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格策美文网
更新日期:2025-06-14 13:11
写作核心提示:
在撰写仲裁中止审理申请书时,以下事项应当特别注意:
1. "合法合规性": - 确保申请书的撰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严格遵守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2. "明确目的": - 在申请书中清晰地阐述申请中止审理的原因和目的,确保理由充分、合法。
3. "事实依据": - 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支持中止审理的申请,如证据材料、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等。 - 确保事实陈述准确无误,避免误导仲裁庭。
4. "格式规范": - 遵循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请书格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标题、落款、日期等。 - 字体、字号、行距等格式要素应符合规范。
5. "语言表达": - 使用规范、准确、简洁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带有个人情绪的词汇。 - 表述要客观,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的言辞。
6. "逻辑清晰": - 申请书的逻辑结构应清晰,各部分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论证体系。 - 按照提出申请、阐述理由、提出请求的顺序进行撰写。
7. "证据材料": - 附件中应包含所有必要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函件、照片、鉴定报告等。 - 确保
申请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 ,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
请求事项撤销 仲裁委员会作出 字〔2025〕第01号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2025年5月17日, 仲裁委员会作出〔2025〕第01号裁决书,裁决书的主要结果为:裁定申请人向 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元及相应利息。裁决书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仲裁委无权处分但客观上处分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财政审计造价在逻辑上应等于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结算价,并非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分包方之间的结算价。仲裁委在没有听取发包人、总承包人意见的情况下,在没有审查发承包合同效力,以及专业分包合同效力的情况下,不仅认定无厘头与火建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事实上也将发承包合同,以及专业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了;从最终结果看,不仅处分了涉案双方的利益,也处分了第三人的利益。即,仲裁委将总承包方 建设有限公司合法利益2余万元错误地判给了无厘头。
二、仲裁委无权仲裁但客观上仲裁了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仲裁委虽然未在裁决书中对 之间的专业分包合同的效力进行直接评价,但是言外之意已经认定了专业分包合同无效,否则其裁判逻辑是不通的。
三、仲裁委的裁决结果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涉案项目是三屁项目中的子项目,参建方有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有其自身的市场规律,在总承包人成立总包部并投入管理要素,专业分包人成立子项目部并投入管理要素的情况下,仲裁委直接把财审价给了民营企业,而完全忽视了总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及投入的成本,换句话说,仲裁委将国有企业的合法利益处分给了民营企业。国有资本的本质是全民所有制,三屁项目的资金来源既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因此,裁决结果影响面非常广泛。因仲裁委的疏忽或错误,导致无厘头额外获取非法利益200余万元,这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也扰乱了建工市场的规律和规则。
四、仲裁委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实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规定。《民法典》实施时间是2021年1月1日。双方财审出具时间是2024年10月,即本案的关键事实和证据都是在2024年10月发生的,且仲裁委作出的裁决结果也主要是依据该事实和证据。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的司法解释,而非适用《合同法》,直接将双方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认定无效。退一步讲,即便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处置,应按照《民法典》或最高院审理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即工程项目施工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双方合同结算条款,才能得出相对公平且符合市场规律的裁判结果。
五、仲裁庭的组成可能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据了解,两位边裁来自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一位是律所主任,一位是律所副主任,存在律所行政管理上的上下级关系及同事关系,但组庭时, 仲裁委并没有将这一层关系告知申请人。
六、仲裁结果从实体上看严重不公平
申请人积极组建了项目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仲裁委没有酌情支持申请人应得的管理费,而且还错误地处分了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总承包人认为专业分包合同是有效的,终将依据专业分包合同,在财审价的基础上下浮7%与申请人进行最终结算,约合人民币200万元,最终会导致申请人严重亏损。从无厘头的角度看,无厘头明知道 存在专业分包合同关系,明知道 在财审价的基础上下浮7%与 结算,但其向仲裁委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导致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最终使自身非法获利至少200万元以上。
综上所述:仲裁委组庭存在影响公证裁决的因素,且客观上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效力进行了仲裁,对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了处分,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裁决结果严重不公,并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第01号裁决书。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第01号裁决书。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