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轻松搞定《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2 16:13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正文: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逐渐成为租赁关系中的常见形式。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相较于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具有更加灵活的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以下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明确租赁物的权属
在签订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前,务必核实租赁物的权属清晰,确保出租人具有合法的出租权。避免因租赁物权属不明引发的纠纷。
二、明确租赁期限
虽然是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这有助于租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权利义务。
三、明确租金及支付方式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租金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月、季度或年度支付,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明确租赁物的使用范围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使用范围,避免因使用范围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如租赁房屋,应明确约定是否允许转租、是否允许养宠物等。
五、明确维修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维修责任,包括租赁期间的维修费用承担、维修期限等。如有特殊约定,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六、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文说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底是什么,如何建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在司法裁判中,确定双方是否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确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则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要求确认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请求不予认可。 ”在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应理解为当事人未对劳动合同期限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不能片面理解为该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不能以此认定为双方具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此类劳动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补充。用人单位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其后用人单位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了变更,人民法院不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等规定的情形下而续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但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二倍工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员工名册或劳动合同文本等证据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如果可以确定劳动者连续、不间断工作已达10年以上,则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此时劳动者仍有主动选择权,可以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若劳动者于前项合同到期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则视为其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未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则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满1年的前1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对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的劳动工时,不需再支付二倍工资。此外,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一)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韦某海劳动争议案——案号:(2017)桂12民终1472号裁判观点双方于2008年7月1日、2011年7月1日两次签订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广西南方公司第三次与韦某海续订劳动合同时,已向韦某海告知其有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其提供了有选择性条款的格式合同,即韦某海可以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事实,有广西南方公司提供的《关于做好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通知》《仲裁委笔录》以及韦某海《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予以证实,故可以认定,广西南方公司对劳动者已尽告知义务,韦某海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两种类型的劳动合同的选择以及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其有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明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广西南方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给韦某海。广西南方公司关于无须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例意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但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明确表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间成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高某慧、长宁县长宁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案——案号:(2017)川15民终2023号裁判观点本案中政府以及计生部门下发的关于计生专干的文件中,并未全部涵盖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款,因此,一审法院关于高某慧与长宁镇政府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不当,本院确认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 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长宁镇政府与高某慧于2010年11月25日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长宁镇政府与高某慧于2011年11月26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法律拟制的结果,高某慧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基础事实已丧失,因此,对高某慧要求长宁镇政府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意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能拒绝吗?|公司法研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形式,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往往会担心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导致用工灵活性降低、人力成本增加。那么当符合条件的员工手持申请主张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究竟能否拒绝呢?经典案例2018年8月1日,甲入职A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同样为一年,至2020年7月31日到期。因甲于2020年6月10日在公共平台实名投诉A公司不按规定配发口罩,A公司同日通知甲劳动合同将于到期之日终止,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甲则多次要求A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拒绝。7月31日,A公司通知甲终止劳动合同,并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甲遂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于2020年8月1日起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了甲请求,甲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甲与A公司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甲提出与A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A公司应依法与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提示员工对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即,员工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若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订立,无权拒绝。若公司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需要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治理建议公司应如何避免拒绝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呢?我们建议:1、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谨慎选择时长在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谨慎选择合同时长,避免因过度依赖一年期等短期合同而快速触发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法定条件。企业可以根据岗位的稳定性和重要性进行评估,根据不同岗位设置不同期限。如对于管理层,可以三年起签,核心员工可以签署五年期劳动合同。对变动性较大的岗位,则可以签署一年期合同,保证用工灵活性。2、定期检查员工签约次数和连续工龄时长法律规定,员工与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员工的签约次数和连续工龄时长,重点关注“连续工作满十年”以及“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群体,提前规划用工安排,避免因未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面临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3、协商不签署无定期合同的,留存证据当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企业确因特殊原因不想签署的,应当与员工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到期不续签或者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过程中,必须注重留存完整的协商过程证据,以证明双方就合同形式达成了合法合意。此类协商必须基于员工真实自愿,企业不得通过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员工放弃权利。欢迎分享|点赞 点击“在看”谢谢~作者介绍李 慧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