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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实习鉴定自我鉴定范文》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5 12:48

写作《实习鉴定自我鉴定范文》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实习鉴定自我鉴定范文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结构清晰:一篇好的实习鉴定自我鉴定应该有明确的结构,通常包括开头、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
2. 突出重点:在自我鉴定中,要突出自己在实习期间取得的成绩、收获和成长,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 客观真实:在描述实习经历时,要客观、真实地反映自己的表现,避免夸大或贬低自己的能力。
4. 语言规范: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避免口语化、俚语等不恰当的表达。
5. 逻辑严谨:自我鉴定中的内容要逻辑严谨,前后一致,避免出现矛盾或重复。
6. 针对性:针对实习岗位和实习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鉴定。
以下是一篇实习鉴定自我鉴定的范文,供您参考:
【实习鉴定自我鉴定范文】
尊敬的领导、老师:
时光荏苒,转眼间我的实习生涯即将结束。在此,我对自己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自我鉴定,以期为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一、实习期间的成绩与收获
1. 专业技能方面:在实习期间,我认真学习了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了相关技能,为实际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 团队协作能力:在实习过程中,我积极参与团队活动,与同事保持良好沟通,共同完成工作任务,提升了团队协作能力。
3.

劳动争议专题12:实习生工伤纠纷的责任承担

律师分析

一、法律关系的界定

实习生(通常为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司法实践多数观点),而是基于实习协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实习生的权益保护不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或《工伤保险条例。

二、责任主体分析

1. 用人单位责任

工伤认定例外:若实习生被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以就业为目的的长期实习),可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若无劳动关系,实习生可依据《民法典》主张用人单位过错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未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未告知操作风险或防护措施。

协议约定:若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工伤处理条款(如购买商业保险),按约定执行。

2. 学校责任

学校组织的实习:学校作为实习活动组织者,需对实习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安全评估。若因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如选择不合规单位、未进行安全教育),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自主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校一般不担责,但需保留相关免责证据(如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

3. 实习生自身责任

若实习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危险设备)导致受伤,可能减轻用人单位或学校的责任。

三、赔偿途径

工伤保险:若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需自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

商业保险:建议实习前由单位或学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覆盖工伤风险。

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或学校,要求民事赔偿(需举证过错)。

基本案情-(2020)赣04民终269号

上诉人TCL空调器(九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九江公司)与被上诉人夏杨、被上诉人江西金手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手指公司)、被上诉人江西赣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赣江人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19)赣042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九江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赣0421民初1846号第一项,并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的工伤待遇费用等48323.1元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书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之间签订的《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书》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系“无效”协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或条款才属于“无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属于教育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范畴,另外,《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也非强制性规定。故从尊重缔约双方意思表示、尊重“契约精神”的角度,认定《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书》无效,十分武断。

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之间签订的虽然是《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书》,但纵观协议内容及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是“劳务派遣”:上诉人有用工需求,被上诉人二输送人才,然后收取“劳务费用”(详见劳务发票),被上诉人一与被上诉人三订立《劳务协议》(受被上诉人二指示,详见一审判决书第7页)。因此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派遣”。

再次,被上诉人一夏杨进入上诉人工厂工作时,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一审判决否认其“劳动者”身份,认为是“实习生”适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则明显与九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自相矛盾;判决结果也是自相矛盾,被上诉人一夏杨一方面享受的是“工伤待遇”,但同时又是“实习生”身份非独立劳动者,显然判决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

最后,《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书》第2页第7条明确约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夏杨的工伤待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综上,恳请贵院依据以上事实,依法撤销(2019)赣0421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夏杨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与被上诉人二签订的《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无效,符合合同法等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首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但该规章规定的保障学生的权利和不得有偿代理等规定并没有与法律相冲突,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是为保护学生的权利,防止学校或其它组织侵害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第三、《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以输送实习生名义获利,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二、无论是劳务派遣还是输送实习生,被答辩人与两被上诉人均存在明显过错,在用工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过错。三、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时受到伤害,被答辩人予以认可,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被答辩人盖章确认了双方的用工关系以及答辩人系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虽然答辩人的母亲签字了一份被答辩人写好的声明,但那是在处于不利境况下签字的,并不能排除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且并没有得到夏杨的认可。被答辩人在收到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结论后也未提出异议。因此答辩人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能维持原审判决!

金手指公司辩称:一、我方与TCL签订的是实习生输送协议,内容明确为暑假阶段,所以与TCL合作并非劳务派遣关系,夏杨属于暑假实习,并没有跟我方和赣江人力公司构成劳动关系,非劳动合同关系。实习阶段,TCL厂区内发生工伤事故,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解释,不能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二、虽然我方输送实习生,但是TCL把实习生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主动做了工伤认定,且对结果不存在异议,所以可以认为TCL承认与夏杨有劳动关系,应当由TCL公司承担责任,全额赔偿。我司仅是作为人员输送方,并非与TCL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TCL提供的工作岗位也不能施行劳务派遣,所以不应当由我方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当认定夏杨在暑假期间从事实习活动与我司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TCL公司主动认可与夏杨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TCL承担,我司仅是人员输送方。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赣江人力公司辩称,我司仅是金手指公司的代理,输送人员,为了配合TCL九江公司和金手指公司,所以我方就与夏杨签订了合同。其他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TCL九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金手指公司、被告赣江人力公司对被告夏杨的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不需要承担九开人社仲案字(2019)102号裁决书所列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内容(第二条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47984.4元,第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第四条支付停工留薪期剩余未付工资198.7元);2.三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金手指公司对被告夏杨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不需要承担九开人社仲案字(2019)102号裁决书所列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内容(第二条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47984.4元,第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第四条支付停工留薪期剩余未付工资198.7元);2.三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9日,原告TCL九江公司(甲方)与被告金手指公司(乙方)签订《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有:“。第一章、实习生工作期限与招聘要求。1.乙方于2018年6月10日前向甲方输送实习生50人;此批学生为在校学生;实习期为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8月31日。。第二章、实习生工作时间、补贴福利。。5.2其中乙方委托甲方代发11元/小时转入乙方实习生个人工资卡(实习生的个人所得税相应扣减,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除管理费外的所有应发);5.3、其余3.3元/小时由甲方转入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付款后转入乙方实习生个人工资卡;。。”《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书》中,双方并就实习生工作时间、输送学生管理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6月13日,被告赣江人力公司(甲方)与被告夏杨(乙方)签订《劳务协议》,主要内容有:“。一、协议期限:1.甲方聘用乙方为劳务工,聘用期自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8月25日;。二、工作内容及双方告知义务。1.甲方派遣乙方至九江TCL有限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工作。。”劳务协议中,双方并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被告夏杨于2018年6月12日被安排到原告TCL九江公司实习。被告夏杨系江西工程学院在校学生,因暑假实习于2018年6月12日进入原告TCL九江公司实习,2018年6月13日,被告夏杨在工作时右手被机器绞伤,并被送往九江市国营七一三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8年8月24日,经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夏杨属于工伤。2019年2月21日,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夏杨伤残级别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TCL九江公司向夏杨发放了3800元,之后未向被告夏杨发放工资。2018年7月25日,原告TCL九江公司向被告金手指公司支付了人力资源服务费劳务费27779.57元,被告金手指公司向原告TCL九江公司出具了劳务费发票。

2019年8月5日,被告夏杨与原告TCL九江公司工伤待遇纠纷经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具裁决书,裁决如下:“1.解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47984.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10元=140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剩余未付工资198.7元;5.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被告夏杨的工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被告夏杨受伤时系江西工程学院在校学生,为安排被告夏杨等学生实习,原告TCL九江公司与被告金手指公司签订了《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书》,被告赣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杨签订了《劳务协议》,且被告金手指公司收取了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规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之规定,应认定上述《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书》、《劳务协议》无效。而被告夏杨在原告TCL九江公司上班,其工资由原告TCL九江公司发放,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TCL九江公司系用人单位,且原告TCL九江公司未对被告夏杨进行工作岗位必要的培训,存在过错,故应由原告TCL九江公司对被告夏杨的工伤赔偿承担责任。被告金手指公司与原告TCL九江公司签订的《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书》,被告赣江人力公司与被告夏杨签订的《劳务协议》,均违反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被告金手指公司与被告赣江人力公司均存在过错,应当与原告TCL九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于被告夏杨的工伤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被告夏杨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月工资金额,原告TCL九江公司于仲裁时提供工资表证明被告夏杨月工资为1999.35元,被告夏杨因工致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995.45元(1999.35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997.4(1999.35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5991.55元(1999.35元/月×13个月),合计47984.4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被告夏杨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元(10元/天×14天)。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3998.7元(1999.35元/月×2个月),扣减原告TCL九江公司已支付的3800元,原告尚应支付198.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TCL空调器(九江)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夏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995.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997.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5991.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停工留薪剩余未支付工资198.7元,合计4832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江西金手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江西赣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TCL空调器(九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向法院提供,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返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一审法院以《实习生输送合作协议书》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系“无效”协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但是TCL九江公司未对夏杨的工作岗位进行必要的培训,存在过错,且其对工伤认定结果亦无异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手指公司和赣江人力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未提出上诉,二审要求维持原判。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虽然存在瑕疵,但是处理结果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TCL九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是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毕业生优秀实习工作总结

以下是一篇原创的毕业生优秀实习工作总结范文,内容可根据具体行业、岗位和个人经历调整补充:

毕业生优秀实习工作总结

姓名:XXX
实习单位:XXX公司/机构
实习岗位:XXX(如市场运营、软件开发、教育助理等)
实习时间:XXXX年XX月—XXXX年XX月

在XXX公司为期XX个月的实习生活中,我始终以“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为目标,在导师和同事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岗位工作,努力提升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现将实习期间的收获与体会总结如下:

一、实习内容与成果

  1. 岗位核心工作实践参与XXX项目(如产品推广、系统开发、课程设计等),独立完成XXX任务(如市场调研、代码编写、活动策划等),累计完成XXX项具体工作(如撰写报告XX篇、开发模块XX个、服务客户XX人次等)。在XXX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建议(如优化流程、改进方案等),被团队采纳并实施,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如节省时间XX%、降低成本XX%等)。
  2. 专业技能提升熟练掌握XXX工具/技能(如数据分析软件、编程语言、教学设备等),能够独立完成XXX类型的工作(如数据可视化、系统测试、教案编写等)。通过参与XXX培训/会议(如行业论坛、内部培训等),拓展了对XXX领域(如行业趋势、技术应用等)的认知。
  3. 团队协作与沟通与团队成员共同完成XXX项目(如跨部门合作、小组课题等),在协作中明确分工、积极沟通,提升了团队协作能力。在XXX会议/汇报中(如项目总结会、客户提案会等),作为代表进行成果展示,锻炼了表达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

二、实习收获与成长

  1. 专业能力的深化
    通过实践,我将课堂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结合,深化了对XXX专业(如市场营销、计算机科学、教育学等)的理解,尤其在XXX方面(如用户需求分析、算法优化、课堂管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2. 职业素养的培养
  3. 学会了如何在高压环境下保持高效工作状态,培养了时间管理与任务优先级排序的能力。
  4. 通过处理XXX突发事件(如客户投诉、系统故障等),提升了应变能力与问题解决能力。
  5. 价值观的塑造
    深刻体会到“责任”与“细节”的重要性:无论是撰写一份报告、调试一段代码,还是组织一场活动,都需要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环节,才能确保最终成果的质量。

三、反思与改进方向

  1. 存在的不足在XXX方面(如行业知识储备、技术熟练度等)仍有待提升,需进一步系统学习XXX内容(如行业报告、专业课程等)。面对复杂任务时,有时会出现急躁情绪,需加强情绪管理与耐心培养。
  2. 未来计划短期目标:结合实习经验,完善毕业论文/设计,深化对XXX领域的研究。长期规划:考取XXX证书(如行业认证、职业资格证等),持续精进专业技能,争取在XXX方向(如技术研发、教育创新等)有所建树。

四、致谢

感谢XXX公司提供的实习机会,让我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快速成长;感谢导师XXX的悉心指导,从工作方法到职业规划,您的建议让我受益匪浅;感谢同事们的帮助与包容,让我感受到团队的温暖与力量。未来,我将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学习与工作,不负期待,砥砺前行!

总结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使用提示

  1. 数据化表达:尽量用具体数据(如完成项目数量、效率提升比例)体现成果,增强说服力。
  2. 个性化调整:根据实际岗位补充细节(如技术岗可强调代码量、测试覆盖率;教育岗可描述课程设计思路)。
  3. 反思部分:真实客观地分析不足,体现成长型思维,避免空泛。

希望这篇范文能为您提供参考,祝实习总结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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