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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策美文教你学写《整治 自我鉴定》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4 13:13

格策美文教你学写《整治

写作核心提示:

题目:关于撰写自我鉴定作文应注意的事项
自我鉴定,作为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我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不断提升自我、改进不足的重要途径。以下是在撰写自我鉴定作文时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明确目的,把握主题
1. 确定自我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总结过去,展望未来,还是为了自我提升、改进不足? 2. 确定作文主题:围绕目的,选择一个明确的主题,如“自我成长之路”、“反思与改进”等。
二、客观真实,全面评价
1. 客观评价:避免夸大或贬低自己的优点和缺点,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自己的实际情况。 2. 全面评价:不仅要关注自己的优点,还要关注自己的不足,做到全面、客观。
三、条理清晰,结构完整
1. 合理安排段落:按照时间、事件、主题等方式,将作文内容进行合理划分,使文章条理清晰。 2. 结构完整:开头、正文、结尾要完整,开头要引出主题,正文要具体阐述,结尾要总结全文。
四、具体事例,论证有力
1. 使用具体事例:用具体事例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2. 论证有力:通过分析、对比、归纳等方法,对事例进行深入剖析,使论证更加有力。
五、语言表达,准确流畅
1.

管理办法来了!遭遇“强制刷脸”这样应对

6月1日起,《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此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人脸识别步入系统性治理新阶段,带来了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的有效指导,有利于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合法合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新规划重点:直指技术“痛点” 回应公众关切

小区门禁必须“刷脸”才能解锁,门店私自收集顾客人脸信息用于分析营销策略,被非法收集的人脸信息在网上售卖用于诈骗等犯罪……针对这些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痛点”,《办法》直指公众关切,以“红线”划定技术边界。

《办法》确立了非唯一验证原则,打破“强制刷脸”的困局。第十条明确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场所、私密空间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问题,《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公共更衣室、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中的私密空间内部安装人脸识别设备”。

针对部分特殊群体的人脸信息权益受损问题,《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要求“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细数人脸识别的法律“箍”:法律规范体系愈加完善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出台,为人脸识别法律治理提供了依据:

2021年1月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新增内容,明确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等属于个人信息;

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明确了典型场景下处理人脸信息的侵权认定规则;

202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从“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和“公共场所安装个人身份识别设备”两个角度对人脸信息处理进行了初步规定;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制定面部识别、指静脉、虹膜等智能化识别系统的全国统一标准”。此外,《信息安全技术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保护基本要求》(GB/T40660—2021)、《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GB/T41819—2022)、《信息技术生物特征识别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B/T41772-2022)、《信息技术生物特征识别人脸识别系统应用要求》(GB/T44248-2024)等国家标准相继出台,对处理人脸识别信息提出了全生命周期的规范要求;

2025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强调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能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人脸信息在商业化中被利用,一旦泄露,对人身与财产均会构成威胁。在法律层面上,如果企业擅自收集和处理人脸信息,有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层面上,如果企业未获同意就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权益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行政处罚层面上,如果企业未经同意就处理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在刑事处罚层面上,如果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遭遇强制刷脸怎么办?三步教你维权

第一步:明确拒绝,要求替代方式

若对方声称“不刷脸无法办理”,可直接援引《办法》回应:“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请提供其他验证方式,否则涉嫌违法。”

注意保留证据:拍摄现场标识、录音或录像,记录对方强制要求的过程。

第二步:投诉举报,多渠道维权

向监管部门举报:通过国家网信办、地方公安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企业备案核查:若涉及大规模人脸信息处理(存储超10万人),可要求对方出示备案证明。

第三步: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若因拒绝“刷脸”导致权益受损(如无法入住、被限制出入),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记者:卢俊宇

资料来源:央视新闻、中国网信网等

图解|重拳整治“开盒”乱象 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监制:高赛

策划:王爱民 张莉娇

制图:杨经国

资料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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