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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02 14:29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关于参与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征求意见作文的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区道路交通问题日益凸显,为了提高交通效率,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政府部门正在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在此,我们诚挚邀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为整治工作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了使您的意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写作注意事项:
1. 明确主题,突出重点 在作文中,首先要明确主题,即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在阐述意见时,要突出重点,针对交通拥堵、违法行为、交通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问题。
2. 结合实际,具体分析 在提出意见时,要结合自身经历和观察,具体分析城区道路交通存在的问题。例如,可以描述在哪些路段、时段交通拥堵严重,哪些违法行为频发等。
3. 建议合理,可行性强 在提出建议时,要确保建议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 优化交通组织,如增加信号灯、调整车道等; - 加强交通管理,如增设交警巡逻、提高违法处罚力度等; - 完善交通设施,如增设停车场、完善公共交通系统等; - 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如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4. 结构清晰,条理分明 作文应结构清晰,条理分明。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 引言:简要介绍城区道路交通现状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针对国务院大督查工作组向我市反馈有关城区道路限制通行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现状,我支队拟定了《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调整,现形成《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再次征求意见稿)》,特此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踊跃发表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6日。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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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再次征求意见稿)
为打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对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整治范围
环城路以内的中心城区:东至金港大道与军分区(或进港公路)交汇处路口;南至江南大道罗泊湾大桥路口、江南大道青云大桥路口(或二桥路口)、南山路南环路路口、三〇七地质队新塘路口;西至西环路;北至中山路北环路路口、一九一医院路口等城市建成区内所有道路。
二
整治重点
(一)驾驶车辆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酒驾、毒驾、超员、超载、超速、强行超(会)车、追逐竞驶、随意停车上下乘客,驾驶挪用(假冒)牌证、达到报废期限、非法改(拼)装车辆等行为。
(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跨(穿)越护栏,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未经许可、批准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堆(摆)放搭建、施工作业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的行为。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乱停乱放以及其它非法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泊位、消防通道及建筑红线退让地的行为。
(五)各类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
(六)大型载客汽车(进站运营客车、公共汽车除外)、中重型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危险(剧毒、放射性)物品运输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城区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或者在禁止通行的时段通行、停靠的行为。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砂石矿物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或密闭不严、不按规定线路运输、污损路面和污染环境等行为。
三
相关通行规定
(一)中心城区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
1.大型载客汽车(进站运营客车、公共汽车除外)、中重型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危险(剧毒、放射性)物品运输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在6:00时至23:00时禁止进入整治范围内所有道路。
2.一切机动车辆应当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确实需要进入城区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或者在禁止通行的时段通行、停靠的,应经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按照登记备案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
(二)专用车道
1.在设置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指定时间段内,公交车、大型客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不得进入其他车道,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没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大型客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行。
2.在设置有摩托车、电动车路口专用车道的路口路段,摩托车、电动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不得进入其他车道,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行驶;在没有设置摩托车、电动车路口专用车道的路段,摩托车、电动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行。
3.在设置有提示“电动车、三轮车请走非机动车道”的指示标志的路段,电动车、三轮车应当走非机动车道并靠左侧行驶,其他车辆进出非机动车道时应当注意避让。在没有设置 “电动车、三轮车请走非机动车道”指示标志的道路上,电动车、三轮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行。
4.在设置有停止线及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路段,遇行向同侧、对向路口全部为红灯禁行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电动二轮车可以利用停止线与人行横道间的空间实施掉头,但应当礼让行人,且不得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具体情况,或遇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事故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对相关通行规定进行调整。
四
依法严管
整治行动中,为提高驾驶人自觉守法意识,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按照有关规定,利用信用制度将违法信息推送至征信管理部门。
对公交车、出租车、运渣车等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在依法从严处罚的同时,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并责成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学习。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公务车辆和军警车辆,应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通报或抄告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
对于存在的加速驶离、冲关逃避检查、公然侮辱、阻挠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公众参与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积极参与配合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珍爱生命,安全出行,主动拒乘非法营运车辆,通过乘坐公交车、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方式出行,减轻汽车噪声和尾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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