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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09 18:14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注意事项与要点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作为连接买卖双方的重要桥梁,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一份规范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对于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为您梳理在撰写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居间方:明确居间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2. 买卖双方:详细列出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准确。
二、明确标的物信息
1. 房地产位置:准确描述房地产的地理位置,包括省、市、区(县)、街道、门牌号等。
2. 房地产面积:明确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等。
3. 房地产性质:明确房地产的用途,如住宅、商业、办公等。
4. 房地产权属:确认房地产的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明确居间服务内容
1. 居间方义务:明确居间方在合同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如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协助办理手续等。
2. 居间方权利:明确居间方在合同期间享有的权利,如收取居间费用、要求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等。
3.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也就是居间合同在书写的时候应该注意必须包含委托人以及居间人的个人信息,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委托期限、乙方报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的内容,在最后附带相关的房产证信息以外还需要双方签字才能够生效。
一、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怎么写?
委托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居间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欲出售其名下
房屋出售居间合同
委托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电话
居间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欲出售其名下房屋,特委托乙方提供购房人的信息,帮助甲方与购房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位于:;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本房屋为央产房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备案表,可以合法出售。 本房屋用于自住,未出租,无它项权利设置;或,本房屋用于出租,租期年月日终止,承租人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或,本房屋的共有权人,其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
第二条:甲方委托事项
1.乙方代为寻找购房人
2.乙方带领有购房意向的人实际参观房屋;
3.乙方向购房意向人提供甲方房屋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第三条:甲方义务
甲方保证其有权出售该房屋。如基于该房屋发生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的权属证书复印件,甲方承诺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钥匙一套。
第四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为甲方寻找合适的买方。
乙方带领购房意向人参观甲方房屋时,不得损坏屋内设施。
乙方对甲方房屋不享有任何的权利。
第五条: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月,期满之前,甲方不得解除委托。
或甲方可以解除本委托,但因其解除委托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期满乙方未找到买家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向甲方返还甲方提供的材料。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委托合同。
第六条:乙方报酬
乙方完成居间事项,即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元的居间服务报酬。该报酬于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选择其一)。
本合同共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附:
1、甲方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的居间协议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够顺利将行为完成,但是因为存在一个居间方而必须要求三方都对协议的内容表示认可才能够签字生效,所以也非常容易因此产生纠纷而必须在协议中标明违约的责任具体事项。
来源:溧水法院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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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中介
“牵线搭桥”完成房屋交付
事后
买方说因中介违规造成损失
应当赔偿
中介说买方不守信用
不愿交付中介费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这笔账该怎么算?
案情简介:
◀
林秋(化名)通过房地产中介购买了位于凤凰小镇别墅一栋,且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购房前,林秋与房地产中介约定中介费为40000元,在过户当日付清,但在过户当日,林秋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没有支付,之后房地产中介多次催促未果。
房地产中介认为,林秋未按居间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林秋认为,房地产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居间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要求他宴请银行工作人员以办理贷款,导致他产生其他损失,应当赔偿。
双方发生争议,故房地产中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秋支付居间服务费40000元及违约金6320元。
Q
什么是居间合同?
A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法院判决
本案中,房地产中介为林秋及案外人提供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已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及履行,林秋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中介应当指派小王负责居间活动,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部分居间活动由小李完成,并由小李负责与林秋联系,房地产中介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居间服务,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也未将上述事宜明确告知林秋,构成违约,林秋可减少支付约定的报酬,本院认定,林秋应支付报酬32000元。
林秋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构成违约,房地产中介要求林秋支付的违约金,对房地产中介主张的违约金计算起止时间,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房地产中介的实际损失为银行利息损失,本院据此酌定违约金为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支付报酬32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共计33000元。
2
驳回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
因购房需要及购房名额有限之间的矛盾,二手房交易数量较多,因此,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进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数量也较多,而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行为不够规范,应予约束、调整。
2
购房者、售房者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合法合规的履行中介职能,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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