再主张双倍工资,会予以支持。解析部分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41、42、44条,原文内容展示过多,此处不便展示。附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款归纳总结——劳动合同的订立之劳动关系认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解析:定义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从实际用工日开始,而非劳动合同签订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三章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中罗列了几种劳动关系认定的场景总结如下: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 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与用人单位于2018年7月28日以后(含当日)的用工关系
- 签订了劳动合同
- 实习过程,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因素的
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 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
- 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
- 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与用人单位于2018年7月28日以前的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无效,但付出劳动的,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此处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合同的,按同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确定报酬,但是实际实施,是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 外国人、无国籍人(已付出劳动的,同样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
-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
-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
除上述内容外,劳社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给出劳动关系认定依据,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述内容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21、22、23、30、35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