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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取暖合同》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6-16 08:48

3招搞定《取暖合同》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取暖合同注意事项:保障冬季温暖与权益
正文:
随着冬季的临近,取暖合同成为许多家庭关注的焦点。一份合理的取暖合同不仅能保障我们在寒冷的冬季享受到舒适的温暖,还能有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以下是撰写取暖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明确合同主体
1. 合同双方应明确,包括供暖公司或供暖单位以及用户。
2. 确保合同双方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以便在供暖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沟通。
二、详细约定供暖期限
1. 合同中应明确供暖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确保用户在冬季能够享受到连续的供暖服务。
2. 针对特殊情况,如节假日、自然灾害等,可适当调整供暖期限。
三、明确供暖范围和标准
1. 合同中应明确供暖范围,包括供暖面积、供暖设施等。
2. 约定供暖标准,如室内温度、供暖质量等,确保用户在冬季享受到舒适的供暖环境。
四、明确供暖费用及支付方式
1. 合同中应明确供暖费用,包括供暖价格、计费方式等。
2. 约定支付方式,如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等,方便用户合理规划财务。
五、明确违约责任
1.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供暖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如逾期供暖、供暖质量不达标等。
2. 约定违约金或赔偿标准,

今冬采暖季将使用新版供暖合同,新增供热率、测温退费等内容

记者 蔚晓贤

8月22日,记者了解到,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用热行为,适应新时期供热服务要求,根据《潍坊市供热条例》,潍坊市城市管理局和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潍坊市居民采暖供用热合同范本》。新版供热合同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2年—2023年采暖季起,潍坊市将推行供用热电子合同网上签约,记者注意到,新版合同中新增了供热率、测温退费等内容。

新版的供用热合同抬头就是居民的交费信息号和合同编号。甲方为供热人,乙方为用热人,签署合同时,均需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新版供用热合同,包括用热信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及责任;供热服务协商;入户测温;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其他约定;争议解决;附则等十二个条款。每一个条款下面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内容一目了然。

据了解,新版供用热合同修订期间,潍坊市通过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座谈会,将市民关心的供热率、测温退费、供热设施维修等焦点问题增加到合同中,使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均衡,确保合同结构更合理、体例更适用。新版供用热合同充分吸纳了供热一线工作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处理的经验做法,对供热服务标准明确细化,是现行供热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补充,是居民安全放心用热的又一道保险。

此外,为应对疫情防控常态化,避免线下办理业务造成人员密集,扎实推进智慧供热建设,潍坊市将借助“大数据”“互联网+”,自2022年至2023年采暖季起,潍坊市将全面推行居民采暖供用热合同线上签约。居民既可选择到供热企业营业厅现场签约交费,也可通过关注企业微信公众号,绑定基本信息,线上签订电子合同,完成采暖费缴纳,实现足不出户办理签约交费业务,让数据多跑路、居民少跑腿。

关注今冬供暖丨暖气不热可以拒绝缴费吗?出租房暖气费谁来交?律师解答供暖那些事

西部网讯(记者 沈晓芳 杨晏宁)临近一年的供暖季,有关供暖的那些事又开始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供暖室内温度不达标怎么办、空置费按照50%收取合理吗、出租房暖气费应该谁来交……起点新闻·西部网联合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霞,为您带来供暖费用相关纠纷案例,以供参考。

问题一:出租房暖气费应该谁来交?

民生热线网友反映:我租住了西安高新区一间单身公寓,临近供暖期,物业要求缴纳供暖费用,但我的租赁合同到今年年底,刚好是供暖期中间,用不完整个供暖期。请问出租房暖气费应该谁来缴纳?

卢霞律师:业主将房屋出租他人,如果租赁合同约定采暖费由承租人承担的,承租人应该主动缴纳费用;未约定采暖费由谁交纳,按照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并享受物业服务及暖气服务,应当承担取暖及物业费用。

如果承租人未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依据供热合同向业主催缴,业主应当缴纳,业主缴费后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返还。

如果房屋租赁时间跨了采暖期,应该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由业主和承租人分别承担。注意在实际操作中,房东和租客应尽可能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这些费用的分配,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问题二:Loft楼房应该交双层供暖费用吗?

民生热线网友反映:本人住房为Loft楼房,层高4.8米,实际使用中分上下2层,今年供暖季,物业要求供暖费按照双层面积收取,是否合理?

卢霞律师:如果网友小区取暖方式为市政集中供暖,应该要求物业按照时政供暖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2】265号相关规定,“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根据《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规定,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具体计算公式:实际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网友房子实际层高为4.8米,则折标系数为4.8÷3=1.6,实际热费为供热价格×建筑面积×1.6,并不是直接按照双层进行收取。

问题三:空置费按照50%收取合理吗?

民生热线网友反映:我是复地优尚国际小区业主,陕西洁明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供暖,现在要求补交去年50%空置费,与政府规定的30%不符。

卢霞律师:西安市取暖方式分为市政供暖和自备锅炉,要分情况进行分析。

针对市政供暖来说,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2】265号相关规定,“居民用户如果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向物业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相关小区应该收取30%的空置费。

针对自备锅炉供热,西安市发改委发文明确,自备锅炉供热收费依旧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协商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施行。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属市场调节价,不用热或空置房用户须缴纳基础热费,缴费比例在30%至60%范围内确定。但至于具体比例,供热单位应将拟定的供热价格方案与业委会(或有相同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问题四:家中暖气不热,用户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吗?

民生热线网友反映:未央区明光路177号荣城名苑小区每年冬天温度以及供暖时间严重缩减,规定不低于18℃,有一部分时间都达不到18℃,能拒绝缴费吗?

卢霞律师:如果用户能够证明供暖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温度标准,可以要求供暖单位事后进行整改或部分退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户可以拒绝支付全部的供暖费,因为已经享受了供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户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支付供暖费。如果用户未按时支付供暖费,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

如果用户发现供暖服务未达标,需要注意保留与供暖单位的沟通记录、室内温度的测量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中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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