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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劳动部计划书》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7 16:57

怎么写《劳动部计划书》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撰写劳动部计划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正文:
在撰写劳动部计划书时,细节决定成败。以下是一些撰写劳动部计划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明确目标
1. 确定计划书的主题和目的,明确计划书要解决的问题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2. 分析计划书涉及的领域,确保目标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
二、结构合理
1. 计划书应具备清晰的逻辑结构,包括引言、主体和结论。 2.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背景、目的和意义;主体部分详细阐述计划内容、实施步骤和预期成果;结论部分总结计划书的要点和展望。
三、内容详实
1. 计划书内容应详实,充分体现计划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对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资源配置、进度安排等。
四、数据支撑
1. 使用数据、图表等形式,使计划书更具说服力。 2. 数据来源可靠,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政策依据
1. 计划书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体现政策的导向性。 2. 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六、创新性
1. 在计划书中体现创新性,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2. 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有竞争力的计划。
七、可操作性
1

撤销部委回溯(11):劳动部 (1949~1970,1975~1998)

一、机构使命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权益,规划与引领劳动事业发展,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就此肩负使命诞生。

二、设立时间

1949年11月,劳动部在首都北京挂牌成立。新中国开启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化进程。

三、内设机构

劳动部机关设置了办公厅和1室7司,构建起"三位一体"的管理矩阵:

管理部门:办公厅、劳动政策研究室

职能司局:劳动保护司、劳动力调配司、劳动争议处理司、职工教育司、技工培调司、工资司、人事教育司

劳动保险局、失业工人处理司

四、直属单位

劳动部设立了专业的育人阵地,培育出了一大批劳动管理精英。

北京劳动干部学校(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上海劳动经济学院(并入上海财经大学劳动经济系)

东北劳动技术学校(今沈阳工业大学劳动保障学院)

五、撤改年表

1970年6月,劳动部撤销建制,转设为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

1975年9月,劳动部恢复建制;

1998年3月,重组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六、精神传承

劳动部撤销后,原有职能由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接,自此开始由单一推行劳动保障向构建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转型。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


公众号 | 劳动法故事

创始人 | 程向阳律师(劳动法律师)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5〕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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