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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6-14 15:27
写作核心提示:
一阶活动作文是学生写作的基本训练之一,对于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撰写一阶活动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明确主题
1. 确定作文的主题,围绕主题展开论述,避免偏题。 2. 主题要具有现实意义,贴近学生生活,引发读者共鸣。
二、选材恰当
1. 选择熟悉的素材,有助于提高写作兴趣和表达效果。 2. 素材要具有代表性,能够充分展示主题。 3. 避免使用陈词滥调,力求新颖独特。
三、结构清晰
1. 按照一定的顺序组织材料,使文章结构严谨。 2. 注意段落之间的过渡,使文章连贯自然。 3. 避免出现结构混乱、层次不清的问题。
四、语言表达
1. 运用准确、简洁、生动的语言,避免使用生僻、复杂的词汇。 2. 注意句子结构,使文章富有节奏感。 3. 适当运用修辞手法,增强文章的表现力。
五、立意深刻
1. 从生活中提炼出深刻的道理,使文章具有启示性。 2. 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人云亦云。 3. 注意文章的深度和广度,避免肤浅、片面。
六、细节描写
1. 运用细节描写,使人物形象更加丰满,场景更加生动。 2. 注意细节的合理性,避免
导读:8月18日,以“创新驱动发展,资本赋能未来”为主题的2022中国保定资本大会在保定电谷国际酒店开幕。复旦大学文科资深教授、经济学院院长张军教授在大会论坛发表主题演讲。本文由张军教授根据现场演讲修改而成。
张军:
各位嘉宾、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我很高兴参加大会。既然是资本大会,所以我想应该讲一点对资本的认识,我希望把资本跟中国经济未来30年的发展能够联系在一起看问题。
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到现在,走过了40年,我把它看成是我们快速追赶的阶段,但现在我们进入到后追赶时期,外部的地缘政治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客观上要求中国经济要转向更多由内生的发展动力来推动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资本要扮演什么角色。
首先,我想推荐一本书,是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写的《资本的秘密》,这本书在十年前被翻译成中文,当时学术界有很多的评论。这本书的作者和他的团队去了很多发展中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他们发现这些国家积累的资产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少,但这些资产没有办法变成资本,仅仅是一个僵化的资产,换句话说,它们不能变成生产力,这是它们不能很好发展经济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不能变成生产力?作者研究发现,这些国家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这些资产不能进入官方承认和保护的所有权的体系,这个体系也是一个法律系统。如果不能进入到官方承认的所有权系统,就像今天中国的农民,其土地资产就不能用于融资、不能流动、不能抵押。
秘鲁经济学家赫尔南多·德·索托
这确实是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情形,虽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资产积累,其实真正能够被定义成资本的,还是这当中的很少一部分,大多数还是被排斥在正式的所有权的体系之外,这大概是发展中国家、包括前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遍特点。这个秘密被作者发现了,所以写了这么一本书,其中有几句金句给大家分享一下。
一是,资本是一种权利,是决定如何使用自己资本的权利;权利要被承认、尊重和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今天说产权要受到法律保护,这点对长期的经济发展、对资本如何发挥自身能力是很重要的。我30年前写了一本书叫《现代产权经济学》就是谈这个,产权很重要。
此外,作者说,好的法律应该是对现实的承认,而不是相反。发展中国家有大量的经济活动或个人获得的财产,实际上法律是不承认的,这就很有问题。法律要能够包容这些财产,赋予其合法性,才能激励更多的资本进入经济发展的过程。在这个问题上,作者的看法是,所有好的法律都是承认现实而不是相反。他们用西方历史上的大量案例、比如美国早期开拓者占有土地的案例来说明,虽然土地最初是没有所有权的,很多人都是先到先占,但如果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就会持续阻碍后续的经济发展,因为更多的资本无法形成。所以,产权制度要包容非正规的、但已长期存在的一些经济活动或者现实,才可能扫清经济发展的障碍。
我这里希望再加一句,其实资本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资本还有发现企业家的能力,这一点是这本书里面没有谈到的。实际上,资本的这个能力可以在经济学家区分的两类活动中看得更清楚。一类活动我们可以称之为“一阶活动”,真正的一阶活动,比如生产、分工、合作、贸易、技术和制度创新、生产率、人力资本开发等等,这些活动需要有更多资本和资源的投入,可以说资本是“一阶活动”的创造者。国家或政治活动有时也能帮助创造一阶活动,但往往会是“二阶活动”的制造者。比如,对交易(贸易)的限制、管制、审批、执照、歧视、腐败、税收和补贴、垄断和卡特尔(注:经济学术语,垄断性组织形式)等,这些都是二阶活动。
一阶活动是做大蛋糕的活动,而二阶活动是分享蛋糕的活动。任何经济发展现象,都存在这两个活动的互动。国家的行动或者说政治的行为,往往是比较典型的二阶活动,关心怎么样把蛋糕当中的一片做大,而资本做大的是整个蛋糕。
虽然概念上可以这样区分,但实际上资本的活动会时常受到国家或政治行动的影响与干预。对经济发展而言,关键问题是,政治行动是否得当或对资本的一阶活动是促进作用还是妨碍作用。尤其是,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如果不能很好抑制二阶活动,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是不能发展的。所以,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先生做的一件事就是控制或限制二阶活动,放权让利,让一阶活动逐步主导经济的发展。
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不成功,不仅是因为资本不足,更有可能是因为二阶活动比较盛行。中国和极少数东亚经济体能成功地实现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东亚政治精英的历史和国家传统,使其在经济发展初期政府往往可以有效地控制二阶活动,从而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战略。中国自1978年以来成功实现经济追赶,显然与此有关。
中国跟东亚高成长经济体也是一样,在追赶阶段最缺的当然是资本,但资本是可以由经济剩余积累和转化的,关键问题在于有没有可能控制住二阶活动,从而政府能产生越来越多的有利于一阶活动的改革政策和发展战略。
我们在开启改革的初期,虽然国内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缺少有效资源配置的能力,但在战略上一开始就试图利用西方主导的全球贸易体系,通过吸引外资在沿海局部地区兴办加工贸易来参与全球经贸,以此用好中国的人口红利, 非常辛苦地一点一点把资本积累起来。中国经济奇迹的产生是非常不容易的,真的是靠我们每一个人的付出。因为国内不是市场经济,没有资本,更没有创新能力,唯一有的就是那些闲置的资源。所以当时如果能够融入西方贸易体系,靠参与全球贸易来逐步释放自己的人口红利,经济就会慢慢发展、经济剩余就能逐步积累,有了剩余才有转化成资本的必要条件。
回顾40年来的过程,中国经济的追赶真的是可圈可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他们不具有我们和东亚经济体的精英政治传统,国家能力孱弱,政府被利益集团绑架,二阶活动猖獗盛行。比如,在印度,二阶活动至今还主导着整个国家的经济。一阶活动无法战胜二阶活动,这是很多国家甚至不能走出低收入陷阱的原因。
其实,只要有二阶活动,不仅低收入阶段、甚至在中等收入阶段,都会有陷阱。我们今天进入到中高收入阶段的后期,即将跨入高收入国家的门槛。相对于年轻劳动力,我们今天有了更丰裕的资本,资本与劳动力的相对价格开始发生变化。随着资本积累水平的提高,资本发现企业家和创造价值的能力也大幅度提高,经济正在从追赶阶段进入后追赶或自主增长的阶段,而资本富余成为我们后追赶阶段最重要的一个禀赋条件。
这时候,国家能否处理好政治活动与资本的关系,如何确保资本能更好发挥识别企业家和创造价值的能力,从而更有效使用资本,成为自主增长阶段成功的关键。
对此,我简单谈谈我的看法。我认为,如何更好地利用资本,对未来30年中国经济能不能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至关重要。经济学告诉我们,资本配置能否有效,取决于资本能否发现并进入到生产率更高的经济活动中。这一点当然是要在更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里才能够实现的。
最近,瑞士圣加伦大学的团队编制了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政治精英指数(EQx)。指数的构造基于150多个涉及政治活动与经济发展的变量。指数的大小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政治活动是否更有利于促进、而不是妨碍经济增长。在所有排位较高的国家中,中国是极少数的发展中国家。这首先说明中国的政治在抑制二阶活动方面表现出色。
图1
确实,如果我把主要经济体的政治精英指数与各自的人均GDP(用美元的购买力评价核算)对照起来看,我们会发现,政治精英指数确实跟人均GDP呈现严格的正相关关系(见图1)。
然后,我们利用这个图来做一个变换,可以发现更多的含义。比如,我们把上图中的每一点跟这个拟合的趋势线的垂直距离算出来作为新的纵坐标,然后把它与政治精英指数放到一起,转换成另一个图, 就能特别形象地看出一个有趣的现象。
在图2,纵坐标是图1上的每个经济体所代表的点与那条趋势线的垂直距离,也就是这个经济体的人均GDP的拟合值跟实际值的差。我们看到,中国的这个值是正的,非常大,而新加坡是负的,也非常大。什么意思呢?它指的是,给定中国政治精英的质量,中国本来应该达到的人均GDP要比现在实际的高,但现在的人均GDP小于本来应该可以达到的人均GDP水平。新加坡则反过来,给定新加坡的政治治理水平,新加坡实际的人均GDP比它应该达到的人均GDP要高得多。
图2
所以,图2给了我们可以想象的空间。大家想一想,为什么给定中国的政治精英质量,中国的人均GDP其实应该更高 ,这或许就是我们的一个潜力,需要进一步实现。这个潜力的实现靠什么?既然中国的政治精英质量已经相当高了,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并不大,那么未来人均GDP的提升空间主要靠什么呢?我觉得必须从另外的空间入手才有可能,而这无疑跟资本有关。
今天,我们经济中拥有了大量的资产和财富,资本积累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这恐怕是我们几乎唯一可以去改进的空间了。资本代表了市场,代表了生产力,资本可以发现企业家和创新能力。在此情况下,如何破解资本的秘密,更好保护资本的权益和促进资本的生产力,对实现后追赶时期的自主的经济增长非常重要。
想要进一步释放资本的生产力,不仅需要较高的政治精英治理水平,还需要不断改进的市场经济体制来确保亲商的和自由的营商与投资环境,所以我说中国经济的改革方向是很明确的,我们要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除了政治精英治理不断现代化之外 ,唯一能有巨大潜在改善空间的就是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只要我们坚持并加大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市场化水平就可以得到改善,资本发现企业家和创新能力的空间就会持续拓展,其结果就是生产率的不断提升。
今天我们面临着大量资本有效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这都需要中国在改革和开放的层面上不断深化,不断消除妨碍资本有效配置的负面影响,从而大幅度提升中国经济的总体自由化水平。在此背景下,我想不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我们的实际人均GDP水平就可以得到较大提升。只要我们能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已经到达的高度,哪些难以改善更多,未来真正可以改善的空间在哪,就可以更好地制定政策和战略,才能找到可行的道路,不断缩小中国跟前沿经济体之间的生产率的差距,走进我们第二个百年目标所定义的先进的高收入国家的行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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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着眼检察机关重要作用发挥,探索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长效机制——
构建依职权启动虚假诉讼裁判撤销程序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英姿
应当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在无效裁判撤销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撤销程序的主体资格,并以适当诉讼主体资格参与审理过程。如此,可以提高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制度效能,增强受害人的诉讼能力,形成公私协同防治虚假诉讼与司法腐败的合力。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把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作为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重要环节,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如何在为期两年的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长效机制,需要在深刻理解检察机关在防治虚假诉讼中的地位作用的基础上,研究构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虚假诉讼裁判撤销程序的制度与规则。
检察机关应当在防治虚假诉讼中
发挥应有作用
虚假诉讼是对司法制度的欺骗性利用,造成司法公共产品的严重瑕疵,是对国家司法权和公共秩序的侵害,影响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整治虚假诉讼事关司法公信力问题,肩负维护司法秩序的公共目的,国家权力应当主动干预。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虚假诉讼行为列为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和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对法院在立案、审判过程中发现、惩治虚假诉讼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无论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还是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的虚假诉讼,都破坏了民事诉讼“两造对抗—居中判断”的结构。虚假诉讼行为十分隐蔽,涉及督促程序等不经过法庭审理即作出裁判的特别程序的,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的难度更大。如果裁判者有司法腐败行为,则更加难以察觉虚假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分别选取发生在督促程序、劳动仲裁、法院调解、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保险理赔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都是在裁判作出之后、强制执行过程中败露,或者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办涉嫌虚假诉讼罪的刑事案件过程中牵扯出来的,有的也与裁判者腐败行为有关,很有代表性。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司法权威,是检察职责应有之义,理应发挥重要作用。
依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原理
健全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检察机关针对虚假诉讼形成的裁判可以通过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再审,但是否再审的决定权在法院。再审检察建议则不必然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而且,在法院决定再审后,检察机关的任务就已经完成。虽然对于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再审,法院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但此时检察机关的角色更多的是“外部”监督者。检察监督的外部性、事后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效能的发挥。
虚假诉讼形成的裁判是无效裁判,针对虚假诉讼形成裁判的撤销程序本质上是无效裁判撤销程序。无效裁判不同于确有错误裁判。确有错误裁判的关键词是“错误”,是指已经生效的裁判在实体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或者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导致实体错误。无效裁判的关键词是“无效”,是因裁判没有合法性基础而当然无效,一经撤销即视为不存在。相应地,对无效裁判的救济与对确有错误裁判的救济途径也有所区别。特定案件裁判确有错误的后果是局部冲击了司法公正,需要对该严重瑕疵进行修补,以在整体上恢复司法公正。这个修正补救措施就是将诉讼程序回复到实质审理阶段,对案件重新审理。在重新开始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多种可能,包括作出新的判决,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合意等等。而无效裁判的后果是制造了一个本不应当出现的裁判,其改正的途径只有一个,就是对裁判本身宣告无效。
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属于再审程序的一种,又有相对独立性。一般再审程序总是补充性地启动,即如果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在原审程序中应当提出上诉而没有提出的,其再审申请将不被受理。但在无效裁判撤销程序中,若存在法定撤销事由,无论当事人在原诉讼程序中是否提起过上诉,都应当被允许在判决后提出撤销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此外,该程序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程序结构的“一阶”性:法院认定原裁判无效裁定撤销的,该裁定一经作出,程序目标就达致,程序即告终结,没有后续的重新审理程序。因为撤销裁定本身不能修复诉不合法或审判权不合法的问题,认定无效裁判并撤销之即达到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因合法权益受虚假诉讼行为损害的人可以另案主张损害赔偿,但损害赔偿之诉不是无效裁判撤销程序的标的,亦不是撤销程序的后续程序。
无效裁判的认定与撤销事关司法权威,属于公共秩序重建问题,不是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的事项,因此,程序的启动与审理不适用普通程序的法理逻辑,不能按照当事人处分主义、辩论主义的诉讼原则运行。建议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在无效裁判撤销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撤销程序的主体资格,并以适当诉讼主体资格参与审理过程。如此,可以提高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制度效能,增强受害人的诉讼能力,形成公私协同防治虚假诉讼与司法腐败的合力。
检察机关启动
虚假诉讼裁判撤销程序规则
启动证据与证明标准。无效裁判撤销程序的启动条件比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标准要严格,表现在对启动证据有较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提请法院启动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表面证据。所谓表面证据,是指外部性强、能够即时调查,法院主要通过书面审查就能直截了当地作出判断的证据。
启动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证明”法定撤销事由存在的程度。“证明”意味着说服法官相信或形成内心确信。普通民事诉讼起诉证据的标准是“初步证明”,即有初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有可能存在,达到可以进一步争辩的程度即可。但过低的证明标准与无效裁判撤销程序的功能定位不符,可能导致程序滥用而危及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对法院认定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规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如此高的证明标准可能给无效裁判撤销程序的启动造成实际障碍。从契合再审程序启动条件要求、保证无效裁判撤销程序目的实现的角度,同时兼顾虚假诉讼证明难的客观现实,启动证据的证明标准应该在“排除合理怀疑”与“初步说明”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度,至少应当达到一般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即“高度可能性”,也就是法官对相关事实获得较高程度的可能性之印象,同时不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心证状态。由于虚假诉讼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在撤销程序启动后,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事实,确保发现无效裁判与维护既判力权威双重目标的实现。
诉讼地位与参与方式。检察机关在参与无效裁判撤销程序代表的是国家,以涉案裁判所记载的当事人为被申请人,提出认定涉案裁判无效的主张。同时,对于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启动无效裁判撤销程序的情形,检察机关有权参与到程序中。法院在决定受理撤销申请案件后,发现原案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仲裁)的,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着重从公共利益保护、司法秩序恢复等公共目的提出主张和理由。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主张与理由必须进行斟酌、回应。
检察机关具体参与方式与无效裁判撤销程序的审理方式密切相关。无效裁判撤销程序的审理方式主要是书面审,在有表面证据证明裁判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形,法院不需要开庭审理即可径行作出裁定。因此,检察机关原则上没有出庭任务。但是,无效裁判撤销程序毕竟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存在重大影响,必须保障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包括受合法通知权、陈述辩论权和程序异议权。法院在受理撤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通知和申请书、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综合证据材料作出判断。检察机关在参与过程中,同步对法院是否突破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要求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证据调查权及其边界。检察机关在无效裁判撤销程序中拥有调查取证权,而不仅限于其他法律监督活动中的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与法院依职权调查相结合,有助于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确保实体公正。要特别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应当有所谦抑,调查取证范围不能超过虚假诉讼事实和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事实这个边界,不可与当事人主张的私益范围内的事实和证据混同。
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要注意根据所调查的证据区分涉案裁判究竟是虚假诉讼形成的裁判,还是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确有错误裁判。虚假诉讼和伪造证据骗取胜诉判决行为都是对国家司法权的欺骗利用,两者在本质上本无区别。但是,两种欺骗行为的后果有本质不同,检察机关对不同的情形应当适用不同的介入方式。对于前一种情况适用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对于后者则应当以提起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在区别上,主要看当事人虚构的是整个案件还是局部的案件事实与证据。虚假诉讼虚构的对象是案件整体,即从纠纷(基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到陈述辩论等具体诉讼行为全部是虚构的,完全不具备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诉所应当具备的合法成分,因此裁判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基础。而当事人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包括通过胁迫、利诱证人作伪证,或者伪造、变造书证、物证等手段,是诉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其目的在于误导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从而骗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诉讼违法行为对于原审裁判结论的影响程度是参差不齐的,有的可能只有轻微的冲击,即导致裁判对部分事实的认定错误;如果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则落入法定再审事由。但只有整体欺诈形成的裁判才适用无效裁判撤销程序进行监督。
提请复查权。认定原案构成虚假诉讼、裁判无效并予以撤销,毕竟与原案当事人和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应当设置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约束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由于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处理的对象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裁决后不会发生权利义务再争议的问题,法院依该程序作出的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因此不适用再审程序进行救济。为避免涉案裁判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制度设计上可以提供一种简式救济机制,赋予当事人即时异议权和检察机关提请复查权。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请复查。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快速作出处理。(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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