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写《艺术培训合同》,(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4 22:15

写作核心提示:
艺术培训合同作文注意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应明确为艺术培训机构和学员或其法定监护人,确保合同主体合法有效。
2. 合同中应详细列出双方的全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二、明确培训内容
1. 合同中应详细列出培训课程名称、课时、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等,确保学员对培训内容有清晰的认识。
2. 对于艺术培训课程,应明确教学方式、教学方法、教学进度等,以便学员了解培训过程。
三、明确培训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合同中应明确培训费用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确保双方权益。
2. 对于分期支付的情况,应明确每期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等,避免后期纠纷。
四、明确培训时间及地点
1. 合同中应明确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确保学员按时参加培训。
2. 对于特殊情况,如培训时间调整、地点变更等,应提前通知学员,并取得双方同意。
五、明确违约责任
1.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如学员未按时参加培训、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等。
2. 对于违约行为,应明确违约金或赔偿金额,确保双方权益。
六、明确合同解除条件
1. 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条件,如学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参加
5月1日起,培训合同霸王条款无效
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本文章我们来解读培训机构的霸王合同问题。涉及到培训机构霸王合同的条款,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九条作出明确规定。在培训领域的服务合同,今后出现“霸王条款”的,作废、无效。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通过“法条”+“解读”的形式来进行说明。
第一条 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
培训、
养老、
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解读】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因此,采用预付费模式的培训机构属于本次《司法解释》覆盖的范围。也就是说,培训领域,培训机构向学员预先收取培训费用后,与学员产生的退费、课程交付等纠纷适用本解释。本次《司法解释》并未区分教育培训还是职业培训。因此,凡是采用预收费模式的培训机构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学科类(语文、数学、英语等)、非学科类(艺术、体育、科技等)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闻宣传稿,除了第一条列举的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解读】根据本《司法解释》上述内容,存在以下情况的培训合同条款无效:(一)不允许学员依法解除合同或者限制学员请求退还学费权利的条款,比如“此合同一经签订,概不退款”“此费用缴纳之后,不予退款”等内容。(二)不合理地限制学员转让消费合同权利的条款:无效。比如“此培训合同只能由A学生使用,禁止转让给其他任何学员”。哪怕是A学生因家庭迁移、不在当地生活和学习,A学生希望能够转让给另外一个同班同学B来继续上课,而培训机构单方面禁止的条款,无效。允许A学生将剩余课程转让给另外一个同班同学B来上完剩余课程。(三)约定学员遗失记名的预付卡之后不能补办:无效。允许学员对遗失的预付卡进行补办。(四)约定培训机构有权单方变更培训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无效。因此,培训机构不得单方面变更培训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五)免除培训机构对培训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学员损失的赔偿责任:无效。不管如何规定、签订了何种豁免机构的责任条款,培训机构都需要对其提供培训服务的瑕疵或者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无效。例如排除学员向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一些培训机构与学员约定,出现纠纷时,要到外地的法院进行起诉,不在本地法院起诉,大大增加学员的起诉成本、维权成本。这类条款无效。学员仍然可以向学员居住地的法院(按照就近原则)起诉,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学员损失。(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学员、学生家长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教育培训机构责任、加重学员、学生家长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情形。这一条是万金油,兜底条款,意思是除了上面六大类“霸王条款”之外,只要是其他任何存在排除、减损消费者权益,加重学员、学生家长不公平的条款,都无效。签了也是作废。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培训机构还是要实打实地与学生家长签订相对公平的合同,通过诚实经营和良好的服务来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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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致全县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关于理性选择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温馨告知书)
在您为孩子选择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和缴纳培训费用时,请注意防范风险,理性选择。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在此温馨提醒各位学生家长:禁止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违规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禁止超前、超纲教学活动﹔禁止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禁止开展虚假、违规宣传活动,禁止组织参加招生选拔考试﹔禁止晚于20:30结束线下培训活动﹔禁止用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培训费﹔禁止聘用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授课;禁止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科学规划孩子的课余生活,多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如您的孩子确需参加校外文化艺术类培训,请家长选择合法机构,并做到“三查三看”,截至目前,我县共有11家文化艺术类白名单培训机构(附件1),其余均为不合规机构。一查证照是否齐全,培训机构须持有《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附件2);二查证照是否与办学地址一致;三查教师是否具有教学资质。一看办学条件是否达标;二看管理服务是否到位;三看消防设施是否健全。培训费应于临近课程开班前才缴纳,请您务必抵制培训机构给予的“折扣”、优惠预存等诱惑而超前缴费。参加培训前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国家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适用于学科、非学科类机构),对培训服务、培训收费、权利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要逐项逐条审阅确认,主动索取收费发票,并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收费发票等,作为维权凭据。切勿听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提防合同出现“概不退费”等霸王条款。按照政策规定,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严禁培训机构或教师个人直接接受转账或收取现金,切勿把资金转入资金监管专户以外的任何账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分期、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切勿盲目、冲动消费,坚决抵制“预付费享优惠”“买多少送多少”等促销诱惑,避免落入机构圈钱的套路而导致“钱课两空”。勤学有道,“双减”致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事关您孩子健康成长,也影响教育事业发展大局。如您发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有违反“双减”政策规定的培训行为,请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序号 | 县区 | 机构名称 | 办学地址 | 办学审核同意书编号 | 培训项目 | 培训对象 |
1 | 镇平县 | 镇平县芳华艺术有限公司 | 镇平县健康路中段 | 001 | 书法、美术、口才、写作 |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
2 | 镇平县 | 镇平县天作艺术有限公司 | 镇平县察院上街察院小学南大门东50米 | 002 | 书法、美术、口才、阅读 |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
3 | 镇平县 | 镇平县语成小桔灯艺术有限公司 | 镇平县察院小学前门南100米 | 003 | 书法、美术、口才 |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
4 | 镇平县 | 镇平县战狼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镇平县石佛寺镇龙翔路东段71号 | 004 | 口才、美术、舞蹈 |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
5 | 镇平县 | 镇平县缤纷乐书画有限公司 | 镇平县平安大道与健康路往北300米170号 | 005 | 美术、书法 | 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
6 | 镇平县 | 镇平县兰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 镇平县健康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24号 | 009 | 美术类(如绘画、中国画、摄影、雕塑、书法、雕刻等) | 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 高中阶段中职 |
7 | 镇平县 | 镇平县乐之海音乐培训有限公司 | 镇平县工业路中段电力广场南侧108号 | 008 | 音乐类(如声乐、器乐、乐理等) | 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 |
8 | 镇平县 | 镇平县锦路新概念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 镇平县涅阳街道幸福路老年公寓对面58号 | 013 | 美术、书法、口才 | 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 |
9 | 镇平县 | 镇平县学泉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 镇平县涅阳街道雪枫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向东20米37号 | 012 | 美术、书法、口才 | 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 |
10 | 镇平县 | 镇平县文心堂书法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 镇平县涅阳街道雪枫路东段68号 | 007 | 美术类(如绘画、中国画、摄影、雕塑、书法、雕刻等) | 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 |
11 | 镇平县 | 镇平县丽虹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 镇平县涅阳街道老体育场奥斯卡影院对面2楼 | 011 | 美术、书法 | 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 |
《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审核:杨旸 校对:王远 编辑:李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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