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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治安自我鉴定》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08 13:13

精心挑选《治安自我鉴定》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治安自我鉴定作文注意事项》
在撰写治安自我鉴定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1. 明确主题和目的 - 确保作文的主题明确,围绕治安意识和自我管理展开。 - 明确写作目的,是为了自我反省、提升治安意识,还是为了申请某种奖励或资格。
2. 结构清晰 - 作文应具备引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 引言部分简要介绍背景和写作目的。 - 正文部分详细阐述自己在治安方面的表现、认识、不足和改进措施。 - 结尾部分总结全文,提出对未来治安工作的展望。
3. 内容充实 - 结合自身实际,具体描述在治安方面的经历、感悟和体会。 - 举例说明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具体做法。 - 分析自己在治安方面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4. 语言规范 - 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随意化表达。 - 注意语法、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确保作文的整洁性。
5. 观点鲜明 - 表达自己对治安问题的看法,观点要明确、有深度。 - 避免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表达方式。
6. 逻辑严密 - 论述要有条理,观点与论据之间要有逻辑关系。 - 避免前后矛盾、自

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与认定

鲁法案例【2025】179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8日上午,张某某、王某某(夫妻关系)通过手机上的监控录像发现其饲养于楼区门头房前的4只狗崽于10月17日晚被邻居赵某某6岁儿子抱走,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未果。2023年10月18日20时许,在该门头房前,张某某与酒后至此的赵某某父子相遇,张某某因饲养的小狗丢失问题,询问赵某某之子,赵某某以张某某的行为吓着孩子为由先动手拍打赵某某面部,后两人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殴打。经鉴定,张某某左眼眶周肿胀、左眼上睑稍青紫,之损伤为轻微伤;赵某某右前额部多处小片状擦挫伤、红肿,之损伤为轻微伤。公安机关组织张某某、赵某某进行治安调解,双方未达成和解。

2023年10月20日,张某某之妻王某某到周村区北郊镇派出所报案。当日,该所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案。公安机关履行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审批等相关程序后,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对赵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实施治安处罚必须在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治安处罚决定。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公安机关认定的张某某殴打赵某某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二是公安机关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该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也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中,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该规定实际上是对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即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了违法行为人,只要不是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伤害,且伤害在必要限度内,受害人的伤害行为即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故公安机关在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不能仅看损害后果,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形成原因和损害发生的过程。本案中,张某某因饲养的小狗丢失问题询问赵某某幼子,赵某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吓着其孩子,为此引发本案。张某某辩解其实施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虽然赵某某先动手实施了拍打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在张某某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赵某某仍继续侵害,而是双方发生争执后均未冷静处理,进而导致肢体冲突,张某某认可其用拳击打赵某某头部,张某某的行为超出了制止违法侵害的目的,不具有必要性及正当性,并非正当防卫,双方属于互相斗殴的行为。对于张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赵某某以吓着孩子为由先拍打张某某头部,才进而导致后续的肢体冲突相互打斗,赵某某在本次纠纷中过错程度重于张某某。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本次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具体情境、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赵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从轻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没有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张某某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制止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对不法侵害及时进行自我救济的权利。我国民事、刑事领域都对正当防卫做了明确规定。

在治安执法领域,虽没有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但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该规定实际上是对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即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了违法行为人,只要不是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伤害,且伤害在必要限度内,受害人的伤害行为即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认定某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存在不法侵害。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5条,不法侵害既包括侵害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害人身自由、公司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只要有不法侵害发生,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表现为不法侵害已经发生且尚未结束,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险性。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则不能进行假想防卫。三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才能达到制止、阻却不法侵害行为持续发生的目的,故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实施人实施,不能对与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四是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因遭受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人,必须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如果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伤害,然后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实施侵害,则不属于正当防卫。五是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防卫的强度和损害结果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和损害结果基本相当。防卫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当,或者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失,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张某某因饲养的小狗丢失问题询问赵某某幼子,赵某某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吓着其孩子,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本案。张某某辩解其实施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虽然赵某某先动手实施了拍打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在张某某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赵某某仍继续侵害,而是双方发生争执后均未冷静处理,进而导致肢体冲突,张某某认可其用拳击打赵某某头部,张某某的行为超出了制止违法侵害的目的,不具有必要性及正当性,并非正当防卫,双方属于互相斗殴的行为。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二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综合考虑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行为人超出了制止违法侵害的目的,其行为不具有必要性及正当性,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属于互相斗殴的行为,故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供稿:孙伯钧

来源:周村法院

“开盒”风暴:被“开盒”者的维权困境与监管挑战

今年3月中旬,一名13岁少女“眼眸”(账号昵称简称)“开盒”多人,引发网民热议。“开盒”也成为网络热词,让网络暴力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据媒体报道解释,“开盒”是一种新式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网络搜索、挖掘,搜集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姓名、个人照片、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社交账号等,将这些内容在网络公开发布。被“开盒”者往往会遭遇网民的侮辱谩骂、造谣诋毁,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会遭到骚扰。

近日,被“眼眸”开盒的受害者告诉新京报记者,她曾和其他受害者联合维权,但两个多月过去,终究无果。“警察说,她太小了,才13岁,而且还在加拿大。”

和被“眼眸”开盒的受害者境遇相同,有不少受访的被“开盒”者也遇到了维权难、取证难的问题。有法律专家表示,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暴力,相关适用法律上还存在滞后问题,因为案例较少,一些基层执法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抱有谨慎的态度。

积极的信号是,国家相关部门已对“开盒”乱象进行持续的治理。去年8月,《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基础性立法文件,首次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界定。今年5月,中央网信办专门印发通知,从阻断“开盒”信息传播、完善预警机制、加大惩治力度、优化保护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等多个维度明确工作要求,督促各地网信部门、各网站平台进一步强化“开盒”问题整治工作。

停不下的骚扰

90后苏靖是一名自由插画师,2024年3月,苏靖因帮一位被辱骂的女孩说话,在网上受到一个叫高林的人持续骚扰。她被对方“开盒”,隐私信息遭到曝光。对方甚至向她恐吓称,“要信息轰炸”“电话轰炸”“今年你别想清静了!”

苏靖一开始拉黑了骚扰账号。高林将账号注销,再重新注册,换个马甲又开始进行轰炸。

苏靖一开始拉黑了骚扰账号。高林将账号注销,再重新注册,换个马甲又开始进行轰炸。受访者供图

作为社交平台上20多万粉丝的博主,苏靖有时开直播和粉丝互动。高林会在她直播过程中,切换小号发布信息干扰,直至她被迫停播。

苏靖大学时的一些自拍照,也被挂在网络上,“说我长得像他表妹,就是各种性骚扰的话。”

最严重的一次威胁,是高林发出的一张定位截图。对方称自己已到达苏靖所在的城市,“说三个小时上门,灭我全家。”

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安全,苏靖从江苏搬家到了北京,“保险起见,还是跑远一点。”

苏靖这样的遭遇,苗佳也曾有过。她第一次被“开盒”,也是因为在网络平台上替人打抱不平。没多久,她和一些网友的“开盒”信息被发到微信群里,一些私人照片也被品评,或被用来开黄腔。

和苗佳同时期遭遇“开盒”的燕燕,被公开了家庭住址、身份证、生活照等信息,“经常有人去骂她,说她长得胖、丑,嫁不出去,专挑她的痛点骂。”苗佳记得,燕燕被骂时,刚好处在和男朋友分手的节点。她焦虑到出现自残行为,“直接就割腕了”。

苗佳自认为是心理承受能力较强,且性格大大咧咧的人,但在面对第二次被“开盒”的经历后,仍旧展现出脆弱和受伤的一面。

两个月前,苗佳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对她破口大骂,之后的几天,她手机上持续弹出陌生来电。

骚扰苗佳的是她前任的现女友。对方怀疑她和自己男友有所牵连,因此“开盒”她的信息,恶言攻击。苗佳说,她已和前任断联五年。如今她不仅组建自己的家庭,还做起了全职妈妈。

为了少生事端,苗佳起初只是冷处理,对骚扰短信设置拦截,并开启了电话的呼叫转移功能,尽量减少对自己的影响。她希望能这样默默忍受些时日,让生活逐渐恢复平静。

这些退让式的做法,并没有终结对方的骚扰举动。有一天,苗佳又收到一条信息,“说要砍死我儿子。”

苗佳的儿子一周岁多,害怕出意外,她只能整天守在家里,不敢出门。“如果只是辱骂,对我来说伤害不大,就怕(对方)会有过激的行动。”

维权过程多有坎坷

几位受访者告诉新京报记者,被“开盒”后,她们也都采取过不同的抗争手段。

2024年5月,被高林骚扰最严重的一段时间,苏靖拨打了110报警。她和家人还一起去了高林所在的辖区派出所报案。

苏靖搜集了1672条被骚扰的截图证据。可当警察问话时,高林拒不承认。苏靖还记得对方当时说得最多的话是,“我没有”“那不是我”。

苏靖回忆,警方最终因“严重程度不够立案”,劝她接受调解。

高林还为此签下保证书,承诺不再发布有关苏靖的任何信息,要文明上网,“如有触犯,依法处理。”

苏靖说,高林并没有做到。签完和解协议的第三天,苏靖再次收到了骚扰信息。

苗佳的境况也不乐观。因前任的现女友一直在对她实施骚扰,苗佳多次报警,都没有成功立案。她还试过找对方的上司领导,甚至向市长信箱投诉。无果后,苗佳只好在网上求助,“我真的没有办法了,对方隔三岔五发骚扰信息,男的又装死……”

杨佩如在一次打游戏时,和一位网友发生了口角,之后她的多项个人信息被挂在贴吧里示众。对方甚至还发帖,“有本事抓我坐牢。”

杨佩如称自己是个爱“较真儿”的人,她花钱请了律师,起诉对方,但维权过程多有坎坷。杨佩如说,法院多次送达传票,对方始终联系不上,开庭时间也被拖延。到明确开庭时间时,距离她开始维权,已经过去了一年。

律师费加上公证费,一共花去六七千元,超过了杨佩如一个月的工资。她感慨维权成本之高,除了各项费用,“还要来来回回打印很多东西,签各种合同。普通人维权真的太难了,太消耗人。”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谢静律师专注于网络侵权领域,经手过一些“开盒”案例。她说,“大多数‘开盒’的人会把受害者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发布出去,过程中还会伴随着一些侮辱性言论。”因此,这类案件主要涉及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谢静代理的网络侵权案件中,包括“开盒”引发的侵权事宜在内,一年大约三四十个,“来咨询的能达到一千人,最后真正维权的只有30多人。”她提到受害者们望而却步的原因:诉讼不仅要考虑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很多当事人被“开盒”后,还可能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而诉讼过程较为漫长。“面对这种等待和煎熬的过程,很多人就会选择放弃。”

谢静说,诉讼维权中还可能会遇到一些阻碍,如手机号未实名或账号是以国外手机号注册等情形。重要的是,开盒维权的难处,主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上。“涉及人身权利的侵权,如把人打伤打残,是有很明确的鉴定标准的,也容易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如果你因被‘开盒’导致了严重的精神抑郁,在一些人看来,可能是你心理承受能力不足。”“可能大家还是觉得,一个键盘行为,就想让人家去坐牢?”

在谢静看来,基层执法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抱有谨慎的态度,“这类报案案件相对没有那么多,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不敢轻易立案和处罚,万一弄错了他们要担责的。如果这类案件处理多了,(法院)判决也多了,潜在开盒者可能就不敢这么做。”

陈鑫是“开盒受害者联盟”的组建者,四五年间,他从各社交平台收集“开盒”受害者的信息,相关的证据资料,已经保存了100多个G。仅是一些视频证据,就有600多个,受害者已达到百余人。

目前陈鑫熟知的受害者中,不乏几十万粉丝及百万粉丝的大V,他们维权依然艰难。警方不予立案,有些人便想通过法院维权。但根据陈鑫的了解,不少人碍于拿不到加害者的信息,只能再一次陷入僵局。

“开盒”涉嫌违法犯罪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为避免网络戾气成伤人利器,监管和执法部门一直在“关盒”。

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网络攻防对抗研究所所长闫怀志在接受《工人日报》采访时表示,“打击和遏制‘开盒’行为,需要各方形成合力。”闫怀志建议,有关部门可进一步明确“开盒”行为的法律界定与惩处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从而对潜在的“开盒者”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

据央视报道,2024年8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成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两名被告人在境外社交媒体创建了三万多人的群组,并在里面公布了三千多组公民个人信息,对这些被开盒的公民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2025年3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成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赵某和成某某二人构成的罪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旨龙提到,“开盒挂人”的行为从刑法学的角度讲,会因具体实施方式的不同,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的罪名。比如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寻衅滋事罪、侮辱诽谤罪等。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学者表示,在法律责任方面,即使不是最初的“开盒”者,转发、评论或二次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的,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一些“开盒”事件中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身影,若他们已年满16周岁,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几年,随着“开盒”和网络侵权事件频发,我国也在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去年8月,《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基础性立法文件,首次对“网络暴力信息”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界定。

《规定》中所称的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据央视报道,今年5月,中央网信办专门印发通知,从阻断“开盒”信息传播、完善预警机制、加大惩治力度、优化保护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等多个维度明确工作要求,督促各地网信部门、各网站平台进一步强化“开盒”问题整治工作。同时,召开专题部署会议,要求多家重点网站平台,对照通知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开盒”乱象。

中央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利用“开盒”等方式非法获取并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涉嫌违法犯罪,性质极为恶劣。下一步,中央网信办将继续坚持高强度打击和高力度保护并重,着力做好“开盒”问题整治工作,积极营造清朗网络生态。

5月27日,某电商平台公布《社区热点信息和账号治理规则(试行)》。其中提到,将存在可能诱发“网暴”“开盒”等事件信息纳入“争议”热点研判处置。还将完善防网暴工具,提供“一键防网暴”功能,严厉处置针对热点当事人的“人肉”“网暴”。

在杨佩如的长期坚持下,今年5月,她的被“开盒”维权案终于等来了开庭。那位“开盒”者承认帖子是自己所发,但要求调解。

杨佩如拒不接受调解。对方又以“户籍地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案件移交别的法院。移交,意味着法院宣判的时间被拉长。杨佩如倒有些看得开,“都等了一年了,再等半年也无所谓,我现在就希望能有个公正的判决,让这些嚣张的‘开盒’者受到惩处。”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苏靖、高林、苗佳、燕燕、杨佩如、陈鑫为化名)

特约撰稿人 王思思 新京报记者 郭懿萌

编辑 胡杰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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