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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03 06:50
写作核心提示:
请求出错,状态码:0内容:
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武器库”,证据目录不仅是案件材料的索引表,更是说服法庭的“故事脚本”。我曾遇到一位同行,因证据目录标注了“复印件”被对手抓住漏洞,对方当庭质疑:“既然全是复印件,如何证明真实性?”这种看似规范的操作,反而成了己方举证的死穴。一份优秀的证据目录,应当既能快速定位案件关键要点,又能串联起完整的叙事逻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证据目录需包含4大核心要素(见下表)
要素 | 正确示范 | 错误示范 |
证据名称 | 催款通知书(2023.5.10) | 文件1 |
证明内容 | 被告于5月10日签收催告函 | 证明被告违约 |
证据来源 | 标明该份证据具体的来源机构 | 简单归纳为“原告提供”“被告提供” |
页码标注 | 第15-17页 | P15-P17 |
7个易错点警示:
1.审级标注陷阱:再审案件未注明"再审"字样,可能被误认为初审证据
2.简称使用禁忌:某合伙企业名称简化为"XX资本",被对方质疑主体混淆
3.页码编排雷区:未使用PDF自动编码,增减证据后出现"幽灵页码"
4.证明目的误区:将"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写成"证明沟通事实",而未明确"证明达成补充协议"
5.证据拆分尺度:将12份银行流水合并提交,导致质证时无法快速定位
6.笼统描述证明目的:应当精确对应法律要件(如“证明被告2019年5月签字确认债务”)
7.错误标注“原件/复印件”:应当仅标注证据形式(如书证、电子数据),庭审时再出示原件核对。
特别提醒:人身损害、合同纠纷等证据繁杂的案件,建议采用“分组举证法”。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可将证据分为“侵权事实”“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组,每组内按时间线排列。
应优先选用直接形成于事件现场的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需保留原始载体(手机),打印件必须同步保存登录界面截图。某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因提交了带有“对方已接收”状态的转账记录截图,直接锁定了债务成立事实。
证据目录的本质是用证据讲法律故事。建议采用“双动线编排法”:
时间动线:适用于合同履行、侵权连续行为(如持续排放污染物)
要件动线:对照法律条文要素举证(如证明婚姻破裂需感情基础、分居事实等证据组)
某房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将20份证据按“签约—付款—违约—催告”的时间链排列,庭审仅用15分钟就完成举证。
拆分同类证据:10份催款函应单独编号,避免因1份瑕疵影响整体效力
页码三重校验:纸质版标注右下角、电子版设置书签导航、PDF添加目录超链接
1.标题
补充证据若未注明“(一)”,后续再补交时会出现“补充证据目录”与“补充证据目录(二)”并存的混乱局面。
2.命名
错误:笼统标记“聊天记录”
正确:“2024年3月李某催款微信记录(含已读回执)”
3.页码
某建设工程案件因页码错位,导致关键验收单被认定为“证据缺失”,直接败诉。规范做法是:
定稿前预留空白页调整顺序
采用“证据3:第15-18页”的复合编码
制作完成后建议执行"三查三对":
1.查页码:纸质版与电子版逐页比对
2.查关联:证明目的与诉讼请求对应
3.查简称:首次出现主体名称是否全称
本文法律依据、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事起诉证据材料类型化引》
四川省宜宾市律师协会《民事证据目录制作指引》
案由 |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 ||||
原告/申请人 | XX | 被告/被申请人 | 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编号 | 证据名称 | 来源 | 内容 |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 备注 |
1 | 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 原告 | 见复印件 | 融资利息计算应按合同第三十八条(一)所述公式进行计算 | 已提交 |
2 | 被告营业部副总经理XXX微信确认此类“当日借当日还” 情况所收取融资利息共计**万元 | 原告 | 见复印件 | 诉讼标的金额为**万元 | 诉讼标的金额最终变更为*****元 |
3 | 被告对“当日借当日全额还”以及“当日借次日全额还”均收取1天同等利息的交易实例 | 原告 | 见复印件 | (A) 被告对“当日借当日还” 以及“当日借次日还”的还款金额均收取1天同等利息的计息方式是显失公平的; (B) 证据5-融资利息合同条款和计息规则解释 | 已提交,原裁判未认定且不给理由 |
4 | “当日借分多日还”的交易实例 | 原告 | 见复印件 | 证据5-融资利息合同条款和计息规则解释 | 已提交,原裁判未认定且不给理由 |
5 | 融资利息合同条款和计息规则解释 | 原告 | 见复印件 | 证明“当日借当日还”情况利息错误计收 | 已提交,原裁判未认定且不给理由 |
6 | 关于诉讼请求中2000元利息的说明 | 原告 | 见复印件 | 证明诉讼请求中2000元利息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 已提交 |
7 | 原告与被告客户经理XXX的微信聊天截图 | 原告 | 见复印件 | 2023年1月13日庭审后,被告法务庭审突然提及的2019年6月12日合同修订事项,被告客户经理XXX称并不知晓 | 已提交,原裁判未采信且不给理由 |
8 | 原告与被告营业部副总XXX2022年11月3日的微信聊天截图 | 原告 | 见复印件 | 被告营业部副总在2022年11月3日向原告确认,三年间没有合同利息条款修订事项。 | 新增(一审已提及) |
9 | 每笔融资负债合约每日融资负债余额对账表及说明 | 原告 | 光盘、复印件 | 按合同约定计算公式计算出被告实际应收利息应为58186.09元,与被告承认的实收总利息101510.95元相比较,被告合计多收了融资利息43325元。 | 新增 |
9X | 每笔融资负债合约每日融资负债余额对账表_要求被告提交 | 被告 | 光盘 | 要求被告也按合同约定计算公式给出其对应的每笔融资负债合约每日融资负债余额对账表,表格中应包括融资负债合约编号、日期、融资负债余额等数据项,用以和原告计算的每笔合约的每日融资利息数据进行逐笔勾对。 | 向法院申请调令:要求被告限时无条件如实提交(0228开庭笔录P5已重申) |
10 | 原告与被告营业部副总XXX2022年9月26日和10月12日的微信聊天截图 | 原告 | 复印件 | 被告法务在案发之初就一直参与了纠纷的沟通调解,而在2022年9月22日-2023年1月13日的110天里,只字未提合同变更事项。 | 新增 |
11 | 被告称2019年6月12日发送的网站公告根本无法访问视频 | 原告 | 光盘 | 被告利用其合同优势地位,根本没有发送公告通知,或者通过不为他人容易知晓的间接方式去公告通知,明显存在误导、隐瞒、欺骗客户的恶意。 | 新增 |
12 | 被告2019年6月12日版合同文档属性 | 被告网站 | 复印件 | 被告2019年6月12日版合同文档实际的创建日期和修改日期却均为2019年5月27日,证明被告根本没有在2019年6月12日变更合同。 | 新增 |
12A | 被告2022年2月23日版合同文档属性 | 被告网站 | 复印件 | 被告2022年2月23日版合同文档创建日期和修改日期均为2022年2月23日,证明在该平台,合同修改日期和公告发布日期应一致。 | 新增 |
13 | G证券融资融券网上交易操作手册 | 被告网站 | 复印件 | 原告日常操作基本和被告融资融券网上交易操作手册一致,根本看不到融资利息数据项。 | 新增 |
14 | 交割单查询 | 原告 | 复印件 | 原告交易后会查询股票交割单,根本看不到融资利息数据项。 | 新增(一审已提及) |
15 | 40家大小券商都不收取T+0模式当日融资利息 | 原告 | 光盘、复印件 | 97%券商都不收取T+0模式当日融资利息,融资融券业务通常理解、交易习惯是:T+0不收,隔夜才收利息 | 新增(一审已提及) |
16 | 被告滚雪球式疯狂叠加收息 | 原告 | 复印件 | 被告收息方式极其不合常理,本质上就是“空麻袋背米”不当获利 | 新增 |
17 | 佣金费率申请表扫描件 | 被告 | 复印件 | 任何涉及交易规则费率调整,都要经双方书面确认方式,这是交易习惯。 | 新增 |
99 | 2023年1月13日和2月28日两次庭审的完整录像和录音 | 法院 | 光盘 | 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三番四次做假证,当庭违反《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法 | 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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