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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合同是什么字体》,(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0 15:49

手把手教你写《合同是什么字体》,(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合同字体:细节决定信任与效率
正文: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双方达成共识、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字体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合同的正式性和美观性,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合同的执行力和法律效力。因此,在选择合同字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遵守法律法规
1. 合同字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字体应使用规范、统一的字体,避免使用过于花哨或难以辨认的字体。
二、考虑合同性质
1. 根据合同性质选择合适的字体。例如,正式的商业合同应使用较为庄重、规范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而日常生活中的合同,如租房合同、维修合同等,可以使用较为轻松、易于辨认的字体,如楷体、微软雅黑等。 2. 对于涉及专业领域的合同,如技术合同、金融合同等,应使用与专业领域相关的字体,以体现专业性。
三、确保字体清晰易读
1. 合同字体应选择字号适中、笔画粗细均匀的字体,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易读。 2. 避免使用过于细小的字体,以免在打印或扫描过程中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四、保持字体一致性
1. 在整个合同中,应保持字体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多种字体混用的情况。 2. 对于合同中的

方文山诗歌《离婚协议书》鉴赏:印泥渗透进纸的纤维,都带血

离婚协议书

——方文山


该 怎么 续杯

那在心中摇晃了一整个下午的谁

是否将爱往水平面倾斜

杯沿就能换成 她的嘴



在备受压抑的 那一页

冷掉的咖啡 像情绪般无法被消灭

只是 我对交出生命的感觉

还是坚持 坚持用手写



键盘上的 十二号细明体

正在对这段故事下结尾 急于盖章签约

印泥渗透进纸的纤维

原来再怎么细心隐藏的牵挂

都 带着血


诗歌鉴赏:

这首以“离婚协议书”为题的诗歌,巧妙地将现代生活中的法律文件与咖啡的意象交织,用一杯冷掉的咖啡折射出婚姻散场时的苦涩温度。

开篇的“续杯”既像是咖啡厅里的日常动作,又暗喻着对婚姻的修补渴望。杯沿与嘴唇的替换想象,像在倾倒的咖啡表面看见对方容颜的倒影,这个摇晃的比喻让人想起感情里微妙的平衡关系。当咖啡渐冷,那些无法删除的情绪如同纸页上的钢笔字迹,越是用力擦拭越是洇开墨痕。

诗人特意强调“坚持用手写”的细节,在键盘打字的时代显得格外动人。协议书上的印刷字体固然工整,但婚姻的肌理终究是渗透着生命体验的手写体。最后那个渗透纸背的印章,让每个标点符号都成为渗血的伤口,法律文件的严谨格式终究包裹不住情感的伤口。

整首诗像慢慢凉却的咖啡杯,在杯底沉淀着婚姻的残渣。那些打印出来的条款越清晰,越反衬出手写情感的模糊与复杂,这种数字时代的情感困境,在离婚协议书的字里行间得到了最痛切的呈现。

这些合同条款竟是无效的!什么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在生活中,

我们总会签订各种合同,

那么,

在签合同前,

你是否仔细看过密密麻麻的条款呢!

特别其中的不可变条款,

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一方预先拟定、未经协商、对方只能全盘接受或拒绝的合同条款。常见于保险单、网购协议、租房合同等场景,具有重复使用、单方制定、不可协商的特点。

比如: 租房时房东提供的“制式合同”,条款已提前印好,租客只能签字,无法修改——这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常见形式

除了书面合同,以下形式也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需警惕:

  1. 店堂告示: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
  2. 电子弹窗:网购时勾选的“同意协议”,但内容冗长且字体微小;
  3. 通知/声明:如“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4. 行业示范文本: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模版。

三、有效的格式条款需满足哪些条件?

合法有效的格式条款需满足:

  1. 公平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不偏袒制定方;
  2. 显著提示:对“免责条款”“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如价格、质量、违约责任)加粗、弹窗、单独说明等显著方式提示
  3. 合法合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不得排除消费者投诉、起诉的权利。

四、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遇到以下情形,可主张条款无效:

  1. 免责条款无效
  2.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如“受伤自负”);
  3.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免责(如“快递丢失仅赔运费”)。
  4. 不公平条款无效
  5. 不合理免除商家责任(如“商品质量问题只换不退”);
  6. 加重消费者义务(如“违约金超过法定标准”);
  7. 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不得退换货”“不得差评”)。
  8. 其他无效情形
  9. 欺诈、胁迫签订条款;
  10.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禁止消费者维权”)。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视同格式条款。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重点行业经营者建立健全格式条款公示等制度,引导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提升消费者合同法律意识。

来源:普法小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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