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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运输合同的特征》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2 20:49

推荐《运输合同的特征》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运输合同的特征的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确定文章主题:首先,明确作文的主题是关于运输合同的特征。在文章开头,简要介绍运输合同的定义和背景,以便读者对文章主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2. 概述运输合同的特征:在文章主体部分,详细阐述运输合同的主要特征。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运输合同特征,可以作为参考:
a. 合同主体:明确指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
b. 运输标的:说明运输合同中涉及的具体货物或运输服务。
c. 运输方式:介绍运输合同中采用的运输方式,如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
d. 运输费用:阐述运输合同中涉及的运费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e. 运输时间:明确运输合同规定的运输期限和运输路线。
f. 运输责任:说明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责任和义务。
g. 运输保险:介绍运输合同中是否包含运输保险,以及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3. 举例说明:为了使文章更具说服力,可以结合实际案例,具体说明运输合同的特征。例如,可以引用某一次具体的运输合同,分析其特征,并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
4. 分析运输合同的重要性

坚持学法:民法典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运输合同非常常见,运输合同有两类,一是客运合同,比如我们乘车,无论是乘汽车、火车、高铁、飞机、轮船等,二是货运合同,如我们平时邮寄快递等。今天学习一下民法典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理解:公共运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由取得营运资格的营运人所从事的商业运输的行为。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理解:在另有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不在出具客票时成立。例如,在出租车运输中,客票的交付时间一般在运输行为完成后;所以,按出租车运输的交易习惯,该运输合同在旅客登上出租车时就成立,并非客票出具时。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理解:

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证明,旅客持有的客票一般也就意味着其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关系的存在,旅客凭客票就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的义务。

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理解:在客票载明的乘坐时间前,承运人或者有关规定一般都给予了旅客单方解除运输合同或者单方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实践中,一般在客运合同中对于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时间都有明确规定,而且在不同的时间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所需要支付的手续费等也是不一样的。

第八百一十七条【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理解: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从起运地运到目的地,而不是专门运输行李,但为了旅客乘运途中的方便,承运人或者有关部门一般也允许旅客随身携带一定品种、数量、质量和重量的行李。

第八百一十八条【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理解:本条是对旅客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是旅客不得违反的法定义务。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理解:这里的“及时”是一个弹性要求,应当视具体情况来判断承运人的告知是否及时。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理解:客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后果】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理解:在承运人与旅客的运输合同中,运送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承运人还负有衍生于诚信原则的一些附随义务,本条规定的“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就是其中之一。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所谓“尽力”,是指承运人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以帮助照顾旅客或者对旅客进行救援等。超出承运人的能力范围的,承运人可以免责。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理解:在旅客运输中,旅客的行李分为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两类。对于这些行李,承运人都负有妥善保管、注意其安全义务;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货运合同是指将特定的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理解:本条对托运人应当办理的手续列举了审批、检验两种,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前应当办理的手续不限于这两种,一般还包括检疫、港口准入等;在运输危险品时,还包括危险品运输的许可手续。

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包装货物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理解:在当事人对包装约定的标准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第八百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理解: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了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如果因为承运人采取的措施对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由托运人承担。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理解:所谓托运人的变更或者解除权,就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无须经过承运人同意。

第八百三十条【提货】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理解: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还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于收货人,这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检验货物】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理解:

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当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这是收货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收货人即使未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其以后仍可以提出据以进行异议和索赔的相反的证据,一旦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承运人仍应当赔偿。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该赔偿责任的成立不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另本条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承运人要求免除赔偿责任的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愿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发生货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时,得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金的代位求偿权。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责任承担】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理解:所谓相继运输,又称“连续运输”,就是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如转车、转机、转船。在相继运输中托运人只与数个承运人中的某一个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主要特征就是“一票到底”,在实践中,主要是与第一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相继运输中,一方面,以同一运输方式、由不同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完成;另一方面运输关系要求特定的货物运输从起点到终点具有连续性、不能中断、不可分割。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托运人已经因货物的灭失而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如果其还要负担运费,就意味着要承担双重损失。从公平和诚信的角度来讲,法律应当允许托运人请求承运人返还已支付的运费,使风险得以合理分担。所以本条规定,运费的风险应当由承运人负担。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包括两层含义:-是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二是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八百三十七条【承运人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理解:(1)如果运输的货物不适于提存(如货物是易于腐烂的食品)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应当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货物,然后提存所得的价款。(2)在货物被提存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在收货人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3)如果货物在提存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如果承运人应得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加上提存的费用没有付清的,承运人可以依照规定留置该货物,将该货物拍卖或者折价后,从中扣除运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后,再提存剩余的价款或者没有被留置的相应货物。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理解:本法所称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承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理解:所谓多式联运单据,就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存在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多式联运单据应当由多式联经营人或者经他授权的人签字、这种签字可以是手签、盖章、符号或者用任何其他机械或者电子仪器打出。

第八百四十一条【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一建法规冲刺考点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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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单选题】(真题)关于货运合同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货运合同是单务、有偿合同

B.货运合同是实践合同

C.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D.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货物

答案:C


【例-单选题】(真题)根据《民法典》,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除当事人另

有约定外,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 )。

A.提存权

B.拍卖权

C.拒绝运输权

D.留置权

答案:D

【例-单选题】(真题)关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时运费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有权请求支付运费

B.无论是否收取运费,均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C.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有权请求返还

D.承运人和托运人根据公平原则平均承担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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